西邑乡2026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索引号
- 01525767-7/20260428-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西邑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4-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隆阳区西邑乡属于地质灾害多发区,辖区內群山起伏,松散岩层分布广,地质环境十分脆弱,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较为严重,具有分布广、突发性强、破坏大、灾情重的特点。为保证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自然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保山市隆阳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西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各村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突出“以人为本”的宗旨,认真贯彻“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和“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的“四结合”原则,制定应急反应预案,并做好应急抢险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乡设立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启动《西邑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四条 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鼓励在地质灾害防治中应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各村、乡直各有关单位和驻西单位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乡广大干部群众地质灾害防治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地质灾害的灾情调查、统计和核实工作,由乡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负责。
第二章 地质灾害预报和临灾应急措施
第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行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成灾范围、影响程度。地质灾害预报分为长期、中期、短期和临灾预报。地质灾害的预报严格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七条 接到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后,乡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即宣布进入临灾应急期,可在灾区实行特别管理措施,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拦;凡调用物资、设备、车辆或占用场地的,事后归还或给予补偿。临灾应急措施主要包括:
(一)乡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及时就位,听候命令。
(二)乡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密切监视灾情,及时向乡党委、乡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灾情趋势。
(三)根据灾情发展,乡人民政府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组织紧急避让疏散。
第三章 地质灾害应急对策
第八条 地质灾害灾情分为四级,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的为一般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为较大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为重大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损失1000万元以上,造成极大社会影响的为特大级地质灾害;
第九条 灾情发生后,乡人民政府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级别及时启动《西邑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了解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实施,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及区级有关部门。
发生地质灾害无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不大的:
(一)乡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及时收集地质灾害灾情,报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并研究救灾事宜。
(二)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领导及相关成员赶赴灾区组织指挥灾区村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三)乡应急办、民政办、自然资源所、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派出工作组到灾区调查灾情、协助当地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发生地质灾害有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
(一)乡党委政府立即召开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关于灾情的汇报,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排部署地质灾害救灾工作。
(二)根据灾情及应急预案,对局部地区的交通、人员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三)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灾区担任现场抗灾救灾临时指挥机构总指挥,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四)乡直各部门按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救灾工作。
第四章 应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第十条 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时,由乡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应急抢险工作的统一指挥,西邑乡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
指 挥 长:徐得品 党委书记
许鹏飞 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指挥长:张国山 副乡长
成 员:孔 杰 党委委员、政法委员、人大主席
董 云 党委副书记、驻村工作队总队长(挂职)
王洪昌 党委委员、副乡长
杨义德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林 洁 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段宇萌 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马银凤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段梦军 副乡长
罗书鸿 副乡长(挂职)
杨正民 副乡长、派出所所长
孙文柱 司法所所长
何文兴 自然资源所所长
杨沂坤 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主任
黄琦珍 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黄矜贵 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汪建超 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人
尹斓溪 基层党建办公室主任
张李和 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
赵荣刚 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
李丽洁 平安法治办公室主任
花文军 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
刘旭东 西邑乡卫生院院长
盛银河 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王 健 保九中校长
段正山 中心校校长
22个村党(总)支书记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西邑自然资源所,由张国山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为:接受区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指令;根据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部署组织各防灾救灾组实施救灾行动。办公室下设抢险救灾组、医疗防役组、灾民转移安置组、通讯保障组、治安保卫组、宣传报道组、生产自救组、应急资金发放组、查灾核灾组、灾情预防与监测组10个小组,具体负责各项事务。各村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以上人员如有变动,按对应岗位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一)抢险救灾组
责任部门:乡基层党建办公室(武装)、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应急)、应急救援(志愿)队等。
主要职责:组织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财产,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排危抢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二)医疗防役组
责任部门:西邑卫生院、乡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畜
牧兽医)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医疗所,救治伤、病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灾民转移安置组
责任部门:乡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各村
主要职责: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四)通讯保障组
责任部门:乡党群服务中心(文化)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灾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灾救灾通信畅通。
(五)治安保卫组
责任部门:西邑派出所、西邑交警中队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重要部门、救灾物资的安全。
(六)宣传报道组
责任部门:乡基层党建办公室(宣传)
主要职责:负责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发布抗灾救灾工作的有关信息。
(七)生产自救组
责任部门:西邑供电所、乡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水利、村规)、西邑中心学校、保九中
主要职责:组织灾区恢复生产;对水、电、交通等工程进行抢险修复;做好灾区学校的复课工作;及时对灾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八)应急资金发放组
责任部⻔:乡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财务)
主要职责:经上级相关部门和乡人民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工作。
(九)查灾核灾组
责任部门:乡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乡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农业、林业、畜牧兽医)、西邑自然资源所、乡 经济发展办公室(统计)、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应急)。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的收集、汇总、核实和评估。
(十)灾情预防与监测组
责任部门: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应急)、西邑自然资源所、乡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水利)
主要职责:对灾害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相关部⻔,制定次生灾害预防措施。
第五章 灾害损失评估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灾害损失评估。由乡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请示区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进行灾害损失评估。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二条 在地质灾害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乡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地质灾害救灾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及时供应应急救灾物资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五)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乡地质灾害防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违抗乡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质灾害应急任务的;
(三)阻碍乡地质灾害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车辆或着占用场地的;
(四)贪污、挪用、盗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五)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灾应急期或灾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灾情、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六)在临灾应急期或灾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公民财产的;
(七)阻碍地质灾害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八)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九)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
(十)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村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村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乡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