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索引号
58483429-4-/2025-0105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01-05

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各股室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概况:包括领导介绍、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二)政策文件:局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等方面的相关文件;  

(三)规划总结:局年度工作总结、职责范围内的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行政监督与管理:包括本局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五)财政信息: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自评报告等;  

(六)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相关情况;  

(七)建议提案办理:局关于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  

(八)经济运行分析:工业、商务经济运行分析;  

(九)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服务信息等;  

(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应当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疫情防控、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利用以下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过程之中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四)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