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制度
- 索引号
- 58483429-4-/2019-032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3-20
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政府文件公开属性,确保政府文件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公文规范化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类型。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根据公文内容确定其属性,分为:“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等。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1.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
2.凡内容主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公文,但部分内容涉及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应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
3.凡属本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4.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或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公开”。
5.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第三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具体审查程序: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
(二)分管领导在审核时,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部门予以确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确定或修改。
(三)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五条 办公室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定期查看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至拟稿股室。
第四条 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第五条 公文正式形成后,办公室负责将公开属性的公文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主动公开的公文在政务网站上全文发布。
第六条 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