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统计局关于印发隆阳区投资领域统计全程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698-1-/2020-0403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统计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4-03
隆阳区统计局关于印发隆阳区投资领域统计
全程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区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市驻隆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全区投资领域统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保山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保山市投资领域统计全程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统发〔2020〕4号)精神,特制定《隆阳区投资领域统计全程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阳区统计局
2020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阳区投资领域统计全程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规范开展投资领域统计调查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夯实工作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投资领域统计工作坚持以提高数据质量为中心,对组织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房地产开发统计、建筑业统计等数据实行全流程质量管理,包括入库管理、数据采集、数据审核与验收、数据汇总与评估、数据发布及使用、数据质量检查、基础工作等。
第三条 全区投资领域统计全程数据质量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不触碰“统计法律底线”,着力防范和化解统计违纪违法风险,力求投资领域统计数据质量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真实性原则。严格执行统一的制度标准;统计调查对象的源头数据要真实可信,所有基础材料务必客观真实,形成完整的数据支撑材料,做到数出有据。
(三)完整性原则。确保入库项目和基层基础材料的全面、审核要件无缺漏;确保工作环节全链条环环相扣,严防外部因素对统计数据的非法干预或干扰。
第二章 项目入库和名录库管理
第四条 投资项目入库管理、信息变更和退库
(一)项目入库管理
1.项目入库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原则
(1)辖区各项目挂钩单位负责对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并对项目投资建设内容及开工真实性负责。
(2)区统计局负责对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复审,逐级报上级统计局审批。
(3)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建筑业名录入库由区统计局投资建筑业统计股初审、名录专业复审后,逐级报市、省、国家统计局审批。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管理
(1)项目入库的必要条件:项目建设内容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且已开工建设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项目。
(2)项目入库需要提交的材料(扫描件)
①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②法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是主体工程合同)。
③项目现场照片(照片必须能看清核实人,且核实人必须是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标注项目名称、拍摄地点、开工时间、拍摄时间、核实人姓名(单位及职务)、联系方式)。
④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信息页面打印件,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文件应通过审核。
⑤其他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项目需提供营业执照,省外法人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非法人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相关情况说明。
⑥投资项目申请表。
单纯购置项目只需提供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及照片(照片要求同上)。
(3)项目入库的申报渠道
①通过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申报。在省内登记注册的,未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库,并且有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通过法人单位带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申报入库。
②通过“和利时”程序平台申报。已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库,或是省内非法人单位、省外法人单位,且计划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通过统计系统“和利时”程序平台申报。
(4)项目入库申报时间
①通过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申请入库。每年2-12月,具体时间以区统计局通知为准。
②通过“和利时”程序平台申报入库。每年2-12月,500万元(含500万元)—5亿元(不含5亿元)项目每月12日12:00前,5亿元及以上项目每月10日12:00前报送区统计局。个别月份时间要求有变化的以实际通知为准。
(5)项目入库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入库申报材料形成WORD电子文档上报区统计局,所有入库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得有缺失。
3.房地产开发项目入库管理
(1)项目入库的必要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立项审批(备案)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楼盘或小区工程项目,并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在一套表名录库中,项目已正式开工建设。
(2)项目入库需要提交的材料(扫描件)
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计划总投资、购置土地面积、土地成交价款、土地购置费、房屋建筑面积、住宅套数、主要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房屋用途情况)。
②项目现场照片(照片必须能看清核实人,且核实人必须是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标注项目名称、拍摄地点、开工时间、拍摄时间、核实人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③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④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⑤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是主体工程合同)。
⑥项目的整体设计文件。
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同)。
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其中:第①②两项必须上报;第③项如果没有,说明原因后可以用第⑥项代替;第④⑤两项至少有一项;第⑦⑧两项至少有一项。
(3)项目申报入库渠道
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通过统计系统“和利时”程序平台申报。如果项目实施法人单位未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库的,法人单位带项目在同月同时申请入库。
(4)项目入库申报时间
每年2-12月每月10日12:00前报送区统计局,个别月份时间要求有变化的以实际通知为准。
4.材料审核要求
(1)所有材料要清晰,照片应能看出项目开工现场情况。
(2)有特殊情况的必须附项目单位情况说明。
(3)项目现场照片、批文、合同、土地证上的法人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地址要一致,合同、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施工面积要相同,批文、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项目占地面积要相同。项目真实存在并已开工建设,入库要件必须真实,若有不一致或不相同的地方,需附上项目单位情况说明申请入库。
(二)项目信息变更
1.变更项目计划总投资
(1)申报时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每年2-12月每月12日12:00前,房地产开发项目每年2-12月每月10日12:00前报区统计局。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需材料
①项目变更计划总投资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②投资项目申请表。
③变更计划总投资项目明细表。
(3)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材料
①计划总投资调整文件及整体设计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表。
2.项目所属法人单位变更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①变更后的法人单位已在一套表库
提供变更的证明材料、变更后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填报《投资项目申请表》,每年2-12月每月12日12:00前报送至区统计局。
②变更后的法人单位不在一套表库
通过法人单位带项目入库的方式申请变更后的法人单位及项目入库,原在库项目同时申请退库。
(2)房地产开发项目
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变更时,需相应修改项目代码,并由新的所属企业继续填报项目表,同时对到位资金情况作相应修改,每年2-12月每月10日12:00前将变更材料报送至区统计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①变更的证明文件。
②变更后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
③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退库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申报条件:在建项目已竣工投产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退出的项目。
(2)申报时间:年度退库时间为次年年初(具体时间以省统计局通知为准);月度退库时间为每月12日12:00前。
(3)申报方式:年度统一退库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统计局提供退库项目清单(写明退库原因,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
2.房地产开发项目
(1)申报条件
①每年2月月报退出企业(上年末企业退库时在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的《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2》上填写审批类型“破产、注(吊)销单位”)的所有项目。
②已经完成开发和销售全过程的项目。筛选条件为“计划总投资≤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并且待售面积≤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的2%,并且本年房屋竣工面积≥房屋施工面积90%>0”,竣工面积未填报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退出。
(2)申报时间:年度统一退库时间为次年年初(具体时间以省统计局通知为准)。
(3)申报方式:年度统一退库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统计局提供退库项目清单(写明退库原因,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入库和退库
(一)建筑业统计范围是持有住建系统颁发的建筑业资质登记证书且主营业务活动为建筑业的法人单位,法人按单位注册地申报入库;房地产开发业统计范围是有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前三项有房地产开发字样的法人单位。区统计局负责收集录入审核企业入库材料并上报,市统计局审核确认入库企业名单后上报省统计局审核,最终由国家统计局认定。
(二)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退库。区统计局负责收集录入审核企业退库材料,并将退库企业名单经区住建局和区统计局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审核确认退库企业后上报省统计局审核,最终由国家统计局认定。
(三)入库和退库资料及时间
入库申报材料和退库材料及时间要求根据上级统计局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六条 实行联网直报。投资项目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月(年)度、建筑业企业每季(年)度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开网期间按照报表制度规定时间、范围、要求通过联网直报门户登录填报。统计机构不得代填、代报。
(一)各挂钩单位督促企业(项目)单位在统计制度要求的时间范围内完成数据上报。
(二)区统计局及时通过电话、工作交流群等多种方式,积极主动依法依规解决调查单位遇到的问题,本级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统计机构反映,不能将问题遗留到截止报送时间。
第七条 统计报表数据填报必须“数出有据”,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
(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填报数据主要依据:工程形象进度单(有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三方认可)、工程结算单、会计科目(余额表或明细账)、支付凭证(发票、汇票、收据、付款电子回单)等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含义要求的资料。
(二)房地产开发业填报数据主要依据:工程形象进度单(有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三方认可)、工程结算单、支付凭证、商品房销售台账等符合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含义要求的资料。
(三)建筑业填报数据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管理台账、工程量完成清单、公司财务报表、税务发票等符合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含义要求的资料。
第四章 数据审核与验收
第八条 数据审核采取机审与人工审核相结合,做到即报即审。
(一)数据审核方式。用数据排序等功能重点对极值、漏填数据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加强对报表数据结构的人工审核,出现逻辑错误以及指标变动异常等的数据,区统计局及时与企业(项目)单位统计员进行查询或现场核实,并下发查询通知书,请企业(项目)单位对查询内容及时反馈,填报错误的在要求时间内修正。
(二)数据查询要求。对上级统计机构的数据查询,区统计局及时向企业(项目)单位进行核实,企业(项目)单位提供的数据填报支撑材料要完整准确,数据查询结果按时回复,有特殊情况的及时向统计局反馈详细说明。
第九条 数据验收。区统计局对审核无误后的报表在制度要求的时间范围内及时进行验收。对疑似问题报表进行查询反馈,修正完毕后及时验收。
第五章 数据汇总和评审
第十条 数据审核验收后,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统计局要对数据及时进行汇总评审。
(一)评审要点
1.投资、房地产开发、建筑业相关指标趋势变化情况。
2.投资、商品房销售面积、建筑业总产值等主要指标增速环比及同比变化情况。
3.重点领域投资情况。
4.各种渠道掌握的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信息。
(二)评审认定
对数据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核实、确认并向统计调查对象反馈;对增速变动较大的分析变动情况及时形成评估结果分析材料报市统计局审定。
第六章 数据发布与使用
第十一条 投资领域统计数据发布和对外提供数据资料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保密制度的规定。数据按照国家统计局“自上而下”的原则发布,在市统计局正式反馈区级数据之前不可对外发布或提供任何部门使用。省统计局正式反馈市级数据后,市统计局将最终审定的投资等相关数据及时反馈区统计局,未认定反馈数据前,不得对外发布和使用数据。
第七章 数据质量检查
第十二条 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统计局要按职责要求对辖区内的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数据质量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一)核查方式
1.深入投资项目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和施工现场实地核查。
2.区统计局专业人员对上级查询的投资项目、统计数据疑似有问题的企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3.区统计局专业人员做好对辖区内的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的自查工作。
(二)核查重点
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等法律法规,以抓牢源头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安全性为核查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交由统计执法部门查处。
第八章 统计基础工作
第十三条 统计业务培训。区统计局每年对投资领域专业人员至少培训一次;不定期对投资领域相关主管部门、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重点建筑业企业开展统计业务知识培训。新增项目单位和企业当月(季)必须培训到位。培训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填报须知、程序操作等内容,并将培训情况报市统计局。
第十四条 统计业务工作指导。区统计局通过建立工作交流群、电话、远程控制等方式及时指导解答投资领域专业人员提出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区统计局专业人员要采取各种方式及时指导解答调查单位在月(季、年)报期间遇到的问题,特殊情况及时到实地进行指导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规范统计报表填报基础资料。根据需要下发统计工作规范、统计台账到调查单位,同时指导调查单位完善统计报表指标数据填报的原始记录资料的整理归档,统计台账的建立,以及数据填报支撑材料的整理归档,以便查询核查时做到“数出有据”。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报表报送期间(国家统计局最终审核验收数据前)专业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好数据催报、审核、验收、上报、接受上级统计机构查询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制度有变化或上级统计机构有新要求的按新变化和新要求执行,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