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表

索引号
01525698-1-30/2016-1231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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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12-31
隆阳区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表
填表单位(盖章):隆阳区统计局 填报时间:2016年11月9日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范围 抽查标准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隆阳区统计局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相关统计法律法规 1% 1次/年 现场实地检查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六)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2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监督抽查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五条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隆阳区统计局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相关统计法律法规 1% 1次/年 现场实地检查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填表人: 何霆 联系电话:0875-2167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