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统计局决定调整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事项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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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25698-1-30/2016-1231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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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12-31
隆阳区统计局决定调整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事项统计表 | |||||||||||
填表单位(盖章):隆阳区统计局 | 填报时间: 2016年11月9日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子项 名称 |
设定 依据 |
责任 事项 |
追责 情形 |
追责 依据 |
监督 方式 |
救济 途径 |
处理决定 (增加或减少) |
1 | 隆阳区统计局 | 行政确认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 属于县级统计机构承办的事项 | 部门规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九条: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统计岗位证书》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组织审核和认定,并提出认定意见; 3.认定阶段责任:按认定标准对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告知和送达阶段责任: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接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转来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分别领取有关通知书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完成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有关文书、资料的送达工作。对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进行清理,立卷归档;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 6.依法可以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八条、《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11月6日审议通过)第一条至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7月12日修改通过)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隆阳区统计局,电话号码:(0875)2167996,地址:隆阳区龙泉路保五中对面,移民局大院内;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纪委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75)2221562; 3.信函投诉:隆阳区纪委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通讯地址:隆阳区正阳北路仓巷39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tjj.longyang.gov.cn/),电子邮箱:bslyqtjj@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减少 |
2 | 行政处罚 | 对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 部门规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局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情节轻微且已改正,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统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统计局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2.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3.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4.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5.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6.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7.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8.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9.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10.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11.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12.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13.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14.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15.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八条; 部门规章:《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11月6日审议通过)第一条至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7月12日修改通过)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隆阳区统计局,电话号码:(0875)2167996,地址:隆阳区龙泉路保五中对面,移民局大院内;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纪委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75)2221562; 3.信函投诉:隆阳区纪委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通讯地址:隆阳区正阳北路仓巷39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tjj.longyang.gov.cn/),电子邮箱:bslyqtjj@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减少 | ||
3 | 隆阳区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局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情节轻微且已改正,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统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统计局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2.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3.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4.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5.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6.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7.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8.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9.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10.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11.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12.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13.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14.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15.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八条、《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11月6日审议通过)第一条至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7月12日修改通过)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隆阳区统计局,电话号码:(0875)2167996,地址:隆阳区龙泉路保五中对面,移民局大院内;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纪委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75)2221562; 3.信函投诉:隆阳区纪委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通讯地址:隆阳区正阳北路仓巷39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tjj.longyang.gov.cn/),电子邮箱:bslyqtjj@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减少 | |
4 | 隆阳区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处罚。 | 部门规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局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情节轻微且已改正,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统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统计局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2.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3.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4.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5.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6.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7.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8.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9.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10.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11.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12.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13.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14.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15.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八条、《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11月6日审议通过)第一条至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7月12日修改通过)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隆阳区统计局,电话号码:(0875)2167996,地址:隆阳区龙泉路保五中对面,移民局大院内;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纪委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75)2221562; 3.信函投诉:隆阳区纪委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通讯地址:隆阳区正阳北路仓巷39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tjj.longyang.gov.cn/),电子邮箱:bslyqtjj@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减少 | |
5 | 隆阳区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
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局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情节轻微且已改正,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统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统计局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2.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3.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4.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5.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6.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7.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8.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9.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10.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11.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12.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13.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14.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15.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八条、《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11月6日审议通过)第一条至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7月12日修改通过)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隆阳区统计局,电话号码:(0875)2167996,地址:隆阳区龙泉路保五中对面,移民局大院内; 2.纪检监察投诉:隆阳区纪委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875)2221562; 3.信函投诉:隆阳区纪委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通讯地址:隆阳区正阳北路仓巷39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www.tjj.longyang.gov.cn/),电子邮箱:bslyqtjj@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减少 | |
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 填表人: 何霆 | 联系电话:0875-2167996 | |||||||||
备注:1.职权类别具体指行政处罚类、行政强制类、行政征收类、行政给付类、行政检查类、行政确认类、行政奖励类、行政裁决类、其他行政职权类、内部审批类;2.按照省市要求,行政许可类暂不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