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与部门统计机构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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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698-1-03_F/2016-1222012
发文机构
隆阳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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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云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与部门统计机构职责的通知

来源:统计制度法规处 2007-01-24 12:49:57

云统发〔2003〕66号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各委、办、厅、局,大型企业、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促进全省统计工作的良性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工作职责和有关要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都是依法设立的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承担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政府综合统计是指由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机构依法进行的统计工作;部门统计是指由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依法进行的统计工作。

二、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有关统计制度,负责对国家宏观管理所必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完成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以及国家、地方各项大型普查、抽样调查和国民经济核算的统计业务工作。

部门统计机构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完成国家、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开展本部门、本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基本信息统计,以及管理所需的其他统计工作。

三、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

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内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内其他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总体方案和统计调查项目。

四、开展的统计调查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事先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并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志。未经批准或者备案不得开展统计调查。擅自开展统计调查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止,并依法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理。

五、根据省委、省政府宏观管理需要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或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有对口主管部门的,由该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方案,经批准后自行组织实施;涉及到多个对口主管部门的,由牵头部门商相关部门共同负责拟订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在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调查方案设计、统计标准使用等统计业务工作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六、政府机构改革后,由行政机关整体改制为集团公司、行业管理委员会、联合会、协会等单位,改制中已明确将统计任务移交给部门的,应当由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未明确统计任务移交的,仍由改制后的单位继续负责组织实施统计工作,并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上报统计资料。

七、部门进行的统计调查,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须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的主要统计数据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部门的统计数据由部门公布,并对所公布的统计数据负责。其中,与政府综合统计的数据有重复、交叉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后,方可公布。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必须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八、本通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