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索引号
- 01525698-1-/2019-0822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统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8-22
隆阳区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实现政务公开,完善民主监督,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保证统计行政执法遵循公正、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
保山市隆阳区统计局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云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
三、执法权限
隆阳区统计局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以下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统计工作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5、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6、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7、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8、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9、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1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1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1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13、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14、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15、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16、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二)全国经济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1、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3、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三)全国农业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1、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3、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4、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5、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四)全国人口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1、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五)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1、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2、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3、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自行编印、发布统计资料或者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六)不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的违法行为:1、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2、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3、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由本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向被处罚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并宣读《当场行政处罚书》,在实施处罚后将《当场行政处罚书》存根报本局办公室备案。《当场行政处罚书》应当盖隆阳区统计局印章,并有统一编号。
(二)一般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1、立案
统计行政机关对揭发、检举和自行发现以及其他部门交办的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存在并需要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决定进行调查,并办理批准手续。
2、调查
统计执法人员依法收集证据和查获统计违法行为。
3、处理
在对调查材料、有关证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和追究法律责任。
4、结案
写出结案报告,报经主管领导同意,予以结案,同时要报上一级统计检查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对有关的案件材料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五、听证程序
对罚款金额在3000元以上,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不承担听证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执法机构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隆阳区统计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听证结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六、执行程序
(一)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统计行政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自收到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不按期缴纳罚款的,按规定每日加收罚款数额3%的罚金。
(四)统计行政案件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七、处罚告知程序
隆阳区统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签收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二)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隆阳区统计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救济渠道
隆阳区统计局负责受理有关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
(一)监督举报受理单位:隆阳区统计局。
(二)监督举报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龙泉路295号。
(三)监督举报电话:0875-2125738。
(四)监督举报邮箱:bslyqtjj@163.com
(五)邮政编码:678000。
十、隆阳区统计局执法人员信息
序号 | 姓名 | 统计执法证编号 |
1 | 张元 | NBS-5301-2017-0406 |
2 | 穆云娇 | NBS-5301-2017-0405 |
十一、本制度由隆阳区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