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统计数据发布和管理制度
- 索引号
- 01525698-1-03_F/2016-1222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统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12-22
隆阳区统计数据发布和管理制度
为维护全区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统计局下发的《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数据发布
第一条 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以区统计局发布为准,并由区统计局依法向社会发布。
第二条 数据发布时,要按照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向社会发布主要指标的涵义、调查方法等内容。
第三条凡与区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必须与区统计局协商后,方可依法发布。
第四条 引用统计调查制度范围以外的统计数据,需说明统计口径、统计范围、调查方法和指标含义。
第五条 区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向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内部研究工作使用、不属于调查制度范围内的统计数据,需说明数据的来源和采集方式,不得对社会公布。
第六条 新闻媒体、出版部门需要发表和引用尚未公开发布的全区性经济社会统计数据,需经区统计局审核同意。
第七条 月度统计数据的发布。
第八条 季度及年度统计数据的发布。
二、统计数据管理
第九条 非定期性统计数据的提供。
第十条 证明用统计数据的提供。
第十一条 其它统计数据的提供。
第十二条 根据《统计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十三条 区统计局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违规发布、提供统计数据,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区监察局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隆阳区统计局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