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隆阳区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费退费相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23828288112-1/20230814-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医疗保障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12-21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为充分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1912号)和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隆阳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征缴工作,经保山市隆阳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隆阳区税务局研究决定,现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退费的情形及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一)缴费人完成下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缴费当年死亡的

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销户证明》或盖有销户章的户口本复印件,缴款成功的相关凭证(即《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缴费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该表到就近税务分局领取,下同)

(二)缴费人参加职工医保同时又缴纳下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

需提供缴纳城乡医保缴款成功的相关凭证(即《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缴费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以及《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如未成功参加职工医保且因自行退费而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的,由缴费人自己负责。

(三)因系统原因导致缴费人重复缴纳城乡医保的

需提供两次缴款成功的相关凭证(即《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缴费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以及《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超出以上三种情形的退费申请一律不受理。

二、通用退费办理流程

缴费人本人、缴费人亲属或委托其他人办理(非直系亲属需提供委托书)属于以上原因要求退费的,到就近的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打印《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备齐其他退费所需资料(所有资料一式四份)。然后前往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隆阳区税务局(地址: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金山路2号)、保山市隆阳区医疗保障局(地址: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金山路18号)、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地址:隆阳区人民路191号)、云南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隆阳路北侧)相关业务股室盖章确认。完成后将其中三份资料分别送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和区税务局留存备查,剩余一份由缴费人自行保留,退费业务由医保部门具体办理。

三、以上三种情况的退费申请,需于缴费当年的1231日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次年城乡医保的退费业务。

四、关于财政补助等特殊人员缴费错误的退费工作,于城乡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由区医保局统一处理。

五、请各乡镇(街道)及时将本通知内容传达至所有代征员和每户缴费人,确保缴费人权益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