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2023年)
- 索引号
- 01525699-X-/2023-021400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2-14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机关,以及区直各卫生单位、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各级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概况信息。包括本机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二)法规文件。包括本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发展规划。包括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本机关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四)工作动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五)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六)财政资金。包括财政预决算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第六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对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传染病疫情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操作规程,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任务,保证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 通过网上公开平台发布政府信息时,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通过开通举报电话、设置举报意见箱、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区卫生健康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