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秋季学校食堂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702-8-09_D/2016-1215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10-03
隆市监发〔2016〕51号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各大、中、小学、幼托机构:
为切实加强2016年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按照《隆阳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隆食安委发〔2016〕12号)文件要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开展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学校全面开展自查
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经营主体责任。要重点督促各级学校食堂(含幼托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各级学校(含幼托机构)在自查过程中要认真填写《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我检查评价表》(附件1)。10月18日前由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收集汇总后交到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股。
二、市场监督管理所重点检查内容
(一)重点检查达到许可条件的学校食堂,必须要亮证经营,不允许超范围经营;未达到许可条件的学校食堂,要登记并书面写明原因,会同教育部门及时上报当地政府。
(二)是否落实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是否真正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进货查验、贮存、索证索票制度、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管理制度、防止食物中毒的“四个严禁和一个留样”(即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及野生菌、野菜;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各类学校食堂早餐使用隔夜饭菜;学校食堂是否按照要求食品留样,留样的标准和样品保存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落实到位。
(三)重点检查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小卖部、小摊贩,对校园及校园周边经营和制售食品的小摊贩进行整治、规范。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秋季专项检查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核心工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学校要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完善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安全管理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各市场监管所要将监管任务和责任分解到人,做到监督人员到位、检查环节到位、检查文书到位、督促整改到位、处罚措施到位。
(二)严惩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限期整改,严肃查处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将检查、查处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区局及时通报教育部门。
(三)做好检查总结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于10月18日前将本次专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及报表(附件2)及时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股。
联系电话:0875—2205609
附件:1.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我检查评价表
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