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25702-8/20240209-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2-09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提高我局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以服务相对人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服务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方便人民群众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社会公众知晓的各类建设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广大人民群众。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年度报告;

2.公开制度;

3.组织机构(含机构职能和领导简介);

4.规划计划(发布法制宣传、商标战略、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食药安全监管等专项规划和工作计划);

5.政策文件(公布部门文件、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和通知公告);

6.财政资金(公布部门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及采购信息);

7.行政权力(公布部门权责清单,即行政许可、监管、处罚等依法行政职权及对应的责任明细);

8.重点工作通报(发布部门年度重点工作总结、报告,通报工作亮点,查摆存在问题,明确整改方向);

9.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上级文件规定、领导批示要求)。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向隆阳区市场监管局获取政府信息的,可向隆阳区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局机关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办事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

4.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宣传资料、公告等形式对外公开;

5.通过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6.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机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明确二名专职人员负责政府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局属二级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条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各局属二级单位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