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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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16269-3-/2019-0826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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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8-26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有关股室(队)。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股室(队)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行政职能、办事程序、行政执法决定、工作标准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程序、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  下列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政务应予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各股室(队)行使执法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有关部门委托,并对外公示。  

(二)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有效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依据。在作出涉及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预先告知其执法依据,填写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四)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并对外公示。  

(五)行政执法程序。在行政执法时,严格依法定程序实施;建立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审批程序,并对外公示。  

(六)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途径。在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在执法文书中载明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具体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 公示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通告;  

(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三)通过信息网站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  

(五)在办公场所放置印制的公示册、公示卡;  

(六)依法可采取的其它方式。  

第七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等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股室(队)要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增强证据意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书面、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行政执法应当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和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 隆阳区应急局根据执法需要各执法股室配备照相机、现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执法记录设备购置、维护所需经费,由装备财务股根据需要编列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应当将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各环节的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归集,逐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全过程记录。  

第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  

  申请人依法可以口头申请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记录:  

  (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执法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审查决定意见等内容,并加盖本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二)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书面记录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更正材料名称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决定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等,并加盖本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办理批准手续外,本局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启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十一条 隆阳区应急局各执法股室(队)对下列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予以登记  

  (一)依职权检查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  

  (四)其他机关移送的;  

  (五)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十二 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及出示证件情况应当在调查取证相关笔录中载明。  

  十三 因调查事实、搜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第十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二)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等文书;  

  (三)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等文书;  

  (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通知书、处理审批表及处理决定书等文书;  

  (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强制措施执法文书;  

  (六)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制作相应的委托书,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见书等文书;  

  (七)收集电子数据的,应当将相关内容进行书面记录;收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其中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八)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上述调查取证活动涉及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规定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中注明。  

  第十 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应当对告知过程进行记录;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回避申请的,应当书面记录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姓名、申请理由和执法机关的审核意见及意见告知情况等事项;  

  第十 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当事人的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的,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  

  第十 对于需要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电子设备记录整个执法过程。  

  第十 采用音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重点记录的内容。  

  第十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等文书,详细记录调查取证情况。  

  二十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二十一 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及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等内容。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当书面记录。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二十二 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载明情况附卷。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第二十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本局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二十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进行记录。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并进行记录,对实地核查情况,也可根据执法需要采用音视频执法设备进行记录。  

  第二十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第二十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对申请的过程及执行结果进行记录。  

  第二十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文书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的,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二十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管理有关制度,各执法股室(队)应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管理  

  三十 文字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建立卷宗档案。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指定的储存器,不得自行保管。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水上和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将信息储存至指定的储存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2个工作日内予以储存  

三十一 将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保存期限与卷宗保存期限相同。  

第三十二条 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音像记录的使用权限。上级行政机关及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调取有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  

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制使用,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复制。  

第三十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伪造、擅自剪接、删改、销毁行政执法音视频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拍照、录音、录像等资料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责。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规定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具体办法  

 

第一条 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执法领导小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以下简称法制审核)  

  第三条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涉及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组织局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 法制审核的范围包括:  

  (一)行政许可类: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2、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3、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事项  

  3、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事项  

  4、拟报请给予关闭的;  

  5、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7、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8、被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局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类  

  1、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价值10万元以上财物的事项  

  2、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拆除等事项  

  3、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4、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拟作出上述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股室(队)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送局执法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审核后,再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于决定做出后补办法制审核手续。  

第七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事项,执法股室(队)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先进行初审,经本股室(队)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提交局执法领导小组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 执法股室(队)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涉及的全部材料提交局执法领导小组,包括: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执法股室(队)在指定时间内补齐。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案件集体讨论拟作出决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局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适当  

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十一 局执法领导小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超出隆阳区应急管理局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十二条 局执法领导小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 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分管领导,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执法股室(队),一份存档。  

第十四条 执法股室(队)对法制审核意见或者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局执法领导小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交执法股室(队),执法股室(队)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领导决定。
    法制审核期限应当包含在行政执法决定法定的办案期限内,鼓励在保证办案质量的情况下压缩审核及办案期限。  

隆阳区应急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30日内,应由局执法领导小组上报区司法局和市应急管理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各执法股室(队)应当认真研究制定内部审核机制和流程,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十六条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