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隆阳瓦渡某建设项目“7·25”一般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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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716269-3/20251216-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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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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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25-12-16
2025年7月25日19时20分,保山市隆阳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接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传真《隆阳分局关于接报一起求助警情的情况报告》称:“分局接报一起求助警情,经初步了解报警人父亲赵某1在瓦渡乡某建设项目工地做工,今日14时许,赵某1在搬运砖块时,不慎从三楼摔到二楼受伤,经120到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工人杨某1联系殡仪馆工作人员将尸体运送至殡仪馆,后联系死者家属处理后续事宜,双方发生纠纷,遂报警求助。”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公安部门排除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经初步调查,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形成《事故信息速报》《事故信息终报》,将事故基本情况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作了书面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于2025年7月28日成立以区委常委、副区长杨某某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兰某某、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杨某某为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总工会为成员的隆阳瓦渡某建设项目“7·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称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2025年9月22日,区人民政府同意延长隆阳瓦渡某建设项目“7·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期限至2025年11月23日。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知情人,调阅涉事公司台账资料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隆阳瓦渡某建设项目“7·2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及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某建设项目。
项目批复情况:2022年10月10日,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某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2024年9月10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勘察)审查合格;2024年9月20日,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项目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合同签订情况:2023年5月30日,保山某有限公司与云南某有限公司签订《某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2023年12月13日,保山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自愿组成联合体并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共同参加某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投标,约定由保山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工程总承包管理的总体统筹协调,负责项目土建工程施工,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安装工作施工以及后续的调试、试运行及维护等,上海某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全部设计工作。
2024年1月18日,保山某有限公司与保山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订立《某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四为《安全生产合同》。
2025年3月19日,保山某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腾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2.各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保山某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人)保山某工程有限公司、(成员)某有限公司;
施工设计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云南某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施工单位:甘肃腾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
保山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2.施工总承包单位
保山某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莫某某,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某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蒋某某,住所陕西省咸阳市。
3.施工设计单位
上海某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邱某,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4.监理单位
云南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5.劳务(分包)施工单位
甘肃腾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某,住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25日8时许,甘肃腾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赵某1到某建设项目上班,杨某1(班组长)安排赵某1在4号楼一楼拌沙灰,直至中午12时许,在工地自行用餐休息后,赵某1与工人杨某2到三楼板面搬砖,因砖块分散安置(砖块均放置在焚烧炉预留口防护外面),距离打砖处较远,赵某1负责将砖块搬运至架子脚,杨某2又从架子脚搬运至打砖处。13时30分许,杨某2听到彩钢瓦“砰”地一声响,发现赵某1已不在三楼板面,遂一边呼喊工友一边下楼搜救,在二楼的焚烧炉底部发现赵某1。13时41分现场一名工人拨打宋某1(安全管理员)电话告知其4号楼有人坠楼,接到电话后,宋某1带着宋某2赶到事发现场并于13时47分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工人杨某2、杨某3爬至焚烧炉底部,将赵某1抬高送至焚烧炉上层,宋某1及宋某2爬至焚烧炉上层接住,再抬往二楼板面,工人杨某1、马某某在二楼板面接应,众人将赵某1从焚烧炉救出后将其抬往项目部大门口等待救护车到来(期间赵某1尚有意识)。14时27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14时37分杨某1拨打殡仪馆电话,15时49分杨某1拨打死者赵某1女婿张某某电话,告知其赵某1在工地出事,让家属前往殡仪馆。16时43分赵某1女儿赵某2在殡仪馆拨打110报警。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隆阳区瓦渡乡某建设项目4号楼的三楼板面的焚烧炉预留口,该楼房呈坐北朝南向建设,预留口周围安装有钢管支架防护(长约3.2米,宽约2.7米),地面散落有砖、石、木板、铁皮等建筑材料,防护内的焚烧炉预留口长约2.5米,宽约1.8米,预留口上搭有3根钢板、7根钢条,被彩钢瓦覆盖。坠落点的孔洞长约65厘米,宽约64厘米,孔洞上的彩钢瓦可见向下弯折。坠落点正下方为二楼尚未安装完成的焚烧炉(焚烧炉内有2层,高8.05米),二楼至三楼的层高为6米。焚烧炉周围安装有钢管支架防护(长宽约为4.3米),焚烧炉呈圆形(内圈直径约1.8米,外圈直径约3.2米),焚烧炉上方搭有一根电线延伸至防护两端。
(五)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赵某1,男,汉族,殁年60岁,家住隆阳区金鸡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该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00.00元(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整),不含行政处罚罚款。
(六)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1.甘肃腾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公司总经理、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作业人员职责;制定《人员进场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工人不得上班”“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必须设立警戒标志,专人监护。”
2.保山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共同制定《某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某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3.保山某工程有限公司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由项目经理(杨某4)任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建立《质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施工方案等规章制度。
4.云南某有限公司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细则》。
5.保山某有限公司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构建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机构职能职责;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立安全生产监督与考核等。
(七)其他有关情况
1.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在甘肃腾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数份《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中,可见赵某1、宋某1、杨某1、杨某3四人的劳务合同,未见其他在案工人的劳动合同。
2.保险购买情况:某建设项目由保山某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保险时间自2025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该项目险赵某1尚未入保。
3.人员变更情况:2025年7月18日,现场安全负责人由王某1变更为陈某某;2025年7月23日,现场安全管理员由王某2变更为余某。
4.各参建单位日常安全管理情况。
建设单位保山某有限公司自2025年1月至6月对某建设项目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检查9次。2025年向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下发《关于持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五一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2025年防汛度汛和防火避灾工作的通知》。
2025年1月1日,保山某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出资设立保山某有限公司)与保山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签订《2025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向各参建单位下发《关于做好2025年度在建工程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承包单位保山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至4月对公司、项目部、班组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4次,同年3月对王某3、宋某1及其他工人开展“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见赵某1(死者)签字记录。制定《施工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工人开展卷面考试,未见赵某1考试试卷。自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5次。自2024年10月至2025年7月开展项目安全治理问题整改回复核查10次。并分别于2024年9月、2025年3月与甘肃腾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某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2025年1月对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开展安全培训。
(八)相关部门监管情况
某建设项目属于建筑施工项目,已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瓦渡乡人民政府进行安全生产报备。
1.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2022年3月配合做好该项目选址工作;2022年8月组建项目环评要素保障专班,抽调专人配合做好环评要素保障工作;2022年9月13日对该项目涉及水源保护地情况进行查询,并出具《关于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复函》;2022年11月11日在市生态环境局召开项目协调会,协调项目落地在环保方面存在问题;2022年11月12日协调国土局出具“三区三线”查询意见;2022年11月17日参加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会并提出技术修改意见;2022年12月16日取得《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2024年11月依据环评批复要求,对保山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2025年2月28日牵头组织召开保山中心城区在建工地会,对施工过程中污染防治措施作出工作要求。
2.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自2025年以来至事故发生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到某建设项目共开展安全检查5次,分别是:1月21日、3月18日、4月6日、6月11日、7月4日。其中,在7月4日的检查中发现:一是综合楼施工材料堵塞行走通道;二是综合楼2楼休息平台堆放施工材料,影响人员上下;三是综合楼1楼堆放施工垃圾,未及时清理。已于7月7日复核整改完成。
3.瓦渡乡人民政府:自2025年以来至事故发生前,瓦渡乡人民政府共开展监督检查4次,分别是:1月2日、3月19日、4月22日、7月15日。其中,在7月15日的检查中发现:一是边坡滤网破损,需及时更换;二是工地水井安全警示标识未设置;整改时限是立行立改。建议提醒:一是加强汛期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二是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2025年3月4日,与某项目部开展政企联合消防演练。
(九)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周某某,男,保山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家住隆阳区永昌街道。
2.李某1,男,保山某有限公司某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家住隆阳区永昌街道。
3.莫某某,女,保山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家住隆阳区永昌街道。
4.杨某4,男,保山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家住隆阳区板桥镇。
5.陈某某,男,某有限公司某建设项目的项目安全总监,家住宣威市双龙街道。
6.朱某某,男,云南某有限公司某建设项目总监理,家住隆阳区永昌街道。
7.王某4,男,云南某有限公司某建设项目现场监理,家住隆阳区兰城街道。
8.王某3,男,甘肃腾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家住甘肃省环县曲子镇。
9.宋某1,男,甘肃腾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家住重庆市永川市三教镇。
10.徐某某,男,甘肃腾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家住陕西咸阳市秦都区。
11.杨某1,男,甘肃腾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家住隆阳区河图镇。
12.韩某某,汉族,甘肃腾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家住甘肃省环县曲子镇。
13.宋某2,男,甘肃腾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驾驶员,家住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
14.杨某2,男,甘肃腾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家住隆阳区河图镇。
15.杨某3,男,甘肃腾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家住隆阳区河图镇。
16.马某某,女,甘肃腾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家住隆阳区河图镇。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事故发生后,劳务分包单位现场工人于13时41分向安全管理员宋某1报告,宋某1于13时47拨打120,14时27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赵某1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现场工人杨某1于14时37分拨打殡仪馆电话,宋某1安排工人韩某某于15时12分向劳务项目负责人王某3报告。
2.现场监理王某4于14时32分向总监理朱某某报告工地有人受伤,已拨打120等待救治,朱某某于14时39分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李某1报告,后李某1向副总经理周某某报告工地有人受伤,已送医救治。
3.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于16时43分接到死者女儿赵某2报警。处警过程中,区应急管理局于19时20分接到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传真。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永昌派出所处置。
4.项目安全总监陈某某于18时43分接到瓦渡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李某2电话询问项目是不是有人受伤,陈某某于22时35分回复李某2工地确实出事了。
5.2025年7月26日13时38分,劳务分包单位王某3、宋某1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6.2025年7月31日,劳务分包单位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交死者赵某1女儿赵某2书写的《情况说明》及照片一份,说明在殡仪馆时劳务公司员工就由谁报警一事经与死者家属沟通后由家属报警。2025年8月6日,区应急管理局向赵某2及其配偶张某某核实《情况说明》是否属实,两人均称属实,《情况说明》系赵某2在自愿、真实的情况下亲笔书写,死者配偶段某某亦无异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约13时30分许),现场工人积极救助赵某1,安全管理员宋某1于13时47分拨打120。14时27分许,保山市人民医院(东城区)救护车到达现场,赵某1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三)善后情况
2025年7月26日,甘肃腾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死者赵某1配偶段某某、女儿赵某2、女婿张某某达成《意外身亡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300000.00元(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整),已全部付清,三名家属出具《谅解书》;赵某1遗体已在隆阳区殡仪馆火化。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劳务分包单位现场员工积极救援伤者,及时拨打120,在确认伤者抢救无效死亡后及时上报劳务项目负责人,劳务分包单位员工在事故发生后就由谁报警一事经与家属沟通达成一致,最终由家属于16时43分向公安机关报警,劳务项目负责人负有迟报的责任,劳务分包单位构成迟报。监理单位及时将人员受伤,已拨打120救治的情况上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未主动跟进后续情况,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后各参建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稳妥处理善后,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未发生次生灾害、矛盾纠纷等情况,未造成社会影响。经评估,本次事故处置有效,事故报告存在迟报情形。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甘肃腾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管理缺失,安全防护不到位。工人赵某1(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未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其失足从预留口坠落身亡。
(二)间接原因
1.甘肃腾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新进场工人赵某1未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即安排其上岗作业,对危险区域未采取硬防护措施,未设置警示标志,专职安全管理员未在现场履职尽责;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未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2.保山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对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分包单位及人员的履职情况检查、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员不在现场,未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施工现场存在脱管现象,致使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3.某有限公司项目安全总监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在现场安全管理员请假后,未安排公司其他人员进场巡查,也未亲自到场巡检,对施工现场存在脱管现象,致使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4.云南某有限公司现场监理、总监理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现场安全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员及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不在现场,未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保山某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督促、检查不到位。
四、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赵某1(死者),劳务分包单位工人,安全意识淡薄,不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未发现直接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现实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2.王某3,劳务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其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对新入场施工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未认真督促施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未对危险作业场所设立警戒标志、安排专人监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接到发生事故报告后未在1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八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函请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或者吊销王某3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并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王某3罚款人民币1600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40000.00元×40%)。
3.宋某1,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到施工现场履职尽责,未能及时发现制止现场工人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函请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或者吊销宋某1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宋某1罚款人民币7600.00元(大写:柒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38000.00元×20%)。
4.杨某4,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兼施工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现场安全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施工现场存在脱管现象,督促施工单位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杨某4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陈某某,总包单位项目安全总监,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现场安全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安排人员对现场进行管理,对施工现场存在脱管现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陈某某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6.朱某某,监理单位总监理,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安全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朱某某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7.王某4,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危险区域检查、督促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安全管理人员不在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王某4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8.周某某,建设单位副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在接到项目有人受伤的报告后未引起重视,未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周某某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9.李某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现场安全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李某1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甘肃腾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严格遵守其自行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对新入场施工人员未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即安排其作业,作业时无安全管理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实时管理,对危险区域仅用钢管支架防护围住,未按规定设立警戒标志、未安排专人监护,导致发生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迟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甘肃腾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600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主要教训
此次事故暴露出事故发生单位甘肃腾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失控、新进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重缺失、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总包单位保山某工程有限公司对分包单位管理不力、现场安全措施如警示标志缺失、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理单位云南某有限公司对现场安全隐患检查不到位;建设单位保山某有限公司对事故报告落实不力,未能有效督促各参建方的安全生产工作,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甘肃腾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抓好临边与洞口防护、脚手架和安全网搭设、攀登与悬空作业、操作平台、交叉作业等方面隐患排查整治,特别是高处作业和特种作业施工人员,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抵御事故风险能力;二是提高现场管理人员水平,需对作业人员的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等进行检查和确认,施工期间,加大对整个工程全链条、全过程的监护、监督和排查;三是对作业项目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大排查,排查工作应当对标对表,及时发现和排除已存在的现实安全隐患及潜在的危险;四是以事故为例,对所有施工人员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严格落实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不得上岗的硬要求,切实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素质,确保安全生产。
(二)保山某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遵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一是严格按照施工规程要求、技术标准贯穿到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各环节,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生产、检维作业过程中的违章作业行为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二是加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切实落实生产安全技术交底,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是以事故为鉴,开展一次安全隐患全面大排查,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开展一次事故警示教育,切实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素质,确保施工安全。
(三)云南某有限公司,要厘清项目监管体制,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管,再次明确相关监理职责,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关键岗位和关键作业环节应重点监管、旁站,严格履行项目监理合同,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检查。
(四)保山某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履行好总体管理责任,坚决杜绝违法发包;二是牵头建立统一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安全协调会,解决多家承包单位之间的交叉作业等安全问题;三要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的监督与考核,统筹好项目建设总方向,切实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要筑牢源头安全防线,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认真抓好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全过程环境监管,加强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压实建设单位验收阶段的安全主体责任。
(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严厉打击建筑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加强对在建工程的巡查检查力度,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
(七)瓦渡乡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各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