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区及禁渔期的通告》 意见建议的函
- 索引号
- 01525707-9/20230721-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7-21
为切实保护全区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拟在全区部分区域实施禁渔区及禁渔期。现将《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区及禁渔期的通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结合实际研提意见建议,并与2023年8月19日前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至区农业农村局,业务邮箱:345009981@qq.com。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区及禁渔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护全区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部分区域实施禁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一)永久性禁渔区
隆阳区辖区内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地、涉及人饮的水库。
(二)实行禁渔期的禁渔区
1.隆阳区辖区内怒江干流及一级支流;
2.隆阳区辖区内澜沧江干流及一级支流;
3.勐波罗河(东河)干流及一级支流。
二、禁渔期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期5年。
三、禁止类型
(一)禁止破坏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二)禁渔期、区内,禁止在禁渔水域内使用各种捕捞工具和方式从事非法捕捞作业,禁止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三)非禁渔期、区内,禁止使用禁用渔具及禁用捕捞方法捕捞。
(四)禁止非法捕捉、杀害、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和寄递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误捕到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必须及时放归原水域或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处理。
四、禁用渔具和捕捞方法
(一)禁用渔具:拖网、张网、陷阱、耙刺、地拉网、敷网、刺网、笼壶、掩罩;
(二)禁用钓具:真饵复钩钓具、拟饵复钩钓具、定制延绳真饵钓具、漂流延绳真饵钓具;
(三)禁用捕捞方法:电鱼、毒鱼、炸鱼、灯光诱鱼、可视锚鱼、探鱼设备;
(四)禁止涉渔“三无”船舶及其他工具进行捕捞;
(五)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五、法律责任
违反禁渔区及禁渔期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捕捞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进行举报和投诉。
水生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监督举报电话: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业务电话) 0875—2855155
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业务电话) 0875—110
本通告由隆阳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起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