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交通运输局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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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0-1-/2019-0618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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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6-18

隆阳区交通运输局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大对党政主要领导的监督制约力度,切实将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以下简称“四个不直接分管”)落到实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分权制衡,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权力约束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局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第三条 统筹兼顾。把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工作与单位内部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积极探索科学配置权力,实现“集权”(效率)与“分权”(公平)相统一的有效形式,促进“勤政建设”与“廉政建设”的统筹发展。

第四条 分管领导。经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分管人事、财务、项目建设、物资采购工作的副职领导。

第五条行使职权。局主要领导仍是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人事、财务工作和工程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职,加强领导。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的副职领导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按规章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末位表态。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时,主要领导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讨论中,每位班子成员要逐一先行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主要领导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在民主集中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关于《隆阳区交通运输局“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执行情况,由区纪委派驻区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