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公告
- 索引号
- 01525700-1-07_G/2017-0523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交通运输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7-05-23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保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公告
为做好保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管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云南省民航发展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人机管理工作的通知》《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保山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加强保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保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跑道两端各20公里,两侧各10公里围合组成的矩形区域范围(具体范围以矩形四角定位坐标围合的区域为准),其四至界限如下:
东界:摆菜村—团山村—大庄村—搬旧寨一线以西区域;
南界:大寨头—由旺镇—栋门坡一线以北区域;
西界:烂墙头—红岩水库—老头窝—青岗霸村一线以东区域。
北界:白岩窝—北庙水库(大坝)—小苏家庄一线以南区域。
保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矩形区域四角定位坐标点列表如下:
点号 |
BJZ54坐标 | |
纬度 |
经度 | |
净空保护边界A |
25° 15′ 48.41″ |
99° 06′ 57.15″ |
净空保护边界B |
25° 13′ 31.55″ |
99° 18′ 35.76″ |
净空保护边界C |
24° 50′ 45.58″ |
99° 13′ 12.23″ |
净空保护边界D |
24° 53′ 02.01″ |
99° 01′ 35.67″ |
二、在保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施放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飞艇、热气球、风筝、孔明灯、滑翔机、动力伞和其他升空物体的活动;
(二)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饲养、放飞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五)排放大量烟雾、粉尘、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燃放烟花、焰火;
(七)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标志或者物体;
(八)种植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导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九)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如果确因工作或竞赛需要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规定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实施。违反规定在机场净空区域内飞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在保山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征得保山机场同意,确定符合净空保护要求的,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凡擅自修建超高建(构)筑物或对机场目视及非目视助航设施性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物体的,所属单位或个人必须进行拆除,其损失由建(构)筑物产权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在保山机场周围兴建或架设电磁干扰源(如广播电台、架空高压线、电话线、发电厂、电力排灌站等)的,须经保山机场及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投放或设置广告牌的,应严格经工商、规划或综合执法等部门审查同意,确保各类广告(含升空广告)不影响飞行安全。
六、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支持配合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发现净空区内有影响飞行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机场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机场管理部门举报电话:0875—2232279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