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1-0303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3-03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23号)要求,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内部流程控制,提高全局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水平,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结合全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各级政府为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主要以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采购和竞争性谈判为主。
第三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第四条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的原则,做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
第五条 严格遵照执行《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标准包括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机构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部门集中采购是需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时,由部门集中统一组织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行为。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县级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工程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100万元;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六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政府采购活动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成立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办公室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计划财务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简称内控办),由分管办公室副局长担任内控办主任,局办公室主任和计划财务股股长担任内控办副主任,局办公室和计划财务股指定人员负责全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日常工作。
第八条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在采购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定单位采购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局独立核算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二)研究决定重大采购事项,审定采购预算和计划,督促采购业务主责股室和协作股室按照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及采购预算办理采购业务;
(三)编报政府采购预算,依法依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四)做好政府采购风险识别、分析、评估,规避或降低单位日常经济活动风险。
(五)协调解决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其他需采购领导小组决策的事宜。
(六)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完成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其他工作。
第九条 局办公室在采购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单位采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和调整采购工作细则;
(二)受理各股室采购需求;
(三)实施采购行为,保障部门各类资源供给;
(四)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依据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五)组织采购验收;
(六)收集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档案。
第十条 计划财务股在采购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控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
(二)审核局办公室申报的采购申请,确定预算资金来源;
(三)指导和督促局办公室依法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
(四)审核采购业务资金支付申请,办理资金支付;
(五)对采购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六)定期与局办公室沟通和核对采购业务的执行进度及结算情况;
(七)做好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不相容职责分离
每一项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处理,使得单个人或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其他人或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联系,并受其监督和制约。
业务 | 不相容职责 |
采购业务控制 | 采购申请的编制和审批 |
采购申请的审批与执行 | |
采购的执行与验收 | |
采购的验收与保管 |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及方式
第十二条 全局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以下程序,并实行内部控制:
(一)年初预算控制
1. 各股室根据实际情况报送年度采购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和数量、项目属性、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采购组织形式、支付方式等)。
2. 局办公室负责汇总,报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3. 计划财务股根据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政府采购事项,编制采购预算,按程序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二)政府采购控制
1. 局办公室根据年初采购预算及实际情况,按月、按季度或半年进行政府采购报批。政府采购报批需由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计划财务股进行资金审核、政府采购内部控制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如遇到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需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决定。
2. 严格遵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23号)执行并认真组织实施。
3. 按规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资金使用控制
1. 计划财务股要根据年初采购预算规范、合理使用资金,做到资金用途合法合规。
2. 计划财务股要做好采购资金使用监控,及时向局领导报告采购资金使用情况,避免出现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23号)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要完善批量集中采购及协议供货程序,充分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及价格优势,切实提升采购效率和效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各级有关要求,积极利用信息网络,推动电子化政府采购。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内20万元及以上,必须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内且20万元以下,按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进行采购。
金额 | 采购方式 |
15万元及以下 (不含15万元) | 由需求股室提出采购意见,报业务分管领导、局长同意后,由内控办采购。 |
1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 (不含20万元) | 组成询价小组,进行询价和市场调查,向三家及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询价小组根据报价情况组织谈判,根据询价结果确定供应商,填写《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内审表》,报采购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采购。 |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进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者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进行采购。
金额 | 采购方式 |
15万元以下 (不含15万元) | 由经办股室提出采购意见,按要求报业务分管领导、局长同意,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内控办采购。 |
15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 (不含30万元) | 组成询价小组,进行询价和市场调查,向三家及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询价小组根据报价情况组织谈判,根据询价结果确定供应商,填写《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内审表》,报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采购。 |
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 (不含50万元) | 组成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委托代理机构向三家及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根据询价结果确定供应商,填写《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内审表》,报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采购。询价过程及结果需要形成文字依据作为必备报销附件。 |
(四)特殊项目采购方式的确定
1. 其他具有延续性、特殊性的项目,需要往年的数据和资料才能完成或者只能有特定的供货商才能提供,属上述情况之一的,可选择特定供应商和特定的采购方式,报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议批准后进行采购。
2.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具体参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3.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六)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七)单位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一)根据采购资金的来源、采购商品的范围、采购金额的大小,执行不同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五)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具体招标程序见附件四)。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项目,单位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行采购项目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由内控小组组长或其授权的副组长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十六条 单位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七条 由局办公室安排相关部门对供应商履约验收,采购货物或服务达到验收条件后,由局办公室安排相关部门对供应商履约验收,供应商代表和验收工作小组同时在场才能实施验收。验收过程中,验收工作小组人员对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严格按照采购合同中规定的验收有关事项和标准逐一核实。单位可以邀请第三方权威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验收工作小组根据实际的验收情况,填写《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验收单》,并由验收工作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单位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后,采购验收单报局领导同意、签字,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采购货物为直接领用物资,在验收完成后,需求股室在《领用单》上签字确认,并注明验收后直接领用。如采购货物为待领用物资,在验收完成后,办公室仓库管理员在《物资登记簿》中登记物资入库,经仓库管理员和采购经办人签字确认、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入库;领用时,仓库管理员在《物资登记簿》中登记物资出库,并交领用人签字确认。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内审表
申请采购部门: 申请时间:
采购项目名称 | ||||||
采购目的 | ||||||
采购资金来源 | ||||||
采购物品清单 | ||||||
物品名称 | 数量 | 单位 | 规格型号 | 单价 | 总价 | |
询价情况 | ||||||
商家名称 | 报价(单价) | 拟定价格 | ||||
政府采购内控部意见 | ||||||
询价小组人员签字 | ||||||
政府采购内控办副主任签字 | ||||||
政府采购内控办主任签字 | ||||||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
附件2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验收单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验收地点:
序号 | 部门名称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元) | 验收情况 | 内控办验收人员 | 使用人 | 部门负责人签名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合计 |
附件3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工作程序
一、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网络、媒体或公开出版物上发布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均可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一)适用条件
招标项目的标准及条件为单位达到《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工作程序
1. 编制并审定招标文件:局办公室在《委托代理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采购申请和技术需求等与项目相关的文件和批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根据提供的文件起草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委托专家评审,经局办公室确认无误后对外公布;
2. 网上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和单位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3. 发售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发售经审批过的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日止不得少于20日;
4. 投标响应。招标项目投标人不足3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宣布废标,并由相关部门视情况批准重新组织招标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招标;
5. 组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由局办公室相关人员和有关专家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 开标、评标。至开标截止日,采购代理机构会同局办公室等相关人员、派驻纪检组在开标室进行开标。评标委员会对商务、技术和价格等招标文件要求的参数逐一进行评审,综合以上因素提出书面评标意见和授标建议,并请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签字;
7. 定标。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单位,报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8. 公示中标结果并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7天,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9. 签订中标合同。供应商的确定结果公布后,局办公室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及验收检查工作;
10. 移交资料:采购代理机构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送交招标资料。
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单位,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一)适用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 通过公开招标而无合格标的的。
(二)工作程序
1. 局办公室在《委托代理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采购申请和技术需求等与项目相关的文件和批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根据提供的文件起草邀请招标书和招标文件,委托专家评审,经局办公室确认无误后对外公布;
2. 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站、单位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3. 采购代理机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并最终有至少3家投标单位决定参加投标。投标邀请书应当注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事项;
4. 选定邀请招标单位范围后,后续程序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定标、公示,选定中标单位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
三、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一)适用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的投标单位,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 技术复杂或者项目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单位紧急需要的;
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工作程序
1.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局办公室和随机抽取的外部专家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 编制谈判文件。采购代理机构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提交局办公室审核、审批;
3.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采购代理机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接收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
4. 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纪检监察室代表对谈判过程进行现场监督。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5. 定标。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比选结果文件,连同所有供应商报价文件一并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审定。采购领导小组从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6. 通知未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而未成交的供应商;
7. 发出中选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8. 签订采购合同:局办公室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及验收检查工作;
9. 采购代理机构向局办公室送交招标资料。
四、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一)适用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1. 采购项目属于特定规格;
2.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3. 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应商的。
(二)工作程序
1. 成立询价小组。局办公室组建询价工作小组,由局办公室、纪检组人员组成。
2. 编制询价文件。询价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和项目特殊要求,在采购执行计划要求的采购时限内拟定采购方案、编制询价文件;
3.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文件让其报价;
4. 询价。询价小组接收供应商报价文件,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5. 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工作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6. 定标。由局办公室经办人将所有供应商报价文件一并上报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7. 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的确定结果公布后,局办公室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及验收检查工作。
五、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亦称直接采购,指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一)适用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二)工作程序
1. 成立采购谈判小组:局办公室负责组建采购谈判小组,采购谈判小组由局办公室、纪检组人员组成,采购金额重大的,应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谈判;
2. 拟定谈判文件,随附项目单一来源的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3. 确定采购价格:采购谈判小组同单一供应商进行直接谈判,供应商可多次报价,在保证采购项目性能、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商定合同价格及合同条款;
4. 签订采购合同:局办公室执行合同审批流程,将合同及供应商报价文件一并交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审批后,由局办公室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六、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一)适用条件
1.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是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工作程序
1. 计划申报。《磋商办法》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2. 财政审批。
3. 确定供应商参加磋商。制定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若有澄清或修改就在提交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不足5日,顺延截止时间。
4. 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还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5. 递交响应文件,组建磋商小组。
6. 初步评审。磋商小组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
7. 磋商。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8. 综合评分。编写评审报告
9.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发布成交公告,签订采购合同:《磋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业务事项 | 询价小组或 验收小组 | 采购代理机构 | 需求股室 | 办公室 采购人员 | 办公室负责人 | 纪检组 | 局长 | 采购领导小组 | |
采购申请的 编制与审批 | 物资采购申请表 | 编制 | 审核 | 审批 | 按权限审批 | ||||
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 选择 | 审核 | 审批 | ||||||
公开招标 | 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 | 编制 | 审核 | 审批 | |||||
邀请招标 | 招标邀请书 招标文件 | 编制 | 审核 | 审批 | |||||
竞争性谈判 | 谈判文件 | 编制 | 审核 | 监督 | 审批 | ||||
询价 | 采购方案 询价文件 | 编制 | 审核 | 监督 | 审核 | ||||
单一来源采购 | 谈判文件 | 编制 | 审核 | 监督 | 审核 | ||||
验收 | 验收单 | 编制 | 审核 | 审核 | 监督 | ||||
入库 | 入库登记簿 | 编制 | 审核 |
七、权限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