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关于印发考勤管理规定等4个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1-0303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3-03
中共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
关于印发考勤管理规定等4个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
现将《考勤管理规定》《外出报备工作制度》《人员流动管理规定》《干部职工谈话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
2020年11月25日
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全局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由局组织人事股组织负责,办公室配合,不定期对部门干部职工出勤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条 请销假管理
(一)请假类别: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假、病假、事假等9类假。
(二)请假程序:请假人填写“请销假审批表”→组织人事股审核并提出意见→领导审批→报组织人事股备案→假期满后到组织人事股销假。
(三)审批权限
1. 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内(含1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须由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期间离开隆阳区的,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填写《外出报备表》交组织人事股备案。
2. 二级班子成员:股室副职领导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须由主要领导审批。股室负责人请假须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期间离开隆阳区的,须向主要领导报告,并填写《外出报备表》交组织人事股备案。
3. 局班子成员:副职领导请假报主要领导批准,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情况表》,报区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监督股和局组织人事股备案。主要领导请假,须经区级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3天向区委书记、区长请示报告,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情况表》,报区委办公室综合股、区政府办公室综合股和局组织人事股备案。
(四)请假时限
1.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探亲假。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3.婚假。国家规定的婚假为3天,《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共18天。
4.丧假。丧假时间为1-3天,是指干部职工中的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处理丧事而请的假。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
5.产假、看护假、节育假。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6.病假。需请病假的,必须持有区级以上医院(保山市人民医院、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保山市中医院、保山市安利医院)出具的证明;需请病假休息治疗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中风偏瘫;患结核病、乙型肝炎等传染病处于活动期的;工伤、患职业病及其它疑难病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已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正常工作的。
(1)因病医疗期尚未终结,经劳动能力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以调整岗位继续工作的,均达不到请病假休息治疗的条件。
(2)因病需请假休息治疗的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为十二个月。对特殊疾病,如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瘫痪等的工作人员,在休息治疗假满尚未痊愈的,可提供医疗机构证明书而延期。
7.事假。事假指除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假、病假外,干部职工因私事需请的假。原则上每年请事假不得超过3次,每次请事假不得超过3天。
(五)请销假管理以有利于单位管理为原则,以工作正常开展为前提,提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六)干部职工请假的,应提前两天以上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组织人事股登记,假满后应及时补办手续。请病假无医院出具证明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三条 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予以辞退。
第四条 机关工勤人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依据《隆阳区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合同书》第六条第五款,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 事业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依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假审批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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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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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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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间:( )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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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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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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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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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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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时间: 请假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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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报备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组织纪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住建干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干部为全局干部职工;所指外出即出差(参加重要会议活动除外)、出访,离开本地区(离岗)休假、学习(含非工作日外出)。
第三条 外出报备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按《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的通知》(隆办发〔2017〕29号)向区委、区政府、区委组织部报告。
(二)二级班子成员外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须提前1天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须及时报告。
(三)一般干部外出需经股室领导同意后,再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四)股室负责同志出差,离开本地区休假、学习,应确定1名同志主持工作。
(五)干部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
(六)干部外出期间若行程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补充报告。
第四条 外出报备的内容和程序。干部外出前,须采用书面或口头、电话等形式,逐级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同意外出后,须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情况表》(实职领导填写)、《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外出报备情况表》(一般干部填写)送组织人事股备案。
第五条 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按程序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第六条 严肃外出报备纪律,对外出或外出逾期不请示报告的领导干部,发现第一次通报批评,发现第二次当年考核不得评定上报为优秀等次;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情况表
填表单位:
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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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部门)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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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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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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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期间联系方式
(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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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期间代本人主持
工作的负责同志
(含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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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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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外出报备情况表
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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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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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地点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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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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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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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室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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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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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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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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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流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规范人员流动程序,结合住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流动调配管理。新录(聘)用、调入人员须在本单位工作3年及以上(含试用期),方可提出流动申请,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三条 借用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外借,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外借;本单位部门之间借用,须经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借用,外借人员实行原单位和借用单位双重管理;本单位借用外单位工作人员,须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严格考察借用人员综合素质,借用对象确认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借用。
第四条 调岗管理。工作人员岗位一律服从局内部安排,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调岗。如因特殊就情况需要调岗的,由当事人提出调岗申请,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 本单位人员参加其他招录(聘)考试,原则上须在本单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方可报考,特殊情况需报考的,本人在报考前提交申请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报考;未征得同意而擅自报考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新进人员管理。签约招聘的事业人员,在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同时,与区住建局签订《入职承诺书》;非签约招聘的事业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的同时,与区住建局签订《入职承诺书》;对新录用的公务员,在办理完录用手续后,与区住建局签订《入职承诺书》;新调入人员,在相关调动手续办理完毕后,与区住建局签订《入职承诺书》;借用人员,必须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单位工作安排;其他方式聘用人员参照该规定管理。
入 职 承 诺 书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人 ,于 年 月 日通过 进入贵单位工作。为明确本人在贵单位工作期间之责任,我愿向贵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向贵单位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个人简历、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个人资料真实、无误,绝无欺诈成分,若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贵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本人承诺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和贵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若因本人原因(过失或故意)给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本人愿意接受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的处分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人承诺主动积极维护单位各项权益,不故意和过失泄露本人所知悉的业务机密,若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的处分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绝不损害单位利益,不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在职期间,若发生与本人业务相关的问题,本人愿意接受单位相关部门的调查。
五、本人承诺无论任何原因离职,本人都按照单位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六、本承诺书签字确认后,即日起生效。承诺书一式两份,工作单位、承诺人各持一份。
承诺人: (按手印)
年 月 日
干部职工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住建作风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密切联系群众,加强沟通理解,解决实际问题,激发工作热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和实行干部职工谈话制度,对促进上下级之间和同志之间相互了解、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消除误会、增进团结,都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发现和培养树立典型,及时了解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本职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德能素质,为干部的使用提供依据,从而建设一支和谐奋进、公正清廉、求实创新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推进住建事业不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 谈话的主要内容应是多方面的,包括交流双方对重大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个人的思想认识、工作、学习、生活情况,相互之间征求意见、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等。
第四条 谈话要根据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及时进行,从实际需要出发,一年至少谈话一次,以个别谈话为主。遇有以下情况时,必须及时对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或教育帮助:
(一)单位新进、调入人员或职工岗位发生变动时;
(一)干部职务任免或退休时;
(二)受到重要表彰、奖励或受到批评、惩处时;
(三)工作遇到较大困难或挫折时;
(四)干部职工个人及家庭生活发生特殊情况时;
(五)群众对干部在作风、品行、廉洁等方面有反映需给予提醒时;
(六)发现或被举报有违纪、违法等问题时;
(七)领导班子有不团结苗头或干部之间出现较大矛盾时;
(八)临时工作人员被辞退时;
(九)干部职工主动要求找领导谈心时。
(十)组织上认为需要谈话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谈话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一般情况下,采取个别谈心的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集体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由党组书记负责谈心谈话;股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负责;股室工作人员由股室负责人负责;单位新进、调入等其他情况下的干部谈心,由局党组确定。
第七条 领导同志在谈话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详细了解被谈心谈话人的基本情况、性格特点及谈心谈话重点,采取不同的方式。
第八条 谈话对象应端正态度,主动、真实反映情况,虚心接受谈话中提出的缺点和不足,对在谈话中要求做出书面回复的事项应及时按要求回复。
第九条 谈话应遵循相互平等、实事求是、有的放矢、教育疏导、经常及时等原则。
第十条 谈话时要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建议和要求。通过谈心谈话,了解干部的思想动态,听取意见建议,开展批评帮助,达到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
第十一条 谈话的内容应当保密,对谈心谈话中反映的重要问题,负责谈话的同志要及时向组织汇报。
第十二条 对谈话中涉及干部个人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要尽力解决,对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改进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谈心谈话档案。负责谈话的同志必须将每次谈心谈话的时间、内容都要做好记录,认真填写干部职工谈话记录表。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职工谈话记录表
谈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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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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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谈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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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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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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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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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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