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关于印发印章使用管理等4个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1-0303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3-03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单位印章使用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合法性,杜绝乱用、滥用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具体解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及各股室事业单位印章、法人章、各类管理和业务专用章等,适用于单位公文、证明、证照、报表、合同等用印事项。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和法人章;代管“保山市隆阳区城建档案馆”“保山市隆阳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保山市隆阳区建设领域清欠办公室”印章。
组织人事股负责保管“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中国共产党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会工作委员会”“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会工作委员会(机关基层工会)”“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称改革办公室”“保山市隆阳区建筑环保工程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计划财务股负责保管“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股”“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专用章”“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费专户”“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会工作委员会财务专用章”“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票专用章”印章;代管“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财务专用章”印章。
政策法规股负责保管“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印章。
房监股负责保管“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交易专用章”“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期房查询专用章”印章。
城市建设股负责保管“隆阳区创建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山中心城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印章。
村镇建设股负责保管“保山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印章。
抗震股负责保管“隆阳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
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保管“中国共产党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支部委员会”“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工会委员会”“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山市安居工程实施领导小组”“保山市安居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
质安站负责保管“中国共产党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安站支部委员会”“保山市隆阳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会委员会”“保山市隆阳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财务专用章”“保山市隆阳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印章。
机关一支部负责保管“中国共产党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一支部委员会”印章。
机关二支部负责保管“中国共产党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二支部委员会”印章。
离退休党支部负责保管“中国共产党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离退休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 办公室归口管理、指导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各基层党组织和各股室、事业单位负责人(书记)对印章保管负主要责任。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印章,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公章管理工作,确保印章安全。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由单位名义签发的文件,包括各类通知、请示、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单位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
(二)其他情况需加盖公章时,须由局主要负责人签批。
(三)股室(事业单位)负责保管使用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股室(事业单位)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第七条 使用印章,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党组印章。须经局党组书记签批后方可用印。
(二)行政印章。
1.局行政公章:红头文件和人事、账目款项、重要数据、证明等文件材料及个人贷款、担保、落户口等加盖公章的,须经主要领导签批方可用印;一般材料报送、部门正常业务办理,须经分管领导签批方可用印。
2.业务专用章: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方可用印。
3.事业单位行政印章: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方可用印。
(三)机关党委公章。须经机关党委书记签批后方可用印。
(四)各党支部公章。须经各支部书记签批后方可用印
(五)工会公章。须经工会主席签批后方可用印。
(六)团委公章。须经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七)财务专用章。须按财务报帐审批程序签批后方可用印。
(八)法人章。须经单位法人同意方可用印。
(九)特殊事项必须报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签批后方可用印。
(十)电子印章参照执行。
第八条 印章的使用要求
(一)印章的使用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已有完整文件签发单的公文可直接加盖印章。
(二)其他文件材料盖章需在《盖章登记簿》上统一登记,明确盖章日期、内容、经办人、承办股室、签批领导,均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必要时须报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三)特殊情况急需盖章的,由经办人注明事由,并征得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先行盖章,但事后应及时补签;对重要文件不得先盖章再补签。
(四)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本单位。如确有特殊需要,须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带出,同时在《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借用登记簿》进行登记。如将公章带出隆阳区的必须有局主要负责人的同意,并填写《借用公章外出使用申请表》。印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责任。
(五)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件,可拒绝加盖印章。
(六)一律不允许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合同、介绍信等材料加盖印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七)严格按照《党政公文处理条例》规范使用印章,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印章必须停用。
(一)单位(股室)撤销;
(二)单位名称变动;
(三)印章使用损坏;
(四)印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
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局办公室统一报城建档案股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因机构改革、单位(股室)撤销、名称变更等原因,需废止旧印章、启用新印章的,需提请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局办公室根据要求制作新印章,并函告各有关单位。
第十条 印章的保管
(一)单位印章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存放于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二)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局办公室分管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三)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四)印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一)未经领导审批同意擅自用章的,用章人对使用结果负全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二)私刻本单位印章,或者伪造负责人签字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登记表
盖章部门
| 盖章内容
| 盖章时间
| 签批领导
| 盖章人签字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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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借用印章外出使用登记表
序号
| 借用印章名称
| 借出事由
| 借用股室
| 借用人
| 签批领导
| 借出时间
| 借出地
| 归还时间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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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仅适用借用印章在隆阳区内使用,借出隆阳区外的需单独填写外借申请单。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借用申请表
印章名称及
印章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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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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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印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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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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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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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室负责人签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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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签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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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签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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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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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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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印章借出隆阳区的必须按照程序审批。
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会议室的合理利用并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明确各部门使用会议室的规定及申请使用流程,保证会议室的安全、整洁及各类实施完好,确保各类会议的顺利召开,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会议室范围:主要指五楼、六楼、七楼及八楼会议室。
第三条 会议室均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安排使用,负责使用登记与调度、设备维护等相关内容。会议涉及使用的设备设施有局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管理与调试。
第四条 会议室实行提前预约。因工作需要使用会议室时,为避免会议时间发生冲突,需提前1天向局办公室(618)提出申请并在会议室使用申请登记表上进行登记,经局局办公室核实后方可使用;临时会议则至少提前1个小时报备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根据使用时间、轻重缓急统一安排;外单位借用会议室的需要提前2天与局办公室协调,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会议室使用按照先登记先使用、先紧急后一般、先全局后股室的原则;各股室之间本着重要、紧急优先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因特殊情况、紧急会议没有按规定申请可先报局办公室开启会议室先行使用,会后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申请股室需在所预约时间前15分钟到达会议室并计为开始使用,超过预约时间30分钟申请股室仍未到达会议室的,局办公室将对所申请会议室进行调整,并取消该股室申请。
第六条 会务服务实行申请股室负责制。会议室使用期间,所需要的签到、照相、会议记录、添茶倒水等会务服务均由申请股室自行组织完成。会议规模达到30人以上的,可提前申请局办公室协助配合申请股室共同完成。
第七条 会议室申请使用流程:
(一)股室或个人到局办公室查询会议室的使用状况,确认后提出申请,申请中需包括使用时间、参会人数、拟用设备等情况;
(二)局办公室根据股室或个人的申请需求作出安排,并在《会议室申请使用登记表》上做登记;
(三)股室或个人按会议室使用规定使用会议室,使用完毕后,及时联系局办公室归还所借设备,保证其他会议正常召开。
第八条 各股室和个人在会议期间要自觉维护会议室环境卫生,禁止吸烟,并爱惜会议室设施及物品,不得擅自操作投影仪、麦克风、电脑等会议设备,如因个人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九条 会议室使用结束后使用部门要确保各种电器断电、门窗关闭,室内干净整洁。如发现设备故障和物品损坏应及时报告局办公室报修,以保证其他会议准时进行。
第十条 未经允许,任何股室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会议室、不得擅自挪用会议室多媒体设备和桌椅等物品;如需要借用会议室内物品,需得到局办公室申请,借用完毕后,需及时归还。
第十一条 外单位借用会议室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议室申请使用登记表
序号
| 申请时间
| 使用时间
| 申请会议室名称
| 召开会议内容
| 参会人数
| 申请股室
| 申请人
| 需办公室提前准备事项(茶水/投影/话筒/电脑等)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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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报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设备维修及设备配件采购管理,做好设备维修记录,规范单位设备设施维修程序,确保设备维修的及时性,保证维修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单位所有设备的维修。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设备维修的管理工作,负责维修联系、设备零配件的采购及维修费用的核价、核算等工作。
第四条 股室设备发生故障后,应立即通知局办公室,如可以内部维修,且不用更换零件或更换的零件库房有备件的,可在填写维修登记表后及时维修;如内部无法维修,需要委托外部人员维修,还需购买零配件的,报修股室应认真填写维修登记表,按照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同时与外部维修人员预约维修时间。
第五条 报修流程:正常情况下报修到局办公室618申请填写维护表,紧急情况下可使用电话或线上报修,事后补填维护表。报修费用500元以下的经股室负责人同意后填写《日常设备维修登记表》即可申请报修;维修金额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需填写《设备维修申请表》后经由分管领导签批同意方可维修;金额1000元以上(含1000元),需填写《设备维修申请表》后由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方可进行维修。
第六条 局办公室对申请单上填写的内容有权询问,对于需要维修设备的型号/规格等填写不清楚,以及缺少必要审批人员签字审批的维修申请单,一律不予办理。
第七条 维修任务完成后,故障报修人对维修结果验收后需及时回复局办公室维修结果,委托的外部维修人员应在申请单上填写维修结束时间,并将采购清单报局办公室。
第八条 请各股室和个人严格按程序进行设备维修申请,对违反制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股室和个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制度未尽事宜,视具体情况而定。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常设备维修登记表
序号
| 申请股室
| 申请事项
| 型号/规格
| 申请时间
| 申请人
| 股室负责人
| 维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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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适用于维修金额500元以下设备。
报修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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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修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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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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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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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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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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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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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及报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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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修股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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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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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修股室分管领导意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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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意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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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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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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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修部门验收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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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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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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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备报修申请单
说明:1.维修金额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需由分管领导签批;金额1000元以上(含1000元),需由主要领导签字同意。 2.此表一式两份,局办公室、报修股室各留一份。
文件档案销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避免因处置不当,造成单位文件、资料中的重要数据、信息遗失和泄露等情况发生,给单位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股室、事业单位收发的文件和办文办会所产生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 文件档案销毁实行办公室归口管理,每2个月负责收集处理1次各股室事业单位需要销毁的文件档案。
第四条 全局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定期对自己所保管的文件进行整理,对于日常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妥善保管,对于不需归档且过期作废的资料、日常办公作废的文件(包括一般文件、重要文件、秘密文件等文件资料)、草稿、复印废纸页及文字废纸,报纸杂志、党报党刊、磁盘、光盘、图纸等材料不得随便丢弃、不得倒入垃圾桶内、不得交予保洁人员、不得私自当废纸处理,以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五条 处理方式。各股室、事业单位在日常办公中形成的过期作废的资料、日常办公作废的文件、报纸杂志、党报党刊、磁盘、光盘、图纸等确无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由股室自行整理,经股室负责人审核鉴定,并填写《承诺书》后,统一交到局617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作统一销毁处理。未经批准的报废文件和资料,各股室、事业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承诺书
(股室名称) 于 年 月 日提交至局办公室统一销毁处理的文件档案资料,经股室审核鉴定,确无保存价值。
承诺人(签字):
股室负责人(签字):
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