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开展新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竣工验收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701-X/20241211-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1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隆农发〔2023〕14号)文件要求,结合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开展全区新审批农村住宅地上房屋竣工验收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自《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印发(2020年10月30日)后,由各乡(镇)、街道审批的宅基地上新建的房屋。
二、验收主体
按照“隆农发〔2023〕14号”要求,农户建房完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因机构改革验收单位公章还未启用的,过渡期间可加盖政府公章替代)。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三、工作要求
对农村房屋已竣工且通过验收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参验单位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样表附后)交给房屋权利人,并督促权利人备齐相关资料(所需资料清单附事)及时向隆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