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财税培植奖励暨乡镇(街道)财政体制调整实施办法(隆办发〔20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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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办发〔2024〕23号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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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4
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财税培植奖励暨乡镇(街道)财政体制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隆办发〔2024〕23号
各乡镇(街道),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区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市驻隆单位:
《隆阳区财税培植奖励暨乡镇(街道)财政体制调整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阳区财税培植奖励暨乡镇(街道)财政体制调整实施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区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加快市场主体培育,全面提升市场活力,加强税源培植,增强乡镇(街道)和区直各部门的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均衡、协调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区乡财政事权及收支划分
(一)财政事权划分
1.区级财政事权。教育、卫生、公安等公共事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促进乡镇(街道)协调发展、保持全区经济社会稳定、推进全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全区重大战略实施的财政事权划为区级财政事权。
2.乡镇(街道)财政事权。农业、林业、水务、文化、群众体育、村组道路建设与养护、通畅工程路基建设及乡村道路养护、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保护、村庄规划、农村集镇建设与管理、食品安全及动物防疫、农村治安管理、农村公益事业、乡村债务化解、安全生产、乡村救援队伍建设、乡级救援装备、救援物资储备、控辍保学等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较弱、直接面向基层、与当地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划为乡镇(街道)财政事权。
3.区、乡共同财政事权。乡村振兴、精准扶贫及脱贫攻坚使用的浦发扶贫基金、国开行贷款、农发行贷款、改水改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民政救助、殡葬改革、生态环境等需要区、乡共同协作才能完成的事项确定为区、乡共同财政事权,按相关政策执行。
4.动态调整区、乡财政事权。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已定事项若遇重大政策变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政策调整,在科学评估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区乡财政事权的划分。
5.上级新增支出政策的执行。除“三保”范围以外,因隆阳区级以上出台新增支出政策,若上级给予补助资金,区财政局按照上级标准据实测算到乡镇;若上级不给予补助资金,则由乡镇财政自行承担。
(二)收入范围划分
1.税收收入。按属地原则,除房地产企业、区属国有企业、新开征的税种属区级收入外,其余税收收入分档计入乡镇(街道)收入。
(1)中心城市内的永昌、兰城、九隆、青华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资源税(规模开采矿产资源税的20%)、增值税区级部分的50%、所得税区级部分的50%、耕地占用税区级部分的20%,计入街道税收收入。
(2)15个乡镇及河图、永盛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契税、增值税区级部分、所得税区级部分、耕地占用税区级部分的20%,计入乡镇(街道)税收收入。
(3)烟叶税不计入种烟乡镇(街道)收入,根据区政府制定的年度烤烟、香料烟、雪茄烟生产工作意见执行。
2.非税收入及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乡镇(街道)非税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不计入乡镇(街道)财政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区财政,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
(三)支出范围划分
乡镇级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乡镇级负担的公共安全、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
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工业信息、自然资源气象、住房保障、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村级运转等各项支出。区级结合年度财政运行情况给予兜底保障范围如下:
1.保人员经费。在职在编及离退休人员(不含统管单位,包括根据调资政策人员工资提标部分)、村(社区)干部、村(居)民小组长、党小组组长、离岗村干、兽医、遗属、残疾人、高龄、孤儿、特困供养等人员经费。
2.保运转经费。在职在编行政人员每人0.7万元/年、事业人员每人0.56万元/年,每村(居)民小组0.1万元/年,党组织活动经费每社区5万元/年、每村3万元/年,车辆运行经费每辆3.5万元/年(实际留用在编车辆数),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
3.政权运转和社会事业发展经费。根据距城区远近、区域面积、村(居)委会个数、村(居)民小组个数、在职人员行政编制数、所辖人口数等六项指标,将乡镇(街道)划分为三类进行补助,其中:板桥、瓦窑、芒宽、潞江为一类,按75万元/年进行补助;永昌、兰城、九隆、辛街、西邑、丙麻、瓦房、杨柳、蒲缥、瓦马为二类,按60万元/年进行补助;青华、河图、永盛、汉庄、水寨、瓦渡、金鸡为三类,按50万元/年进行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乡镇(街道)公用经费不足以及社会事业集镇维护、维稳、经济发展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以及楼堂馆所建设。
二、财税培植奖励办法
为建立完善奖惩机制,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和区直各部门发展经济、培植税源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树立“多劳多得”的责任感,激发干事创业活力,乡镇(街道)不再设置收入超基数奖、收入增长上台阶奖。围绕“清欠、查漏、盘活、开源、节流”五个方面设立财税培植奖。
(一)查漏及清欠
由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各部门提出查漏及清欠年度目标,区财政局牵头汇总形成清单。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应按照清单加强查漏及清收工作,区级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适当奖励。清收资金并缴入本级财政在100万元以下的,按清收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5万元;100万元(含)—5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500万元(含)—1000万元,给予20万元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二)盘活
1.乡镇(街道)奖励
(1)土地出让
一是以乡镇为主出让行政区域内土地的收入。对于乡镇自行出让土地的清算分配,根据土地收益分成比例,给予乡镇相应的奖励。其中,山区乡镇(丙麻、杨柳、瓦渡、瓦房、瓦马、水寨、西邑、瓦窑)留用80%,区级留用20%;坝区乡镇(板桥、辛街、汉庄、金鸡、蒲缥、芒宽、潞江)留用40%,区级留用60%;街道办事处不留用。
二是以区级为主出让土地的收入。对于区级为主出让土地的清算分配,根据土地性质给予补助,属于工业用地出让收入按每亩0.15万元给予乡镇补助,其余类型用地出让收入按每亩1万元给予乡镇补助;街道办事处不补助。
三是以乡镇(街道)为主出让中心城区土地的收入。对于以乡镇(街道)为主的招商引资项目出让的中心城区土地收入,区级收到市级每亩15万元补助到位后,按50%比例分享乡镇(街道)。
(2)盘活资产
按照“谁盘活、奖励谁”的原则,对以乡镇(街道)为主的盘活资产工作给予适当奖励。
一是对于成功盘活资产权属为本乡镇(街道)的闲置资产收入并缴入本级财政,扣除盘活资产成本后,按收益的80%给予奖励,区级留用20%。
二是对于成功盘活资产权属为区级的闲置资产收入并缴入区级财政,扣除盘活资产成本后,按收益的40%给予奖励,区级留用60%。
三是对于成功盘活资产权属其他乡镇(街道)的闲置资产收入并缴入本级财政,扣除盘活资产成本后,按收益的40%奖励盘活资产的乡镇(街道),收益的40%返还资产所属乡镇(街道),区级留用20%。
2.对区直各部门的奖励
以区直各部门为主的盘活资产(包括产权在各乡镇、街道的资产)实现收益并缴入本级财政在100万元以下的,按收益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5万元;100万元(含)—5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500万元(含)—1000万元,给予20万元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开源
1.乡镇(街道)招商引资奖
按照“谁引进、奖励谁”的原则,对以乡镇(街道)为主的招商引资工作给予适当奖励。自招商引资企业在隆阳区注册登记,并产生税收之日起,按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年度按比例奖励引入的乡镇(街道),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以100%、60%、30%给予奖励,三年后不再奖励。
2.乡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收奖
一是在各乡镇行政区域内建设,属本乡镇为主的招商引资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产生的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按80%奖励招商引资乡镇,20%区级留用。街道办事处不留用。
二是在各乡镇行政区域内建设,属其他乡镇为主的招商引资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产生的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按40%奖励招商引资乡镇,40%留用项目建设地所在乡镇,20%区级留用。街道办事处不留用。
3.乡镇(街道)重点工作完成奖
根据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各乡镇(街道)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每完成一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给予奖励5万元,否则每项扣减3万元,奖惩资金相抵扣,抵扣不足的则扣减下一年度体制补助。
4.市场主体倍增奖
一是引入“四上”企业。按照“谁引进、奖励谁”的原则,对引入“四上”企业的区直部门进行奖励。对市外引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并且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自企业在隆阳区注册登记,并产生税收之日起,根据企业满周期1年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规模分档给予引入区直部门一次性奖励: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00万元(含)以下,按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5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含),按20万元/户给予奖励;1000万元以上,按30万元/户给予奖励。
二是培育“四上”企业。按照“谁培育、奖励谁”的原则,对新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3万元/户奖励培育市场主体的乡镇(街道)或部门。
三是新注册的农业企业。新注册的农业企业,粮油类作物、香料烟、烤烟、茶叶、咖啡种植面积30亩及以上;园艺类作物种植20亩、露地蔬菜20亩、蚕桑10亩、设施大棚5亩、食用菌4万袋及以上;水果、甘蔗种植面积30亩及以上;中草药种植面积10亩及以上;花卉(含切花切叶切枝、盆栽观赏植物、种用花卉、食用花卉、绿化观赏苗木)种植面积3亩及以上;农机服务面积200亩及以上的服务户;畜禽养殖规模企业,按2000元/户一次性奖励乡镇(街道)或部门。
四是其他规下企业。除上述企业外新注册的其他企业,月均税收达1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测算奖励金额,全部奖励引入的乡镇(街道)或部门。
(四)节流
严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党政机关要习惯“过苦日子”要求,严格执行《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切实硬化预算管理二十六条措施〉的通知》(保办通〔2024〕7号)规定。
三、奖励资金及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财源培植奖励工作专班,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由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投资促进局分管领导及业务人员各1名参与具体工作。办公室下设在区财政局,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提供的支撑材料进行审核及确定奖励事项。
(二)兑付流程
一是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结合上述奖励措施,在季度终10个工作日内,向财源培植奖励工作专班对应牵头审核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支撑材料。二是工作专班牵头审核单位于季度终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供区财政局奖励金额及奖励对象。三是区财政局根据工作专班提供奖励情况,于季度终次月末前兑付奖励资金。
(三)奖励资金保障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实行季度清算兑付,年末结算,多退少补。
四、区乡结算事项
(一)上解与补助。各乡镇(街道)财政收支数据以年末实际数为准,根据财政收支的差额(即:收入—支出)确定上解与补助。收入大于支出的乡镇(街道)实行体制上解;收入小于支出的乡镇(街道)实行体制补助。
(二)专项上解。政府债务还本付息,乡镇应承担部分由区财政先行垫付,年终据实清算上解。
(三)收入核算。乡镇(街道)收入完成数,以当年区税务局、区财政局提供结算数为准。区税务局须于次月8日前向区财政局提供各乡镇(街道)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税种、行业、企业),区财政局须于10日前将上月收入完成情况反馈各乡镇(街道)。
五、工作要求
(一)数据材料真实有效。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所提供的数据、支撑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瞒报、漏报、错报。对于上报数据不实、弄虚作假的,将取消上述所有奖励,并扣减本单位30%的定员定额运转经费。
(二)严格使用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受奖励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统筹使用,优先用于保运转、地方发展、招商引资、培育市场主体及化解基层债务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三)优化支出结构,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确定财政支出顺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深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政策跟踪,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本着“吃饭靠财政、发展靠争取”的原则,把向上争取资金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主动适应新常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密切跟踪政策动向,积极主动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
(五)加强债务管理,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全区各部门要按照《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隆阳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隆政发〔2018〕42号)规定,严禁发生新的债务。要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管控,优化债务管理措施和手段,实行债务信息化管理。健全债务化解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全区各部门要在保证正常支出的前提下,积极优化支出结构,压实偿债主体责任,制定债务偿还计划,分年度消化存量债务。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一轮乡镇(街道)财政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隆办发〔2022〕20号)同时废止。对区属国有企业的奖励可参照执行。
附件:1.隆阳区财税培植奖励审核专班
2.财税培植奖励审核任务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