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保山中心城市周边面山乱埋乱葬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 索引号
- 01525695-7-17_Z/2015-101001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5-10-10
为有效遏制保山中心城市周边面山乱埋乱葬行为,大力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规范丧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隆阳区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保山中心城市周边面山非法圈建墓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保山中心城市周边面山非法圈建墓地行为进行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
永昌、兰城、河图、汉庄、辛街、板桥、金鸡7个坝区乡镇(街道)和宝盖山国社合作林场、太保公园所属面山林地、耕地范围内的墓地。其中,永昌、兰城、河图、汉庄、辛街、板桥、金鸡7个乡镇(街道)所辖66个坝区村(社区)和宝盖山国社合作林场、太保公园所属面山林地、耕地范围内的墓地为重点治理区域。
二、治理内容
(一)隆阳区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买卖墓地。
(二)禁止在保山中心城市周边面山林地、耕地上修建活人墓。
(三)坝区7个乡镇(街道)范围内,除用于满足公墓建设必须保留的碑石加工厂点外(不能对外经营),禁止加工坟石和销售棺木。
(四)禁止在中心城市建成区主干道、人行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出现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抛撒焚烧冥币纸钱、燃放鞭炮、耍龙舞狮、游丧等影响市容市貌不文明行为。
(五)保山中心城市周边面山已葬墓,由墓主家属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植树绿化,禁止翻新改造。
(六)已修建的活人墓采取分类区别对待进行治理。1. 耕地上已修建的活人墓墓主死亡后一律不得葬入,由墓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委托乡镇(街道)拆除(费用由墓主承担);不自行拆除或不委托拆除的,由区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2. 坝区周边面山已修建的活人墓。(1)2013年11月11日前修建的活人墓,墓主或墓主配偶是财政供养人员的(已葬一方合葬墓除外),由墓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委托乡镇(街道)拆除(费用由墓主承担);不自行拆除或不委托拆除的,由区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对涉及相关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拆除后的墓地由乡镇(街道)、林业部门进行绿化;城乡居民修建的活人墓,结合实际,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由墓主进行绿化,经乡镇(街道)、村(社区)验收合格后,颁发绿化合格证。(2)2013年11月11日后修建的活人墓,除已葬一方合葬墓外,一律不得葬入,由墓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委托乡镇(街道)拆除(费用由墓主承担);不自行拆除或不委托拆除的,由区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对涉及相关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拆除后的墓地由乡镇(街道)、林业部门进行绿化。
(七)治理区域内的生基地,禁止修建墓地,按要求进行植树绿化。
三、入葬区域划定
在隆阳区行政区域内安葬的死亡人员,按下列入葬区域规定执行:
(一)籍贯或户籍属隆阳坝区7个乡镇(街道)66个村(社区)内的人员,葬入城市中心公墓(城市中心骨灰堂)或籍贯、户籍所属乡镇(街道)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以外的区内人员,可葬入城市中心公墓(城市中心骨灰堂)、乡镇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或临时安葬区。葬入临时安葬区的,待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堂建成后迁入。隆阳区行政区域外的人员,葬入城市中心公墓(城市中心骨灰堂)。
(二)隆阳坝区7个乡镇(街道)66个村(社区)内暂无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堂的居民入葬区域按以下规定处理:1. 各级财政供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火化后选择在户籍地公益性公墓安葬或公益性骨灰堂存放的,一律将骨灰暂时寄存于城市中心骨灰堂,待户籍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堂建成后迁入。2. 其他人员。(1)选择在公益性公墓安葬的,鼓励火化后将骨灰暂时寄存于城市中心骨灰堂;暂时葬入临时安葬区的,骨灰安葬墓穴占地面积单人墓、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1㎡,遗体安葬墓穴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待户籍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益性公墓建成后,搬迁到乡镇(街道)、村(社区)指定的公益性公墓安葬。(2)选择在公益性骨灰堂存放的,骨灰暂时寄存于城市中心骨灰堂,待户籍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益性骨灰堂建成后迁入。(3)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堂建成后,新死亡人员一律禁止葬入临时安葬区。3. 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死亡后安葬到划定的墓园或安葬区。与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通婚的其他民族人员死亡后,入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殡葬惠民政策
(一)除财政供养人员、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外,户籍属隆阳区城乡居民的免除基本殡葬费,即免收火化费、运尸费、3天内遗体保存费、1年内骨灰临时寄存费,同时给予一次性火化补助1000元。
(二)进入骨灰公墓安葬或骨灰堂永久性安放的,除财政供养人员、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外,对一般群众给予2000元补助,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给予2500元补助。
(三)进入孝感泉公墓以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减收50%穴位费。
(四)属此次重点治理范围内的墓地,在区政府发布乱埋乱葬专项整治工作通告后10日内,墓主自行拆除或委托拆除并进入孝感泉公墓安葬的,凭乡镇(街道)出具的拆除平毁证明和绿化合格证减收30%穴位费;在区政府发布乱埋乱葬专项整治工作通告后20日内,墓主自行拆除或委托拆除并进入孝感泉公墓安葬的,凭乡镇(街道)出具的拆除平毁证明和绿化合格证减收20%穴位费;在区政府发布乱埋乱葬专项整治工作通告后30日内,墓主自行拆除或委托拆除并进入孝感泉公墓安葬的,凭乡镇(街道)出具的拆除平毁证明和绿化合格证减收10%穴位费;在区政府发布乱埋乱葬专项整治工作通告30日后,墓主进入孝感泉公墓安葬的,不减收穴位费。
五、在专项整治中,对妨碍执行公务,或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所属乡镇(街道)及国土、林业、森林公安、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七、治理范围以外的乡镇,参照本通告要求做好乱埋乱葬治理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