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招标投标协同监管工作机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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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22-0/20241211-00017
发文机构
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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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为切实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更强的监管合力、更高的监管效率、更优的监管格局,实现从“单打独斗”到“联合作战”,持续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保山市招标投标协同监管工作机制(试行)》等文件精神,决定建立隆阳区招投标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同监管工作组织领导

建立由区政府主导,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广电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区林草局、区医保局、区政务服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隆阳区招标投标协同监管工作机制,下设办公室在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改革局、区政务服务局分管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股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二、压实压细协同监管工作职责

坚持责任导向,结合各部门职能职责,区级各协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本级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处理区级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办公室日常事务;对区本级的粮食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国防军工工程、能源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对规避招标、违反审批、核准内容的招标违法行为实施监督。

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在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使用国有资金的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区财政局(区国资委):负责对区本级财政实施的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负责区属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有行政监督部门监管的项目除外)。

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围标串标犯罪行为,对各成员单位核查涉嫌围标串标犯罪案件给予专业力量支持;对移送的围标串标案件线索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处理。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区本级地质工程、土地整治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区本级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负责对区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区本级公路工程、水运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区水务局:负责对区本级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区本级农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区本级医用器械采购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区审计局:对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依法开展审计监督,依法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告。

区商务局:负责协助省商务厅对区本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区委宣传部(区广电局):负责对区本级广播电视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区林草局:负责对区本级林草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区医保局:负责对区本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区政务服务局:履行区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参与区级协调监管工作机制办公室日常事务处理;负责为招标投标项目提供进场交易服务,对进场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为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监管提供服务;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进场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区纪委监委: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负责依纪依法查处招投标领域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涉及多个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综合类项目,按照“谁的投资大、谁的建设内容多”确定行政监督牵头部门,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3版)》以外的特殊项目需进入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项目业主申请,明确行政监督部门及监督职责,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同意后进场交易。

三、建立完善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合会商工作机制

在隆阳区招标投标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的指导下,建立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具体行使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管理权部门为成员的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联合会商会议机制。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合会商会议,遇到重大风险或其他必要情况,可由牵头部门发起或成员单位提请召开联合会商会议,商议重点工作、重要事项,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二)建立招标投标领域常态化整治工作机制

建立“三个一”招标投标领域常态化整治工作机制。即:每年各行政监督部门结合实际组织监管人员、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评标专家至少开展一次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及从业行为规范培训或廉洁警示教育,并将培训情况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局;每年3月底以前各行政监督部门对上年度开展的招标投标项目进行一次自检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及问题清单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局;每年7月底前由区发展改革局、区政务服务局统筹牵头,组织区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上年度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项目进行一次区级专项检查。(三)建立协同监管信息互通工作机制

各协同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数据共享,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综合评标专家等招投标各方市场主体的不良信息相互通报机制,原则上各行政监督部门向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相关信息,办公室汇总信息后与成员单位共享,其中各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的招标投标违法案件、投诉件情况,应当在办理完毕一周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备区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方案审批意见(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在审批办结3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有关情况的报告。

(四)建立协同监管转办工作机制

1.建立行业转办机制。各行政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按规定程序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着力解决多头处理、职责交叉、不同行业间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发现明显涉嫌违法犯罪的串通投标线索,及时书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调查招标投标领域相关案件时,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弄虚作假等行政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2.建立纪检介入机制。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公安部门在审查、侦查涉嫌犯罪案件时,发现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由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取得实效,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五)建立招标投标投诉协同处理工作机制

各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线上或者线下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对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的投诉,区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协调综合监管部门(区政务服务局),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能职责分发至相关行政监督受理部门;受理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原则上受理的投诉处理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对线下投诉,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凡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通知各交易主体暂停相关交易活动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的同时,报备区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协调综合监管部门(区政务服务局);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接到举报、意见建议电话后若不属于本部门事项,应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应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六)建立信用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将交易各方主体纳入信用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积分管理制度。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交易主体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后,通过信用中国(云南保山)对外共享发布,推动全领域全社会对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四、明确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主动作为。建立招标投标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是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健全监管制度体系,提升监管效率意义重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切实履行部门主体职责,推动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沟通,凝聚合力。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部门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凝聚监管合力,同时要加强对上级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对接。要保持常态化整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态势,及时曝光各类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综合监管的震慑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正当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三)完善机制,务求实效。建立完善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及时加强沟通协调,密切相互合作,确保信息畅达、多方联动,促进工作机制有序开展、高效运转。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协同推动解决制约招标投标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力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走深走实。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