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纠治“舌尖上的腐败”

索引号
115330010152576504/20241225-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渡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工作动态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12-25

违规吃喝是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被称为“舌尖上的腐败”。违规吃喝问题顽固复杂,在各类“四风”问题中反弹风险较高,“吃心不改”的背后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法纪意识、规矩意识淡薄,违规吃喝穿上“隐身衣”、躲进了“青纱帐”。本期纪法课堂主要解析了“违规吃喝”的各类表现形式及相关规定中涉及的条款,让我们一起走进小课堂,坚决纠治“舌尖上的腐败”。

典型案例

(一)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1.典型案例:某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某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20年8月9日,陈某组织金山村两委班子成员、部分承包组长、农家乐代表等外出考察学习。在考察结束后,陈某安排参与考察人员和当地农家乐老板在饭店用餐,支付餐费1716元,并在乡级三资监督管理办公室入账报销。2021年12月,陈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2.纪法认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违反业务招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1.典型案例: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党总支书记、支队长姚某。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5次参加该支队组织的超标准公务接待,饮用高档酒水,提供高档香烟,共计超出标准支出2.5万元。事后,经姚某同意,该支队向外单位索要多份“空白公函”,虚构接待事项,将上述费用在本单位报销。2022年4月,姚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纪法认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在上下级、同事之间违规组织饭局、聚餐,搞拉帮结派、利益交换

1.典型案例:某县财政局局长王某某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部署节前工作安排。其间,副局长赵某提议,局里领导一年到头非常忙,不如趁元旦假期,一起聚个餐。局长王某某表示同意。会后指示办公室主任孙某找一个档次高点的农家院。元旦当天晚上,财政局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12人到某农家院聚餐,共消费9800元。王某某指示财务人员按接待费列支。县纪委根据群众举报,查实后,给予王某某和赵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纪法认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不吃公款吃老板、不吃本级吃下级,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1.典型案例:2021年5月,某县商务局副科级干部张某在该县违规接受某能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的宴请,席间饮酒,饭后收受刘某赠送的茶叶礼品,宴请费用均由刘某某承担。事后,张某违规为刘某某公司建设项目出具不正当的审批手续。2022年12月,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纪法认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管住嘴,守好心,常修为政之德、常怀敬畏之心、常思侥幸之害,时刻拧紧思想“总开关”、上好自律“必修课”。“日三省吾身”,始终做到心中有度、行有所止,慎独慎初慎微,自重自警自省,行而不越规,为之不逾矩,防患于未然,行稳而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