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沪滇协作产业转移 示范园建设项目(四期)建议书的批复
- 索引号
- 01525722-0/20260303-00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批准服务信息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3-03
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沪滇协作产业转移
示范园建设项目(四期)建议书的批复
保山市博盛投资管理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保山市博盛投资管理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沪滇协作产业转移示范园建设项目(四期)建议书的请示》(保博司发〔2026〕2号)收悉,结合提级论证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沪滇协作产业转移示范园建设项目(四期)。
二、项目法人及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保山市博盛投资管理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保山产业园区下属国有公司)。
法人代表:杨大江。
三、项目建设地点
云南保山产业园区。
四、建设性质
新建。
五、项目实施年限
2026年至2028年。
六、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占地约100亩,新建标准厂房46548平方米,仓库14904平方米,综合用房及研发中心3132平方米,配电室及柴油发电机房216平方米。配套室外照明、监控及给排水设施、挡土墙及围墙等附属工程。
七、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24218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上级补助、银行贷款及自筹。
八、项目建议书批复所取得支撑要件
(一)《保山市博盛投资管理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沪滇协作产业转移示范园建设项目(四期)建议书的请示》(保博司发〔2026〕2号)。
(二)《沪滇协作产业转移示范园建设项目(四期)建议书》。
九、项目建设有关工作要求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要及时报批,办理调整批复后方可开展下步工作。如项目法人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本文件将自动失效,并将由项目法人自行承担责任,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不再受理调整事项。
(二)该批复文件不作为施工招投标依据,也不作为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投标依据,项目施工招标由项目法人负总责。
(三)项目实施严格按《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四章之规定执行。
(四)项目资金来源严格按照提级论证项目资金来源要求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作为开工的必备前提条件之一。
接文后,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认真做好可研、环评、初设、招投标等工作,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方可开工建设,确保工程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挥,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