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保山产业园区中小微企业孵化园区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索引号
01525722-0/20250110-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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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服务信息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01-10

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保山产业园区中小微企业孵化园区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云南万国科技有限公司:

“隆发改区域协调〔2025〕4号”项目建议书批复有误,现就保山产业园区中小微企业孵化园区建设项目建议书结合项目提级论证要求重新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保山产业园区中小微企业孵化园区建设项目

二、建设性质:新建

三、项目法人及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云南万国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保山产业园区下属国有公司)

法人代表:郭芬玉

四、项目建设地点

云南保山产业园区。

五、项目实施年限

2025年至2026年。

六、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建设标准厂房60000平方米、仓库20000平方米、综合用房7200平方米,包含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平整场地66666.7平方米,绿化12000平方米,场地及道路硬化25600平方米,配套建设室外照明、监控、给排水、围墙等附属工程。

七、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26330万元,其中:园区财政安排资金5330万元,占总投资20.2%;多方筹集资金21000万元,占总投资79.8%。

八、项目建议书批复所取得支撑要件

(一)《关于保山产业园区中小微企业孵化园区建设项目建议书的请示》(云万国发〔2025〕2号);

(二)《保山产业园区中小微企业孵化园区建设项目建议书》。

九、项目建设有关工作要求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要及时报批,办理调整批复后方可开展下步工作。如项目法人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本文件将自动失效,并将由项目法人自行承担责任,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不再受理调整事项。

(二)该批复文件不作为施工招投标依据,也不作为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投标依据,项目施工招标由项目法人负总责。

(三)项目实施严格按《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四章之规定执行。

(四)项目资金来源严格按照提级论证项目资金来源要求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作为开工的必备前提条件之一。

(五)“隆发改区域协调〔2025〕4号”自本文发文之日起废止。

接文后,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认真做好可研、环评、初设、招投标等工作,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方可开工建设,确保工程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挥,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