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184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
- 01525685-0-/2019-0813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8-13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184号提案的答复
李虹贵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破解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后人户分离难题的建议》已经隆阳区人民政府研究,并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中心城区安置小区基本情况
(一)龚家庄安置小区
龚家庄安置小区共有房屋2744套(公租房684套,廉租房356套,安置房507套,过渡房1197套),其中,A区有7幢1058套,公租房207套、廉租房3套、过渡房848套。B区有8幢1172套,公租房311套、安置房507套、廉租房353套、过渡房1套。
C区有6幢514套,公租房166套、过渡房348套。
截至2019年6月20日,已采集入住人员8838人,A区3780人、B区3516人,C区1542人,采集出租房20间,入住人员53人,空置房130套。
(二)下村安置小区
1. 锦绣乐苑A区小区:共有27栋,3731套住房,其中,公租房2294套,廉租房889套,市价房17套,安置房191套,过渡房38套,水库移民191,剩余房112套。
2. 锦绣乐苑B区小区:共有14栋,房源2667套住房,其中,已入住公租房1500套,廉租房33套,安置房770套(已领钥匙入住763套,未领钥匙7套),水库移民72套,易地扶贫16套,过渡房105套,市价房3套,剩余房源168套。
3. 锦绣乐苑A区、B区两小区,共计有6398套住房,有41栋。居住实有人口18115人,隆阳常住人口14385人,外来流动人口3730人。
(三)和平安置小区
1. 和平小区A区:共有7栋,20个单元,354户,其中,廉租房288户,公租房54户,市价房8户,剩余房源4户。
2. 和平小区B区:共有15栋,38个单元,900户,廉租房168户,公租房422户,过渡房278户,公房22房,市价房5户,实际入住895户。
3. 和区小区C区:共有22栋,39个单元,1055户,公租房77户,过渡房5户,安置房642户,商品房196户,省城乡投租44套,公房77户,水库移民安置房84户,易地扶贫1套,保安保洁用房1套,膜拜用房1套,物管用房4套,实际入住763套,入住率72%。和平安置小区总共入住6918人。
(四)红花安置小区
红花社区(0、1、2、3号地)共有23栋,2835套房,入住2128户5027人。
(五)安置小区户口迁移情况
1. 龚家庄安置小区共落户10户,17人。
2. 下村安置小区共落户59户,122人。
3. 和平安置小区共落户43户89人。
4. 红花安置小区共落户27户57人。
二、针对中心城区征地拆迁人户分离现象已开展的工作
(一)2017年5月,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深化“放管服”工作,针对拆迁居民安置密集区选定龚家庄、下村、红花、和平4个安置区门口的警务室内增设户籍室,配置户籍民警,让安置居民在家门口就可以办理自己所需的户籍及身份证业务,从根源上真正为安置小区居民提供便利服务条件。
(二)根据云南省公安厅“最多跑一次”户籍业务规定,购房落户需提供:房屋产权人(或法拥有人)的书面申请;不动产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者回迁置协议、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档案摘抄表或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为确保被征地拆迁居民能尽快迁移户口,简化手续,只需居民提供:申请书;选房协议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可以将户口迁入安置小区内。
(三)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要求社区民警在开展入户访查工作时,要将宣传户口政策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内,同时结合云南省政府推出“一部手机办事通”对辖区居民进行宣传,以达到居民足不出户即可通过手机APP申办户籍业务,避免发生群众来回跑的现象结果。
三、提案中因现行政策限制暂无法解决的建议
(一)关于“教育部门要改变以户口划定学区的政策,将人户一致作为入学的优先条件”的建议
1. 隆阳城区小学招生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目前执行《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城区小学划片招生方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10〕79号)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城区户口(含征迁户)适龄儿童,以实际居住地到所属片区学校报名注册,户口不在片区只要居住地(父母房产)在片区均可在片区内小学就读。
2. 城区小学升初中采取电脑随机派位免试升学,高中招生按照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填报志愿录取,小升初、高中录取与户口无关联关系。
(二)关于“劳动就业部门对‘户在人不在’的人户分离人员,社保金发放审批予以限制”的建议
1. 被征地农民参保及补贴办理方面。本着便民的工作宗旨,我区在被征地农民参保及各类补贴发放中,并未对人户是否一致进行要求,如果要求做到“人户不分离”,在被征地拆迁户搬入新小区居住后,涉及以后的各类补贴申请发放审核时,需要原居住地小区(村、社区)将相关档案资料一并移交到新小区(村、社区),新小区才能进行审核。
2.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及待遇发放方面。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未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户籍是否属于参保地进行限制。同时国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一条也有规定,允许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而根据《云南省人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在实际工作中,以我区企业参保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企业用工也并不受户籍限制,综上所述,在解决“人户分离”的相关措施方面,通过社会保险参保及待遇发放进行限制当前并不具备可行性。
(三)关于“计划生育部门在办理育龄妇女《生育服务卡》时,要制定‘户在人不在’育龄妇女的限制性条件,动员其将户口迁到实际居住地后方可办理《生育服务卡》”的建议
区卫生健康局办理《生育服务卡》是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生育服务卡》在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均可办理,不受“户在人不在”的限制。区卫生健康局无权制定部门性规章、条例,日常的业务工作都是根据中央、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所以区卫生健康局无法制定“户在人不在”育龄妇女的限制条件。
(四)关于“民政部门对‘户在人不在’人员救济金发放审核的限制”的建议
根据《云南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社〔2015〕247号)规定: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及工作经费,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或挪用、不得向低保及临时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所以通过对“户在人不在”人员的救济金发放进行限制当前并不具备可行性。
感谢你对保山中心城市户籍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如有其他意见和建议,请来函来电告知,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隆阳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