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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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685-0-/2021-1207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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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12-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隆阳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合理化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结合隆阳区辖区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 本规划适用于隆阳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和管理。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隆阳区烟草专卖局依照本规划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  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采取距离限制、小区域单元总量、小区域单元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五种标准,分别对城市区域、乡镇村社区域和特殊区域设定布局标准。人口总数以隆阳区人民政府官方发布的人口数据为准。

下列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隆阳区永昌、九隆、兰城、青华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街道,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少于100米。

(二)隆阳区河图、永盛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街道,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少于80米。

(三)乡(镇)政府所在地辖区内,集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少于50米。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区域单元合理数量范围限制,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按第五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

(三)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四)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低保户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且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受市场区域单元合理数量范围限制及户距限制:

(一)位于街道道路沿街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每天服务时间12小时以上的商场、超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二)无卷烟制品零售点的空白村委会区域内,可布点1户。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第八条 属下列特定区域、业态类型的,按以下要求布点。

(一)大专院校、军队大院、高速公路服务区(上下行线AB区域)、工矿企业、监狱、戒毒所、看守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可设1个零售点。

(二)繁华商业区五洲国际、吾悦广场等大中型商业广场,建筑面积在5千平方米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5千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位于一楼街道沿街设置对外经营的,依照第五条规划的间距要求执行且受该商圈总量限制。

(三)各类综合类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等内部,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铺户数设置零售点,每50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符合本规划第五条

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部零售点应不超过2个,单层零售点数量限1个,且受该商圈总量限制、最多不超过3个

行人、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完全开放的大型商业体道路一层商铺设置零售点,依照本规定第五条所属区域布局标准规定执行。

(四)在商用楼宇、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民宿、餐饮服务、影院、KTV等内形成独立经营便利店的,最多可设1个零售点,并仅限于便利店内零售。

(五)旅游景区内,“AAA”级以下的景点控制在1户以内,“AAAA”级景点控制在3户以内,“AAAAA”级景点控制在4户以内,且间距不低于100米

(六)经营场所位于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建筑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千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且间距不低于80米。站(场)外沿街的零售点设置,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铺(户)每301个零售点,且间距符合本规划第五条。在申办布点的同时,必须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创建卫生城市等相关要求,方可布点。

(七)已形成商圈的新开发区,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铺户数设置零售点,每50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符合本规划第五条

(八)各乡镇行政村、中心城区城郊结合部保留原有农村风貌的社区,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铺户数设置零售点,每20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符合本规划第五条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一)申请者属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七)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三)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定区域

(一)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二)隆阳区中心城区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内的;乡镇及乡镇以下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内的;

(三)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四)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五)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六)经营场所位于居民小区内的(含有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小区);或位于还没有形成商圈的集市、新开发区的。

(七)经营场所属简易房、简易钢屋架铁皮房、活动板房、书报亭、临时性建筑等。

(八)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延续。

(一)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在发布此规划之前已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需要延续并按法律规定申请延续的在有效期届满后正常延续。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不符合第八条第四项的要求以及存在本规划第九条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章

第十 本规定所称的间距,是指相邻最近的两个零售点之间的可视直线距离,以两个零售点店面最近边缘的距离测量值为准。增加:具体场所测量示意图如下:

1.“边对边”测量店面端点标准如下:

1)店面测量端点位置:“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

面开口门面的墙体外围。

2)店面同一面测量端点位置。

3)店面背靠背测量端点位置。

2.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同一侧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

1)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

 

2)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

3.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形成转角的,分别计算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

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

 

4.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有道路隔离情形的:(1)

主干道上有禁止行人行走的隔离带的,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过斑马线垂直距离的“边对边”测量标准。

新申请人与参照物间距=a+b+c。

2)无隔离带的两个零售点之间按照“边对边”

斜线距离为测量标准。

3)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内部同一层测量示意图。如下:

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c。

第十 本规划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包括仓库、车库等其他附属或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十 本规划所称的便利店、烟酒商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等零售业态,是指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规划划分的烟草零售业态。

第十 本规划所称的无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简易房、活动板房、临时性建筑。

第十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 本规划所涉及“不少于、以内、以上、以下、” 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 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取得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个人或企业,经营范围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十九 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凡不符合本规划的,通过依法监督管理逐步达到本规划。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 本规划由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划自2022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21年1月15日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隆烟专〔2020〕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