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征集情况
- 索引号
- 01525695-7-/2021-0607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意见征集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6-07
2021年5月14日书面征求28个隆阳区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21个乡镇(街道)、2个农场(潞江农场、新城农场)和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意见。各单位反馈意见如下:
(1)区直单位(28个)
1.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意见未反馈。
2.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无修改意见。
3.区政府办公室:无修改意见。
4.区政协办公室:意见未反馈。
5.区委组织部:意见未反馈。
6.区委政法委:无修改意见。
7.区委老干部局:意见未反馈。
8.区民宗局:无修改意见。
9.区信访局:无修改意见。
10.区财政局:无修改意见。
11.卫生健康局:无修改意见。
12.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意见未反馈。
13..区自然资源局:意见未反馈。
1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修改意见。
15.区水务局:意见未反馈。
16.区农业农村局:无修改意见。
17.区文化旅游局:无修改意见。
18.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意见未反馈。
19.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无修改意见。
20.区市场监管:意见未反馈。
21.区森林公安局:意见未反馈。
22.区总工会:无修改意见。
23.团区委:无修改意见。
24.区妇联:意见未反馈。
25.区发展和改革:建议对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费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6.区林业和草原局:一是建议对第2页第六条中修改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专项规划,由区民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水务、林草、环保等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是建议在第六条中增加(六)在国有林范围内不允许建设公益性公墓。
27.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议对第7页第十七项(四)修改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8.区司法局:一是关于立法依据。第一条建议修改为“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二是关于“区天寿公墓开发有限公司”的问题。建议全文删除与该公司有关的内容。三是对第六条,建议修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专项规划,由区民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水务、林草、环保等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增加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是对第九条第(一)项。建议修改为“建设实施单位。依法选定的建设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五是对第十一条,关于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申请主体。建议明确具体申请主体。关于是否备案问题。建议将第一款中“报区民政部门审批”修改为“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六是第十三条第三项,建议将“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自筹资金”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资金”。七是第十四条第(一)款第4、8目。建议将第4目“墓与墓之间隔离宽度40cm,墓穴间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m”修改为“墓与墓之间隔离宽度40cm,墓穴前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m”。第8目中的“花葬”修改为“花坛葬”。八是第十七条建议修改“公益性公墓 (骨灰堂)”,与全文保持一致。九是第十八条第三款。关于出售墓穴所需文件,建议补充安葬协议、户籍证明等材料。十是第二十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乡镇村(社区)自建自管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费标准由公墓管理单位与乡镇村(社区)委会和村(社区)小组量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物价部门给予协调和指导。”十一是第二十九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处罚规定,建议删去公安机关。
(2)乡镇单位(15个)
1.金鸡乡人民政府:无修改意见。
2.潞江镇人民政府:无修改意见。
3.水寨乡人民政府:无修改意见。
4.芒宽彝族傣族乡人民政府:无修改意见。
5.杨柳白族彝族乡人民政府:无修改意见。
6.丙麻乡人民政府:无修改意见。
7.辛街乡人民政府:无修改意见。
8.瓦马彝族白族乡人民政府:无修改意见。
9.西邑乡人民政府:无修改意见。
10.瓦渡乡人民政府:无修改意见。
11.板桥镇人民政府:意见未反馈。
12.瓦窑镇人民政府:无修改意见。
13.蒲缥镇人民政府:修改建议,一是公益性公墓管理费,安葬10年后的管理费,收费标准,未明确,不方便向群众宣传解释政策;二是坚持就近就便原则,打破乡镇区划限制,只要符合安葬到公益性公墓的群众,可自愿就近安葬到邻近公益性公墓。
14.汉庄镇人民政府:一是对第十七条中提出“汉庄镇平地片区公墓的入葬范围为本乡镇的西山四个村,即青岗坝村、岩箐村、金竹田村、庄房村”。二是对第十七条中增加一条款(六)规划建设的乡镇片公墓,安葬区域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心公墓除外),本乡镇的死亡人员可以按照就近就便,进入农村公益性乡镇片公墓(骨灰堂)安葬;历史形成的安葬地点交叉的死亡人员,可以按照就近就便,进入农村公益性乡镇片公墓(骨灰堂)安葬。三是建议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行。
15.瓦房乡人民政府:一是对第十四条增加公益性公墓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内容。第十四条第一大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标准中第9款“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建议修改为“公共厕所、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二是对第二十四条 “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安葬,可酌情减免管理费。”建议修改为“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安葬,可减免管理费。”三是对第十八条“墓穴的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墓穴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希望能明确墓穴使用年限到后的处理方式,部分群众担心年限到了要重新交费或被挖走,阻力较大。四是对第二十四条关于墓穴管理费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管理费项目向划定范围以内人员提供墓穴(格位),并在醒目位置设立管理费收取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在推行殡葬改革过程中,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许多群众担心的,他们担心管理费会非常高,死亡后子女无法承担。希望能明确管理费的标准,是墓穴费的百分之几,然后根据物价不平浮动一定比例,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
(3)街道办事处(5个)
1.青华街道办事处:无修改意见。
2.河图街道办事处:无修改意见。
3.永盛街道办事处:无修改意见。
4.九隆街道办事处:无修改意见。
5.兰城街道办事处:无修改意见。
6.永昌街道办事处:无修改意见。
(4)国营农场(2个)
1.国营潞江农场:建议将《隆阳区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殡葬改革有关事项的答复意见(一)》第一条、第七款“潞江、新城两个农场一线职工(农场机关参公参事管理人员除外),通过承包农场国有土地经营权,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其身份性质可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火化后可选择在就近的公墓安葬,由所在生产队出具证明,农场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入葬手续。”编入《隆阳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六款,给予明确。
2.国营新城青年农场:建议在第第十七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可按照就近就便,方便群众的原则,选择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增加1条:潞江、新城两个农场一线职工(农场机关参公参事管理人员除外),通过承包农场国有土地经营权,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其身份性质可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火化后可选择在就近的公墓安葬,由所在生产队出具证明,农场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入葬手续。
(5)市直单位(1个)
市民政局:无修改意见。
(6)采纳情况
1.区直单位:发改、林草、人社、司法等区直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梳理完善后已采纳。
2.乡镇(街道):蒲缥、瓦房等乡镇提出的部分修改意见,梳理完善后已采纳;汉庄镇、新城农场、潞江农场提出的修改意见,属个性问题或已有文件明确,不给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