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 索引号
- 01525685-0-30/2017-0302028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权力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7-03-02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三)法定代表人;袁英
(四)单位地址;隆阳区象山路建设小区91号
(五)邮政编码;678000
(六)投诉举报电话。0875-2134541
二、行政执法依据
(执法主体名称)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年6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
|
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10年5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 |
|
03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国务院 |
2005年2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
|
04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2010年10月12日 |
中办发〔2010〕32号 |
|
05 |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
2008年7月1日 |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
|
06 |
《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6年1月1日 |
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
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项)
(二)行政处罚(共8项)
第一项: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5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该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
执法岗位职数:29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临保山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项:对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上缴、限期退还。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八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
执法岗位职数:29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临保山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项: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5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
执法岗位职数:29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项: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5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
执法岗位职数:29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项: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5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
执法岗位职数:29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项: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5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
执法岗位职数:29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项: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5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
执法岗位职数:29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项: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5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
执法岗位职数:29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强制(共2项)
第一项: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行政处罚种类:1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71号)第三十二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三条。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
执法岗位职数:29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其相关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实施封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擅自改变封存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封存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项: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有关的款项、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行政处罚种类:1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四条。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
执法岗位职数:29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其相关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擅自改变暂停拨付与使用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暂停拨付与使用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依法及时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检查类(共8项)
第一项: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和第十七条:“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
执法岗位职数:29
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二项:对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
执法岗位职数:29
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三项: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
执法岗位职数:29
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四项: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效益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
执法岗位职数:29
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五项: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
执法岗位职数:29
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六项: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
执法岗位职数:29
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七项: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
执法岗位职数:29
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八项: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的审计监督。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
执法岗位职数:29
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九项: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
执法岗位职数:29
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项:就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以及查询被审计单位或者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
执法岗位职数:29
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四)其他执法行为(共3项)
第一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公告。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
执法岗位职数:29
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二项: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内部审计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
执法岗位职数:29
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三项: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
执法岗位职数:29
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保山市隆阳区审计局 201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