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商务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 索引号
- 01525685-0-30/2017-0302027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权力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7-03-02
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名称:保山市隆阳区商务局
(二)类别:行政机关
(三)法定代表人:李军鸿
(四)单位地址:隆阳区建设路78号
(五)邮政编码:678000
(六)投诉举报电话:08752143696
二、行政执法依据
保山市隆阳区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1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商务部 |
2012年11月1日 |
2012年第9号 |
|
2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06年11月15日 |
2006年第17号 |
|
3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06年10月15日 |
2006年第18号 |
|
4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12年2月1日 |
2011年第4号 |
|
5 |
《典当管理办法》 |
商务部、公安部 |
2005年4月1日 |
2005年第8号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1997年1月1日 |
2004年第23号 |
|
7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6年10月20日 |
2006年第20号 |
|
8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6年1月1日 |
2005年第25号 |
|
9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
商务部 |
2004年7月1日 |
2004年第14号 |
|
10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商务部 |
公布之日 |
2016年第3号 |
|
11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企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公布之日 |
云政办发〔2007〕41号 |
|
12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07年1月1日 |
2006年第23号 |
|
13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
商务部 |
2005年1月1日 |
2004年 第19号 |
|
14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 |
2007年5月1日 |
2007年第8号 |
|
15 |
《洗染业管理办法》 |
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 |
2007年7月1日 |
2007年第五号 |
|
16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12年8月1日 |
2012年第7号 |
|
17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商务部 |
2013年2月1日 |
2012年第11号 |
|
18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商务部 |
2013年5月1日 |
2013年第1号 |
|
19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14年11月1日 |
2014年第4号 |
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处罚(共12项)
第一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第二十六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七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第三十一条: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商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止活动、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商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止活动、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商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止活动、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商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止活动、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 成品油经营管理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商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止活动、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美容美发业管理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 第19号)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商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止活动、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再生资源回收备案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商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止活动、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项:洗染业管理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五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第五条: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可予以公告。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商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止活动、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项:家电维修业管理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九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商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止活动、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项:家庭服务业管理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第十条: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第十四条: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第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商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止活动、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一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十条: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第十一条: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第十五条: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商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止活动、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二项:餐饮业经营管理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商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止活动、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二)其他执法行为(共12项)
第一项 :典当行业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执法机构:隆阳区商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报送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按时办结;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责任:加强后续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拍卖行业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23号令):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执法机构:隆阳区商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报送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按时办结;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责任:加强后续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三条: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他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执法机构:隆阳区商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向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公布企业名单,实现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项:酒类备案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执法机构:隆阳区商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向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执法机构:隆阳区商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阶段责任: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逐级上报;3.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领款材料;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十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执法机构:隆阳区商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阶段责任: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报告逐级上报;3.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领款材料;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核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编号等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结果由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第十七条 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查。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曾有备案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执法机构:隆阳区商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向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身份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即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现场制发婚姻登记证书;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项:开展境外罂粟替代企业(项目)核准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企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41号)第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财政扶持资金和企业(项目)核准证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瞒报、虚报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替代项下产品返销国内进口指标的;(二)虚报项目材料获取资金支持的; (三)进出口国家禁止类货物的; (四)组织人员非法出入境等。
执法机构:隆阳区商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在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变更确认所需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变更确认或者不予变更确认;法定告知(不予变更确认的应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公开公示变更情况,事项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项:再生资源回收备案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执法机构:隆阳区商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在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变更确认所需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变更确认或者不予变更确认;法定告知(不予变更确认的应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公开公示变更情况,事项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项: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五条: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执法机构:隆阳区商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在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变更确认所需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变更确认或者不予变更确认;法定告知(不予变更确认的应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公开公示变更情况,事项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一项:零售商促销备案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执法机构:隆阳区商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在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变更确认所需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变更确认或者不予变更确认;法定告知(不予变更确认的应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公开公示变更情况,事项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二项:对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市场异常波动防范和处置责任制,加强市场异常波动信息交流和区域合作,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培训,建立完善市场异常波动监测系统和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手段,并保证经费。
执法机构:隆阳区商务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在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变更确认所需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变更确认或者不予变更确认;法定告知(不予变更确认的应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公开公示变更情况,事项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