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森林公安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索引号
01525685-0-30/2017-0302026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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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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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3-02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隆阳区森林公安局(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森林警察大队)

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甫国仁

单位地址:保山市隆阳区远征路91号

邮政编码:678000

投诉举报电话:0875-2209324

二、行政执法依据

隆阳区森林公安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行政执法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实施

时间

文号/令号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08月27日

主席令

第十七号

1985年1月1日

(修订前实施时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月1日

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月1日

主席令

第六十七号

2006年3月1日

(修订前实施时间)

4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

1998年7月1日

国家林业局令

第1号

5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14年1月1日

林安发〔2013〕206号

6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

2013年1月1日

公安部令

第125号

7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公安部

2006年1月23日

公通字〔2006〕

12号

8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

2008年1月10日

公法[2008]18号

9

云南省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月1日

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66号

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林业部门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批复

云南省

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日

云政复〔2013〕6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

2013年第32号

1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云南省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批复

云南省

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日

云政复

〔2015〕7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

2016年第7号

12

关于云南省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

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林业厅

2009年1月1日

云林联发

〔2008〕40号

13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

标准

云南省林业厅

2010年7月19日

云南省林业厅公告

第4号

14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森林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12日

保政办发

〔2011〕

79号

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二)行政处罚(共一百一十四项)

第一项:违法行为名称:盗伐林木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补种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盗伐林木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2.盗伐林木0.3立方米以上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上不足2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以上不足10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4.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足3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不足15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违法行为名称:滥伐林木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补种树木,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2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滥伐林木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3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2.滥伐林木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30株以上不足5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3.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20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4.滥伐林木5立方米以上不足15立方米或者幼树200株以上不足80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违法行为名称:非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2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涉及刑事处罚,不再进行细化。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违法行为名称: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3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不足10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0株,或者珍贵树木不足1立方米或者2株的,可以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10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以上不足1000株,或者珍贵树木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者2株以上不足5株的,可以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违法行为名称:毁坏林木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补种树木,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致使特种用途林、防护林遭受毁坏的,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2.致使其他森林林木遭受毁坏的,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3倍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开垦林地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期限恢复原状,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擅自开垦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可以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开垦其他林地,情节轻微的,可以处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违法行为名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期限恢复原状,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擅自改变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林地用途或者超范围使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林地,处每平方米20元至30元的罚款;

2.擅自改变其他林地用途或者超范围使用其他林地,情节轻微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项:违法行为名称: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临时占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林地逾期不归还,处每平方米20元至30元的罚款;

2.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逾期不归还,情节轻微的,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每平方米20元至30元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项: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经营加工木材不足5立方米的,并处非法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经营加工木材5立方米以上的,并处非法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项:违法行为名称: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非法砍柴、放牧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补种树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第2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毁坏森林、林木不足0.3立方米或者不足10株的,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

2.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毁坏森林、林木0.3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补种毁坏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一项:违法行为名称: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下罚款;

2.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0立方米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二项:违法行为名称:货证不符运输木材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三项:违法行为名称: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3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3.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5立方米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处没收木材价款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4.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5立方米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处没收木材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四项:违法行为名称: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运费,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4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2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运费,处运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20立方米以上的,没收运费,处运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保山市森林公安局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五项:违法行为名称:擅自改变林种

行政处罚种类:收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用材林、薪炭林的,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以下的罚款;

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经济林的,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六项:违法行为名称:大中型木材加工企业不建立原料林基地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37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对年加工木材5万至10万立方米的企业,处5万元以下罚款;

2.对年加工木材10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七项: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期限恢复,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39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未经批准临时占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林地,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其他林地,情节轻微的,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八项:违法行为名称:临时占用林地期满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39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者承担,并处恢复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临时占用林地为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处恢复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临时占用林地为其他林地,情节轻微的,处恢复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恢复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九项:违法行为名称:非法移植野生树木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移植的树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40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植的树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未造成树木死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树木死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项:违法行为名称:移植野生树木不按规定补种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种,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40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种,逾期不补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偿移植树木逾期不补种的,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无偿移植树木逾期不补种的,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一项:违法行为名称:移植野生树木时连片采挖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植被,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40条第3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连片采挖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连片采挖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项:违法行为名称:聚众哄抢林木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工具,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41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所哄抢的林木返还原主,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对主要责任人处所哄抢的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聚众哄抢林木不足3立方米的,对主要责任人处所哄抢的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2.聚众哄抢林木3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的,对主要责任人处所哄抢的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三项:违法行为名称: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害物质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清除,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41条第2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向宜林荒山荒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向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向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苗圃地、未成林造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四项:违法行为名称:未经许可经营加工木材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实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42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加工,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经营加工木材不足5立方米的,并处非法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经营加工木材5立方米以上的,并处非法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五项:违法行为名称: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加工木材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超范围经营加工的实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42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超范围经营加工的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超范围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超范围经营加工木材不足5立方米的,处非法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超范围经营加工木材5立方米以上的,处非法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超过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加工木材50立方米以上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六项: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变造、买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42条第3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涉及刑事处罚,不再进行细化。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七项:违法行为名称:未经许可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木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43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购、储运、中转的木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区范围外未经批准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区范围内未经批准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八项:违法行为名称: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4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猎捕陆生野生动物10只以下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下的罚款;

2.猎捕陆生野生动物10只以上不足20只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九项:违法行为名称:无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的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狩猎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第1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猎获物为10只以下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2.猎获物为10只以上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项:违法行为名称: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22条第6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情节较轻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标准执行;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2.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情节较重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一项:违法行为名称: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但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二项: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第1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涉及刑事处罚,不再进行细化。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三项:违法行为名称: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特许猎捕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3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四项: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涉及刑事处罚,不再进行细化。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五项:违法行为名称:无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过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野生动物,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22条第4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和经营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情节轻微或危害不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或危害较大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六项:违法行为名称:外国人未经批准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40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情节轻微或者危害不大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或者危害较大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七项:违法行为名称: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22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或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或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情节较为轻微或危害不大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或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情节较为严重或危害较大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八项:违法行为名称:非法收购、出售、加工、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实物、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22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但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九项:违法行为名称: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22条第3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情节较轻或危害不大的,可以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或危害较大的,可以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项: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特许猎捕证、运输准运证、经营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22条第5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涉及刑事处罚,不再进行细化。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一项:违法行为名称: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森林防火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未引起火灾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引起火灾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与损失树木数量相当的树木。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二项:违法行为名称: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森林防火条例》第4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未引起火灾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引起火灾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与损失树木数量相当的树木。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三项:违法行为名称: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未引起火灾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引起火灾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与损失树木数量相当的树木。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四项:违法行为名称: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森林防火条例》第5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未造成火灾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火灾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与损失树木数量相当的树木。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五项:违法行为名称: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未造成火灾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火灾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与损失树木数量相当的树木。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六项:违法行为名称:机动车辆进入森林防火区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未造成火灾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火灾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与损失树木数量相当的树木。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七项:违法行为名称: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第3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未造成火灾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火灾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与损失树木数量相当的树木。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八项:违法行为名称:森林防火期内野外作业未采取防火措施、过失引发森林火灾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更新造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47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项:违法行为名称:森林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更新造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47条第2-1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项:违法行为名称: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非法采集的野生植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集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3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一项:违法行为名称: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野生植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及其制品,情节轻微的,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情节轻微的,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二项: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实物,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6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本省珍贵树种采集证件、出口批件或者许可证明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三项:违法行为名称: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7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情节轻微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四项:违法行为名称:非法采伐珍贵树木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采伐工具、实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15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采伐珍贵树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伐工具、实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采伐本省珍贵树种,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微的,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采伐本省珍贵树种,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微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采伐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因涉及刑事处罚,不再进行细化。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五项:违法行为名称:不按规定采伐珍贵树种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采伐实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15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不按照批准树种、数量、地点、时间和方式采伐或者采集本省珍贵树种的,没收采伐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六项:违法行为名称:非法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及其制品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15条第3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及其制品,情节轻微的,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七项: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及其制品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15条第4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擅自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情节轻微的,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八项:违法行为名称:毁坏省级珍贵树种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15条第5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擅自挖取树根,采集枝叶、果实、种子,剔剥活树皮等毁坏本省珍贵树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九项:违法行为名称:外国人擅自对省级珍贵树种进行野外考察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采集的珍贵树种和考察资料,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15条第6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外国人擅自对本省珍贵树种进行野外考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采集的珍贵树种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外国人擅自对本省珍贵树种进行野外考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采集的珍贵树种和考察资料,情节轻微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项: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省级珍贵树种采集证件、出口批件或者许可证明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15条第7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本省珍贵树种采集证件、出口批件或者许可证明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本省珍贵树种采集证件、出口批件或者许可证明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一项:违法行为名称:擅自移植珍贵树种活立木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采挖工具、实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15条第8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八)未经批准移植珍贵树种活立木的,没收采挖工具、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二项:违法行为名称:破坏珍贵树种生存环境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16条:“破坏珍贵树种生存环境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三项:违法行为名称: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四项: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五项:违法行为名称: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六项:违法行为名称: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情节轻微的,可以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自然保护区进行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情节轻微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七项:违法行为名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拒绝监督检查的,给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八项:违法行为名称: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九项:违法行为名称: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界标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擅自移动湿地界标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破坏湿地界标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项:违法行为名称: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拆除,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拆除;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

2.逾期未拆除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一项:违法行为名称: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70元以下罚款;

2.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处每平方米7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二项:违法行为名称: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倾倒、堆置废弃物情节轻微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倾倒、堆置废弃物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三项:违法行为名称:在湿地范围内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采矿、采挖泥炭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破坏湿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破坏湿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四项:违法行为名称:在湿地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五项:违法行为名称: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六项:违法行为名称:在湿地保护区内乱扔垃圾、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六)违反第九、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七项: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在湿地范围内进行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擅自在湿地范围内进行科学考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在湿地范围内进行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八项: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摆摊设点、搭建帐篷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九项: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在湿地范围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治安行政处罚

第八十项:违法行为名称:扰乱单位秩序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3条第1款第l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一项:违法行为名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3条第1款第l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二项:违法行为名称: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三项:违法行为名称: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四项:违法行为名称: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五项:违法行为名称: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六项:违法行为名称: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七项:违法行为名称: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32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八项:违法行为名称: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行政处罚种类: 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33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九项:违法行为名称: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行政处罚种类:拘留,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2条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项:违法行为名称:殴打他人

行政处罚种类:拘留,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第1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一项:违法行为名称:故意伤害

行政处罚种类:拘留,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第1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二项:违法行为名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行政处罚种类:拘留,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第1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三项:违法行为名称:非法搜查身体

行政处罚种类:拘留,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3条第1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项:违法行为名称:盗窃

行政处罚种类:拘留,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五项:违法行为名称:诈骗

行政处罚种类:拘留,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六项:违法行为名称:哄抢

行政处罚种类:拘留,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七项:违法行为名称:抢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八项:违法行为名称:敲诈勒索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九项:违法行为名称:故意损毁财物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项:违法行为名称:阻碍执行职务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50条第1款第2项,第50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3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一项:违法行为名称: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50条第1款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二项:违法行为名称: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50条第1款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三项: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行政处罚种类: 拘留,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52条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四项:违法行为名称: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种类:拘留,并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52条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五项:违法行为名称: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59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项:违法行为名称: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59条第4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七项:违法行为名称: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寸甲、查封、冻结的财物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0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八项:违法行为名称: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0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九项:违法行为名称:提供虚假证言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0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项:违法行为名称:谎报案情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0条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项:违法行为名称:窝藏、转移、代销赃物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0条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项:违法行为名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71条第1款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项:违法行为名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行政处罚种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71条第1款第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项:违法行为名称: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9条第2款: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执行回执》;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三)行政强制(共二十项)

1、行政强制措施(共二十项)

第一项:抽样取证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抽样取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第二项: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先行登记保存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第三项: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暂扣实施阶段责任:(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暂扣延长阶段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解除阶段责任: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暂扣后的保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也可委托第三人保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代为补种树木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代履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种,逾期不补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补种树木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单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代为恢复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代履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者承担,并处恢复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恢复林业服务标志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单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单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责令限期捕回放生或者逃至野外的野生动物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捕回放生或者逃至野外的野生动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执法机构:保山市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27人

执法责任: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限期捕回或限期恢复原状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代为捕回或代为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代履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限期捕回或限期恢复原状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项:查封场所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场所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查封实施阶段责任:(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查封延长阶段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解除阶段责任: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查封后的保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也可委托第三人保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项:扣留非法猎捕、出售、收购、携带和无证运输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产品及其猎捕、装载工具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扣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林业公安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森林武警部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和乡林业工作站,有权依法扣留非法猎捕、出售、收购、携带和无证运输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产品及其猎捕、装载工具。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航运等部门有权依法扣留无证运输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扣留实施阶段责任:(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扣留延长阶段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解除阶段责任: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扣留后的保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也可委托第三人保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植的树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加工,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购、储运、中转的木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采伐珍贵树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伐工具、实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挖取树根,采集枝叶、果实、种子,剔剥活树皮等毁坏本省珍贵树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外国人擅自对本省珍贵树种进行野外考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采集的珍贵树种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破坏珍贵树种生存环境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第十一项: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加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第十二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告知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应当告知当事人;

2.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通知书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3.拍卖阶段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4.通知划拨阶段责任:划拨存款、汇款应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后书面通知金融机构进行划拨;

5.上缴国库阶段:划拨的存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应按规定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三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执法机构: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森林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强行带离现场阶段的责任:判断现场情况,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安安全的人员进行甄别后,采取法定强制手段将行为人强行带离现场; 2.强行带离后阶段的责任:强行带离现场后,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四项:对辖区内违法犯罪嫌疑人盘查、检查、留置盘查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盘查、检查、留置盘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执法机构: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森林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盘查、检查、留置盘查的责任:对辖区内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项: 对辖区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保护性约束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保护性约束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法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阶段的责任:判断现场情况,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安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进行现场情况甄别判断后,采取法定强制手段暂时约束限制精神病人身体自由;

2.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后阶段的责任: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后的精神病人,应当及时交有关精神病医院或医生进行治疗,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约束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六项: 限制辖区内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交通管制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停留,交通管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限制通行、停留或进行交通管制实施阶段责任:(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按照指挥中心指令,在相应时间和地点进行限制通行、停留或者交通管制的行政执法行为;(3)对限制区和管制区内过往行人、车辆进行交通疏导和指挥;

2.解除阶段责任:应当解除限制通行、停留或进行交通管制的,及时作出解除限制通行、停留或进行交通管制措施的决定,恢复交通正常通行;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七项:对辖区内突发事件中有关人员强行驱散、现场管制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强行驱散,现场管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强行驱散、现场管制实施阶段责任:及时介入辖区内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对现场情况进行预先处置,采取法定手段和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强行驱散,现场设置警戒线,维护现场秩序,进行现场管制;

2.解除阶段责任:应当解除现场管制的,及时作出解除现场管制措施的决定,恢复交通正常通行;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八项:收缴辖区内查获的涉毒、涉赌用具及违法工具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收缴违法工具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收缴实施阶段责任:(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收缴后的保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九项:对辖区内接受调查人员传唤、口头传唤、强制传唤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传唤、口头传唤、强制传唤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强制传唤实施阶段责任:(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出示传唤证;(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7)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8)将当事人带到指定传唤地点进行讯问;

2.强制传唤延长阶段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强制传唤时间至24小时;

3.解除强制传唤阶段责任:强制传唤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强制传唤措施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期限届满的,应当立即解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项:办理辖区内治安案件,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扣押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治安管理处罚法》(经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执法机构: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执法岗位职数:39人

执法责任:

1.扣押实施阶段责任:(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再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法人员再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扣押延长阶段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押;

3.扣押后的保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也可委托第三人保管;

4.解除阶段责任:应当解除扣押的,及时作出解除扣押决定,立即返还扣押物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隆阳区森林公安局

二○一六 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