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侨办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 索引号
- 01525685-0-30/2017-030202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权力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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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
(二)法定代表人:董蓉蓉;
(三)单位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永昌文化园1号;
(四)邮政编码:678000;
(五)投诉举报电话:0875-2229079。
二、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请填写下表,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例: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规范性文件)。
(执法主体名称)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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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1项)
第一项:行政许可名称:归侨侨眷身份的认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归侨侨眷的身份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我国驻外国的个交代表机关、领事馆机关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提供协助。同华侨、归侨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可以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认定。(1993年9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执法机构:隆阳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5
分管领导姓名:车群丽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段莲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段莲
办理时限:2天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认定侨眷身份,维护侨益。
(二)行政处罚(共0项)
(三)行政强制(共0项)
1.行政强制措施(共0项)
2.行政强制执行(共0项)
(四)行政确认(共1项)
执法行为名称:三侨生身份证明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3年9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各级各类学校给予加分照顾。具体办法由省教育部门汇同省侨务部门制定。报考高等学校未被录取而本人愿意继续报考升学的,可以留原校继续学习一年,其学习费用按照应届学生标准收取。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科技奖的侨眷,其子女报考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执法机构:隆阳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维护侨益
(五)其他执法行为(共1项)
执法行为名称: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审核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云南省侨办、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年2月28日云南省侨办、云南省公安厅联发云侨办发〔2014〕6号文件)(全文)。
执法机构:隆阳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5
执法责任:维护侨益
隆阳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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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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