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 索引号
- 01525685-0-30/2017-030201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权力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7-03-02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保山市隆阳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三)法定代表人:吴景全
(一)单位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正阳北路与升阳路交叉口
(四)邮政编码:678000
(五)投诉举报电话:0875-220406
二、行政执法依据
隆阳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 令号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5年1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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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1990年10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
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1996年10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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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年10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4年7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
|
6 |
植物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1983年1月3日 |
【1983】2号 |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7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 |
1989年12月18日 |
第46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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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林业部 |
1994年7月26日 |
第4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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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0年1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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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云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1985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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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关于隆阳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批复 |
保山市隆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
2008年5月26号 |
隆机编【20088】5号 |
隆机编【2014】3号文件关于保山市隆阳区森林病虫害防治站更名为隆阳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
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1项)
行政许可名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检疫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2.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第八十三项:全部下放至县级实施。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执法岗位职数:8
分管领导姓名:王晓林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吴景全
执法人员名称: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张桂芳YBS01682、徐丽梅YBS06183、张颖YBS06184、霍国才YBS06185、何英YBS06186、王萍YBS06187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共9项)
第一项: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纠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未起运的,可以处50元至1000元罚款;
2.已起运的,可以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执法岗位职数:8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纠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涉及刑事处罚,不再进行细化。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执法岗位职数:8
执法责任: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未依法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纠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纠正,可以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未造成损失的,可以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损失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执法岗位职数:8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纠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纠正,可以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未造成损失的,可以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损失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执法岗位职数:8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引起疫情扩散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纠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纠正,可以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未造成损失的,可以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损失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执法岗位职数:8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除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执法岗位职数:8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除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发生病虫害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可以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2.发生病虫害不除治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可以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执法岗位职数:8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除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可以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2.隐瞒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可以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执法岗位职数:8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项:提供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造林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除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提供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造林的,责令限期除治,可以处直接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限期除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在造林前被发现的,可以处直接经济损失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已用于造林的,可以处直接经济损失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执法岗位职数:8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行政强制(共3项)
第一项:对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第三十条第三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执法岗位职数:8
执法责任:
1.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实施阶段责任:(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封存延长阶段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解除阶段责任:应当解除封存、返还的,作出解除封存、返还的决定;
4.封存、没收后的保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也可委托第三人保管;
5.销毁实施阶段责任:销毁开展过程监督管理;
6.责令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第二项: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代为除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执法岗位职数:8
执法责任: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份)》第三十条: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执法岗位职数:8
执法责任: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四)行政征收(共1项)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费征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第二条森林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附件二)执行。
3.《林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林护字[1988]492)第二条:各级森林植物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森检部门)对森林植物、林产品进行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时,按照本办法和所附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收取检疫费。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执法岗位职数:8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森林植物检疫费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森林植物检疫费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联系电话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森林植物检疫费的征收金额,审查免缴金额等;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确定森林植物检疫费收费明细和应征数额,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责任:森林植物检疫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行政检查(共4项)
第一项:对植物检疫对象疫情的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执法岗位职数:8
执法责任:
1.检查责任:对植物检疫对象疫情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违反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反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加强监管,防范疫情扩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查验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执法岗位职数:8
执法责任:
1.检查责任: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是否有检疫证书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违反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反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加强监管,防范疫情扩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对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相对人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执法岗位职数:8
执法责任:
1.检查责任:对调运森林植物及其植物产品相对人违规调运植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违反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反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加强监管,防范疫情扩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执法岗位职数:8
执法责任:
1.检查责任: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效果、不除治或除治不力等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反规定,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六)行政奖励(共1项)
对在森林病虫害除治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5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设,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10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执法岗位职数:8
执法责任: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现场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奖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