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索引号
01525685-0-30/2017-0302013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权力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7-03-02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

(三)法定代表人:何兴有

(四)单位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正阳北路与升阳路交叉口

(五)邮政编码:678000

(六)投诉举报电话:0875-2209331

     二、行政执法依据

           隆阳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文号/令号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511

主席令

1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0129

国务院令第278

 

3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1125

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

 

4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1411

林资发〔2013186

 

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1543

林站发〔201539

 

6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551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7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15831

林资发〔201521

 

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1667

林资发〔2006109

 

9

全国绿化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

全国绿化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

2014130

全绿字〔20141

 

10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20151118

全绿字〔2015122

 

11

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121

 

根据200212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12

云南省森林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21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13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101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14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7331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

 

15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厅

2005128

云林林政〔2005222

 

16

云南省林业厅印发〈云南省临时占用林地项目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厅

20121129

云林林政〔201264

 

17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探矿、露天开矿、挖沙、采石、取土等使用林地纳入临时占用林地管理试点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厅

2013217

云林林政〔20131

 

18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树木采挖移植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厅

201417

云林林政〔20141

 

19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占用征收林地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厅

201431

云林林政﹝201411

 

20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厅

2015527

云林林政﹝201528

 

21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材料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厅

201596

云林林政﹝201548

 

22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停止风电项目创新林地使用方式试点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厅

2016120

云林林政﹝20169

 

23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临时占用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314

保政办发﹝201342

 

24

森林防火条例

国务院

200911

国务院令(第541号)

1988116国务院发布 200811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5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51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6号)

2012331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51日起施行

26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2014430

财农﹝20149

 

2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12114

林造发〔20129

 

28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修订版)

 

财政部

 

201711

财政部令第84

 

 

 

29

云南省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

2011520

 

 

 

30

保山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市级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及管理办法》和《保山市林农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和管理办法》

保山市林业局

2015316

保林发﹝201534

 

31

保山市林业局关于规范林农专业合作社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山市林业局

201514

保林农﹝2015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828

主席令第12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011

主席令第14

 

34

林地林木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0112

 

 

35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林业部

19961014

 

 

36

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81215

 

 

37

云南省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银监局

2010315

云银监发(201071

 

38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

2013427

林资发(201371

 

39

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9318

云政发(200958

 

40

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

201494

云财农(2014212

 

41

保山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保山市财政局保山市林业局

20141124

保财农(2014305

 

42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厅

20111120

云林发策(201112

 

43

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5916

 

 

44

退耕还林条例

国务院

2003120

国务院令第367

2002126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4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

201487

发改西部﹝20141772

 

46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陡坡地生态治理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2815

(云政办发﹝2012152号)

 

 

4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14929

(林造发﹝2014140号)

 

48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

2012114

林造发〔20129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611

主席令

35

201511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50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661

国家林业局40号令

 

51

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法

国家林业局

2005815

林策发〔200598

 

52

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

国家林业局

2002417

林场发〔200293

 

53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

国家林业局

2003530

林造发〔200280

 

54

云南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省林业厅

20032

云林种苗〔20032

 

55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省林业厅

2004101

云南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5)

 

56

云南省林木种苗规定

省林业厅

2010101

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61号令

 

57

云南省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省林业厅

200711

国家林业局令第21

 

58

云南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法

省林业厅

20051012

云林种苗〔20055

 

59

云南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管理办法

省林业厅

201041

云南省林业厅公告第3

 

60

保山市林木种苗管理办法

保山市林业局

20033

保市林办〔200327

 

61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191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6101

主席令第63

 

63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部

1996101

林业部第8

 

64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厅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厅

20151221

云林策(20152

 

65

财政部、国家要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200311

财综〔200273

 

66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和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

200311

云财综〔200321

 

67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的补育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

2007328

云财综〔200742

 

68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201111

财综〔201080

 

69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200971

财综〔200932

 

70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

2010211

云财综〔20107

 

71

保山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取消 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中题文件的通知

保山市财政局

201621

保财非税〔20166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828

主席令第24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

1994109

国务院令第167

 

74

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8916

云南省政府令第67

 

75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201411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

云南省第二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76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11

19961119公布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77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831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78

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87106

云南省政府发布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711

国务院令第204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91

国务院令第465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231

国务院令第666

 

82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各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5927

国家林业局令第19

 

83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国家林业局

199311

林护字(199272

 

84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199141

国家林业局第37

 

85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198576

1985621国务院批准

 

86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391

国家林业局令第9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7101

国务院令第213

 

88

关于印发隆阳区林业局下属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隆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91220

隆机编﹝200939

 

89

中共隆阳区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隆阳区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226

隆办发(2011160

 

90

关于成立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生态公益林管理站的批复

保山市隆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226

隆机编(20128

 

91

关于成立保山市隆阳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的批复

保山市隆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252

隆机编(201225

 


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行政许可(共9项)

第一项:计划烧除用火许可证核发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森林防火的计划烧除规程,实施计划烧除和清除林内可燃物;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7

分管领导姓名:董云龙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赵国辉

执法人员名称: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王凤珠YBS01669、王介华YBS01670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符合要求予以受理:查看所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完整,得出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结论(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进行现地核查,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所申请的计划烧除用火地点进行现地核查,对照是否与材料相符合。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一般树木移植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三条: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移植一般树木不到四十株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树木采挖移植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林林政【20141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凭证采挖管理。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证纳入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资源林政股

执法岗位职数:8

分管领导姓名:杨树森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杨武

执法人员名称: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罗志梅YN094719、甄敏YBS01689、蒋忠芝YBS01690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采伐作业设计、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林木采伐许可审核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2.《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七条:县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护堤护岸林木的更新采伐,应当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森林经营者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天然林木和个人采伐所承包经营的集体山林的林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核发。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资源林政股

执法岗位职数:8

分管领导姓名:杨树森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杨武

执法人员名称: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罗志梅YN094719、甄敏YBS01689、蒋忠芝YBS01690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采伐作业设计、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林木采伐许可审核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其他初审、转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5.《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28号)第二条第(三)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它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和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资源林政股

执法岗位职数:8

分管领导姓名:杨树森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杨武

执法人员名称: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罗志梅YN094719、甄敏YBS01689、蒋忠芝YBS01690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省内木材运输证核发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林区运出木材的,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3.《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二条:跨县运输下列木材的,应当到起运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木材检疫、运输证;原木、锯材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法律法规确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运输树皮、竹材、木片、树根、野生树木的,当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省内运输证明。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资源林政股

执法岗位职数:8

分管领导姓名:杨树森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杨武

执法人员名称: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罗志梅YN094719、甄敏YBS01689、蒋忠芝YBS01690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县内木材运输证核发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的,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3.《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二条:“跨县运输下列木材的,应当到起运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木材检疫、运输证;运输出省的,应当到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木材检疫、出省运输证。”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部分下放,除野生树木移植80株以上、省属重点龙头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年度库存木材、省级罚没木材再次运输许可证核发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

5.《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云林林政〔2005222号)第五条第一、二款:木材运输证是运输木材的合法凭证。凡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县内运输木材和出县运输木材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证;运输木材出省的,由省级林业行主管部门委托的办证点审查签证。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资源林政股

执法岗位职数:8

分管领导姓名:杨树森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杨武

执法人员名称: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罗志梅YN094719、甄敏YBS01689、蒋忠芝YBS01690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第二条第二款:新建扩建以消耗林木资源5万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须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我局备案。

3.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全部下放至县级实施。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资源林政股

执法岗位职数:8

分管领导姓名:杨树森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杨武

执法人员名称: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罗志梅YN094719、甄敏YBS01689、蒋忠芝YBS01690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分管领导姓名:杨国军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张益良

执法人员名称: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罕新艳YN151928、张益良YN151931、段培菊YN151929、王玉琴YN151927、杨平强YN151930、王卿芳YBS01540、杨瑞艳YBS01541、杨应艳YBS01542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接件登记,对收到的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登记;                    

2.审查阶段责任:对符合要求予以受理:查看所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完整,得出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结论(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给予受理进行现地核查,对申请单位所在地进行现地核查,对照是否与所提交材料相符合;                                                   

3.决定阶段责任:审核、审批,办结取件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共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3.《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28号)第二条第二款:“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它林地不足10公顷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资源林政股

执法岗位职数:8

分管领导姓名:杨树森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杨武

执法人员名称: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罗志梅YN094719、甄敏YBS01689、蒋忠芝YBS01690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共107项)

第一项:盗伐林木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补种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盗伐林木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2.盗伐林木0.3立方米以上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上不足2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以上不足10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4.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足3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不足15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滥伐林木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补种树木,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2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滥伐林木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3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2.滥伐林木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30株以上不足5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3.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20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4.滥伐林木5立方米以上不足15立方米或者幼树200株以上不足80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2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涉及刑事处罚,不再进行细化。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3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不足10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0株,或者珍贵树木不足1立方米或者2株的,可以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10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以上不足1000株,或者珍贵树木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者2株以上不足5株的,可以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毁坏林木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补种树木,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致使特种用途林、防护林遭受毁坏的,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2.致使其他森林林木遭受毁坏的,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3倍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擅自开垦林地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期限恢复原状,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擅自开垦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可以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开垦其他林地,情节轻微的,可以处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期限恢复原状,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毁坏森林、林木不足0.3立方米或者不足10株的,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

 2.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毁坏森林、林木0.3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补种毁坏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项:未经许可经营加工木材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加工,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停止经营、加工,没收非法经营的实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经营加工木材不足5立方米的,并处非法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经营加工木材5立方米以上的,并处非法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项: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加工木材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超范围经营加工的实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42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超范围经营加工的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超范围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没收超范围经营加工的实物及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超范围经营加工木材不足5立方米的,处非法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超范围经营加工木材5立方米以上的,处非法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超过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加工木材50立方米以上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项:伪造、变造、买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42条第3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涉及刑事处罚,不再进行细化。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一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超范围使用林地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期限恢复原状,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2.《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擅自改变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林地用途或者超范围使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林地,处每平方米20元至30元的罚款;

 2.擅自改变其他林地用途或者超范围使用其他林地,情节轻微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二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临时占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林地逾期不归还,处每平方米20元至30元的罚款;

2.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逾期不归还,情节轻微的,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每平方米20元至30元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三项: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期限恢复,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39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未经批准临时占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林地,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其他林地,情节轻微的,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四项:临时占用林地期满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39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者承担,并处恢复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者承担,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临时占用林地为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处恢复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临时占用林地为其他林地,情节轻微的,处恢复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恢复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五项:违法运输木材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运输木材,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下罚款;

2.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0立方米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罚款;

3.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5立方米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处没收木材价款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4.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5立方米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处没收木材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5.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2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运费,处运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6.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20立方米以上的,没收运费,处运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保山市隆阳区大沙河木材检查站、保山市隆阳区辛街木材检查站、保山市隆阳区天井铺木材检查站、保山市隆阳区瓦窑木材检查站

执法岗位职数:18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六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行政处罚种类:收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用材林、薪炭林的,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以下的罚款;

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经济林的,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七项: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森林、林木、林地无偿划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归还、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无具体处罚幅度,不再进行细化。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保山市隆阳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19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八项:大中型木材加工企业未依法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限期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对年加工木材5万至10万立方米的企业,处5万元以下罚款;

2.对年加工木材10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九项:非法移植一般野生树木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植的树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40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植的树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植的树木,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造成树木死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树木死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项:移植一般野生树木不按规定补种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种,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40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种,逾期不补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限期补种,逾期不补种的,组织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有偿移植树木逾期不补种的,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无偿移植树木逾期不补种的,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一项:违反规定连片采挖树木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植被,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连片采挖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连片采挖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项:聚众哄抢林木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返还原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工具,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41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所哄抢的林木返还原主,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对主要责任人处所哄抢的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将所哄抢的林木返还原主,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聚众哄抢林木不足3立方米的,对主要责任人处所哄抢的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2.聚众哄抢林木3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的,对主要责任人处所哄抢的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三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清除,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限期清除,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向宜林荒山荒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2.向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向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苗圃地、未成林造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四项:未经批准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收购、储运、中转的木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购、储运、中转的木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区范围外未经批准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区范围内未经批准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五项:收购、储运、中转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购、储运、中转的木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购、储运、中转的木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收购、储运、中转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5立方米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收购、储运、中转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5立方米以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六项:伪造、变造、涂改林权证书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实物,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伪造、变造、涂改林权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权证,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涉及刑事处罚,不再进行细化。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七项:毁坏新造林苗木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同等数目的苗木、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同等数目的苗木,可以并处损失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同等数目的苗木,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毁坏新造林苗木100株以下的,可以处损失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毁坏新造林苗木100株以上的,可以处损失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绿化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八项:对国家扶持的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国家扶持的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在限期内仍达不到标准的,全部或者部分收回补助费,可以处补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仍未达到标准的,追回部分补助费,可以处补助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追回全部补助费,可以处补助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绿化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九项:虚报造林面积骗取造林经费

行政处罚种类:追回骗取的造林经费,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虚报造林面积骗取造林经费的,追回骗取的造林经费,可以处骗取经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追回骗取的造林经费,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虚报20%以下造林面积的,可以处骗取经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虚报20%以上造林面积的,可以处骗取经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绿化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3.《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追回有关补助费,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吊销采伐许可证,并处其更新造林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追回有关补助费,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50%以下的,处更新造林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50%以上的,吊销采伐许可证,处更新造林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绿化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一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猎捕陆生野生动物10只以下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下的罚款;

2.猎捕陆生野生动物10只以上不足20只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二项:无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的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狩猎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第1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猎获物为10只以下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2.猎获物为10只以上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三项: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3.《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22条第6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情节较轻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标准执行;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2.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情节较重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四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但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五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行政处罚种类: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第1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涉及刑事处罚,不再进行细化。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六项:非法捕杀野生动物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特许猎捕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或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或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情节较为轻微或危害不大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或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情节较为严重或危害较大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七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实物,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2.《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超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和经营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或危害不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或危害较大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八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情节轻微或者危害不大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或者危害较大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九项: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情节较轻或危害不大的,可以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或危害较大的,可以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非法采集的野生植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集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一项:未经批准采伐珍贵树种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伐工具、实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采伐珍贵树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伐工具、实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伐工具、实物、违法所得,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采伐本省珍贵树种,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微的,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采伐本省珍贵树种,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微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采伐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因涉及刑事处罚,不再进行细化。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二项:不按照批准树种、数量、地点、时间和方式采伐或者采集本省珍贵树种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采伐实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批准树种、数量、地点、时间和方式采伐或者采集本省珍贵树种的,没收采伐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没收采伐实物,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三项:违法出售、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珍贵树种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及其制品,情节轻微的,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情节轻微的,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四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实物,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本省珍贵树种采集证件、出口批件或者许可证明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本省珍贵树种采集证件、出口批件或者许可证明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五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本省珍贵树种进行野外考察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外国人擅自对本省珍贵树种进行野外考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采集的珍贵树种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情节轻微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外国人擅自对本省珍贵树种进行野外考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采集的珍贵树种和考察资料,情节轻微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六项:毁坏省级珍贵树种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15条第5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挖取树根,采集枝叶、果实、种子,剔剥活树皮等毁坏本省珍贵树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七项:未经批准移植珍贵树种活立木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采挖工具、实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经批准移植珍贵树种活立木的,没收采挖工具、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没收采挖工具、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八项:破坏珍贵树种生存环境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破坏活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16条:“破坏珍贵树种生存环境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一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二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情节轻微的,可以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自然保护区进行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情节轻微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三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拒绝监督检查的,给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四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限期拆除,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五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法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未引起火灾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引起火灾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与损失树木数量相当的树木。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六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法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未引起火灾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引起火灾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与损失树木数量相当的树木。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七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法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未引起火灾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引起火灾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与损失树木数量相当的树木。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八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法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未造成火灾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火灾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与损失树木数量相当的树木。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十九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第五十三条:违法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未造成火灾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火灾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与损失树木数量相当的树木。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项:森林防火期机动车辆进入森林防火区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第五十三条:违法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未造成火灾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火灾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与损失树木数量相当的树木。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一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违法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未造成火灾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火灾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与损失树木数量相当的树木。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二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未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的,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三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更新造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四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界标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擅自移动湿地界标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破坏湿地界标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五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拆除,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拆除;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

2.逾期未拆除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六项: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70元以下罚款;

2.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处每平方米7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七项: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倾倒、堆置废弃物情节轻微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倾倒、堆置废弃物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八项:在湿地范围内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采矿、采挖泥炭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破坏湿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破坏湿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十九项:在湿地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项: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一项:在湿地保护区内乱扔垃圾;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六)违反第九、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二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进行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擅自在湿地范围内进行科学考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在湿地范围内进行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三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摆摊设点、搭建帐篷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四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五项:生产经营假林木种子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违法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4. 违法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六项:生产经营劣林木种子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违法生产经营劣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生产经营劣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生产经营劣种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4. 违法生产经营劣种子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七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八项:违法行为名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种类: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 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十九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 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涉及刑事处罚,不再进行细化。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一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违法推广、销售种子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推广、销售种子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违法推广、销售种子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二项: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林木良种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违法推广、销售种子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推广、销售种子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违法推广、销售种子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三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 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四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 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五项: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 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六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 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七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销售种子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销售种子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八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销售种子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销售种子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十九项:涂改标签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标签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销售种子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销售种子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销售种子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销售种子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一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销售种子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销售种子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二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侵占种质资源,情节轻微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侵占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破坏种质资源,情节轻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质资源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三项:未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国务院或者省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林木种质资源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林木种质资源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林木种质资源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四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所采种子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所采种子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五项: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林木种子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所收购的种子,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收购种子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收购种子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六项: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造林,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1.逾期未完成良种造林任务50%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未完成良种造林任务50%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七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试验,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停止试验,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1亩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1亩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八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十九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情节轻微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者,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处罚;情节较重者,处以15万元至25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情节轻微者,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情节一般者,处货值金额六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项:假冒授权品种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情节轻微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者,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处罚;情节较重者,处15万元至25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情节轻微者,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情节一般者,处以货值金额六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一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按下列标准处罚:

1.情节轻微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二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1.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或者致使生产遭受损失1万元以下的,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致使生产遭受损失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使生产遭受损失2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三项: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植物新品种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品种繁殖材料,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新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品种繁殖材料,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新品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新品种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3.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新品种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使生产遭受损失2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四项:侵权注册登记园艺植物品种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注册登记品种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省林业行政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五项:从国外或省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未通过品种审(认)定擅自推广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推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从国外或者省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未通过品种审(认)定擅自推广的,责令停止推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停止推广,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推广林木种质资源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推广林木种质资源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项:选育的非主要林木品种未经登记擅自推广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选育的非主要林木品种未经登记擅自推广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按下列标准处罚:

1.擅自推广的非主要林木品种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推广的非主要林木品种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七项:销售无质量检验证书林木种苗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 销售无质量检验证书林木种苗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按下列标准处罚:

1.销售无质量检验证书林木种苗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销售无质量检验证书林木种苗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审查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行政强制(共13项)

第一项:责令限期捕回放生或者逃至野外的野生动物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责令限期恢复实施阶段责任:(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违反规定,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代为捕回或代为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代为捕回或代为恢复原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限期捕回或限期恢复原状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查封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场所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场所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查封实施阶段责任:(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查封延长阶段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解除阶段责任: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查封后的保管阶段责任: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也可委托第三人保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扣留非法猎捕、出售、收购、携带和无证运输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产品及其猎捕、装载工具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扣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林业公安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森林武警部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和乡林业工作站,有权依法扣留非法猎捕、出售、收购、携带和无证运输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产品及其猎捕、装载工具。公安、交通、铁路、民航、航运等部门有权依法扣留无证运输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扣留实施阶段责任:(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扣留延长阶段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解除阶段责任: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扣留后的保管阶段责任: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也可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五项: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暂扣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木材检查站可以对涉嫌违法运输的木材依法暂扣,暂扣时间不得超过七日;需要延长的,经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五日。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大沙河木材检查站、保山市隆阳区辛街木材检查站、保山市隆阳区天井铺木材检查站、保山市隆阳区瓦窑木材检查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暂扣实施阶段责任:(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暂扣延长阶段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解除阶段责任: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暂扣后的保管阶段责任: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也可委托第三人保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封存、扣押涉案园艺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合同、帐册、文件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封存、扣押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2.《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注册登记品种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查处假冒注册登记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园艺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与相关的文件。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封存、扣押实施阶段责任:(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封存、扣押延长阶段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解除阶段责任: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封存、扣押后的保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也可委托第三人保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收缴采伐许可证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收缴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项:限期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擅自改变林业用地为非林业用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项: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限期恢复原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项: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代履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恢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一项: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限期恢复原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二项: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的破坏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限期恢复原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三项: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封存或扣押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四)行政检查(共21项)

  第一项:造林绿化目标责任状考核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九条中的: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据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应定期组织评比,成绩优异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2.《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绿化造林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任期考核内容。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绿化办公室(2)、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站(15

执法岗位职数:17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发策〔201112号)第十条:农村能源项目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人员实施,并接受县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质量管理要求,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成效。

第十九条: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各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农村能源工作站

执法岗位职数:9

执法责任:

1.检查阶段责任:对农村能源项目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违反规定,未能按照省级下发任务完成的,限期整改;

3.移送阶段责任:对违反规定,未能完成能源建设项目的不予验收;

4.事后管理责任: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部门项目年度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四十八条: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                                                     

2.国家林业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林规发[2012]245号)第五章:检查验收与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中的:年度检查工作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组织自查,并向国家林业局提交自查报告。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经济林木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3

执法责任:

1.检查责任:按年度对国家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通报、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项目检查验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29)中规定:补贴资金分两次兑付,造林当年检查验收合格兑付50%补贴资金,造林第三年检查验收合格后兑付余下50%补贴资金;第三条第一款: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实行县级检查、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形式。县级检查对象为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的造林主体,省级验收对象为试点县(包括县级试点单位,下同),国家级核查对象为试点省(含森工集团,下同)。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经济林木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3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林业科技推广项目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管理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2.《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推广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经济林木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3

执法责任:

1.指导责任:根据项目管理要求,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技术支持。

2.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反馈,并针对性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同时对项目承担单位整改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3.事后责任:项目实施结束,并达到项目验收要求的,在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请示的基础上,将项目实施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验收申请。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林业工程资金稽查工作的暂行规定》林基发[2000]129号;云南省林业厅重点工程稽查办工作规范。根据省林业厅稽查办和市林业局下达的工作任务编制稽查、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按照市林业局批准的工作计划,对重点资金、专项资金进行计划安排,对工程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参与林业重点专项工作规划的编制,重点项目工程的申报,审核、会商等相关工作;负责重点工程的会计核算、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及有关业务培训工作。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重点工程稽查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

1.制定稽查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确定稽查范围及内容;

2.发出稽查通知责任:依据稽查方案向被查单位发出稽查通知,要求被查单位准备相关材料;

3.开展稽查责任:依法对被查单位进行稽查;

4.反馈稽查意见责任;

5.出具稽查报告(通报)责任:根据稽查报告梳理上报稽查意见;

6.提出整改措施责任:督促被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

7.进行稽查回访责任:稽查督促整改,上报整改情况。

第七项: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期限整改,消除隐患。

2.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

1.检查责任:森林防火期内,依据《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全市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宣传培训、火源管理、应急保障、应急值守和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组织机构不健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火源管理有漏洞、宣传教育不广泛、应急保障和应急值守不到位、未建设和完善必要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汇总、分类、归档备查,督促落实;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项: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通报、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项: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取消经营利用资格、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第十项: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取消经营利用资格、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第十一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违法行为整改、督促查处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归档备查,并跟踪整改情况,加强监管。

第十二项: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2.部门规章:《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第十三项: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和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检查责任:根据采集证规定的时间、地点、物种、数量等开展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作出违法行为整改、督促查处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归档备查,并跟踪整改情况,加强监管。

第十四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时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检查责任:根据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开展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作出违法行为整改、督促查处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归档备查,并跟踪整改情况,加强监管。

第十五项:木材运输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3.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对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木材运输进行检查监督。

木材检查站可以对涉嫌违法运输的木材依法暂扣,暂扣时间不得超过七日;需要延长的,经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五日。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设立、撤销、合并、变更木材检查站。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大沙河木材检查站、保山市隆阳区辛街木材检查站、保山市隆阳区天井铺木材检查站、保山市隆阳区瓦窑木材检查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检查阶段责任: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制止违法运输木材;

2.处置阶段责任:没收违法运输木材,并处罚款;

3.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六项:林木种子质量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2.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监督检查林木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检验制度,检验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部门规章:《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监督和管理,根据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方案。                                                          

第十九条: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的对象和重点是:(一)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贮藏的用于销售的林木种子;(二)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使用的林木种子。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委托阶段责任:委托检查的部门按每年造林计划,制定委托单,下达检查任务给承检单位。

2.检查阶段责任:承检方按通知要求,制定林木种苗抽查方案,报经下达任务单位批准后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查。

3.事后管理责任:检查任务结束后1个月内,承检方应将《林木种苗质量检查结果通知书》分别反馈抽查单位和个人,并抄送下达任务单位。15日内无异议的,承检方即将抽查结果报告报送下达任务单位,同时,将检查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归档备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七项:林木种苗工程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规范性文件:《国家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531号)第三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管理。第二十七条:实行国家林业局、省、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四级监督制度。国家林业局对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逐级上报。                              

2.《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138号)第四条: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由国家林业局和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和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第(七)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七):对本辖区内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年度评估与考核,并将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考核办法(试行)(办场子〔2012230号)(全文)。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检查阶段责任:根据《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对行政区域内种苗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并提出限期整改等相应处理措施;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年度评估与考核,并将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3.移送阶段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根据通报的检查结果,督促建设单位按期进行整改,适时组织开展绩效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八项:林木良种培育补贴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2.部门规章:《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第十七条:林业补贴是指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林业防灾减灾,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林业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出。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检查阶段责任: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对实施林木良种培育补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对实施情况进行通报,提出整改等处理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进行追踪问效,适时组织开展绩效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九项: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政发[2009]58)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州(市)、县(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签订的责任状组织检查考评,制订奖惩办法,兑现奖惩。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生态公益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

1.检查责任:对公益林管护制度和补偿资金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年度公益林管护和补偿实施情况等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上报省林业厅、财政厅备案;进行通报批评,并调减下一年度的公共管护支出项目计划;

3.事后管理责任: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对检查情况汇总、归档备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项:退耕还林检查验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2.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国家西部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生发〔200143号)第五条: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省级复查、国家核查分别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3.《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操作细则》(云林退耕〔200431号)第四条: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省级复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5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一项:云南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规范性文件: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40号)(全文);

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0号)第十六条:检查验收组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成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检查验收队伍。第十八条 检查验收方法。包括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

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051号)第七条:补贴资金分两次下达, 省财政部门在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县级实施方案后,及时下达补贴资金的40%;待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合格后,再下达补贴资金的60%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5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行政征收(共4项)

  第一项: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资源损失补偿费征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省政府规章:《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第二十条: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资源损失补偿费和各项赔偿费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掌握,用于恢复被破坏的自然环境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资源损失补偿费收费标准:科学考察国内团体或个人:13元/天(向导等费用除外);国外团体或个人:10元/天(向导等费用除外);教学实习:1元/人,次采集动植物标本(一级()保护动植物需报林业部批准,二、三级()保护动植物需报省林业厅批准)

一级保护植物:3元/份一15元/份;二级保护植物:1.5元/份一7元/份;三级保护植物:0.80元/份一3元/份;其他植物:O50元/份一1.5元/份

一级保护植物:按单株材积销售价的50;二级保护植物:按单株材积销售价的20;三级保护植物:按单株材积销售价的lO;其他树种木材:按单株材积销售价的2

一类保护动物:1500--15000元/只;二类保护动物:1501500元/只;三类保护动物:30150元/只

拍摄影片电视录像片:国内单位:50100元/天(向导等费用除外);国外单位:300元/天(向导等费用除外)

旅游(向导等费用除外):国内团体:l元/天;国外团体:lO元/天

资源损失补偿标准(破坏地表植被面积):实验区:1元/m2;核心区:5元/m2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提交申请,公示告知生态补偿费用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和方式、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联系电话等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并对征收情况进行解释;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被征收人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并制发通知书,按要求开具正规发票;

4.事后监督阶段责任:监督被征收者在合法范围内开展活动,确保被征收者按照时限和确定数额及时上缴财政;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取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全文)。

3.云南省财政厅、物价局、林业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云林联字【1993191号)(全文)。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收费依据、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减免和办理退还的情况、公示征收服务电话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征收金额,审查免缴金额等;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确定收费明细和应征数额,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责任:将收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项:育林基金(即育林费)征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932号)第二条明确: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云财综〔20107号)(全文)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资源林政股、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计划财务股

执法岗位职数:14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育林基金征收的依据、征收对象、征收基数、征收比例、征收环节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解释说明。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木材采伐指标,结合当地平均木材销售价格,计算育林基金征收基数,按10%的征收率计算育林基金的应征收金额,审查免缴育林基金的理由和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核定林木采伐指标,按木材销售价格的10%计算应征数,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票据。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林木采伐者按时限和确定的育林基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9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4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第(一)、(四)项:“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3.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十四条:经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因临时占用林地损坏植被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植被。难以造林恢复的,可以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无力恢复植被的,应当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地、县三级按照2∶2∶6的比例分配使用,必须专款用于异地造林和森林植被的恢复,不得挪作他用。

4.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全文)                 

5.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综〔200321号)(全文)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资源林政股、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计划财务股

执法岗位职数:14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的依据、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减免和办理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情况、公示征收服务电话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解释说明。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项目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森林植被恢复费测算评估金额,实地核实勘验征占用林地面积和林种类型,确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金额,审核免缴、减缴植被费的理由及金额等。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票据。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征占用林地者按时限和确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六)行政给付(共7项)

第一项: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现金补助费(新一轮退耕还林)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附件1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第三条第(二)项:现金补助1200/亩,其中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5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现金补助费(陡坡地生态治理项目)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规范性文件:

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陡坡地生态治理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52号)(全文)

2.《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陡坡地生态治理相关政策的通知(云林联发﹝20152)第二条中的:陡坡地生态治理工程补助标准更加合理。从2014年起,省级陡坡地生态治理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及补助年限调整为与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一致,即省级陡坡地治理工程省财政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种苗造林补助费300/亩,现金补助1200/亩。资金分三次兑付,第一年每亩补助800/亩(其中种苗造林补助费300/亩)、第三年每亩补助300/亩、第五年每亩补助400/亩。种苗造林补助300/亩由各地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5

执法责任:

第三项:林业贷款贴息补贴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第二十二条明确: 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是指中央财政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年6月25)(中发〔20039号)19、加强对林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国家继续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具体贷款期限可根据林木的生长周期由银行和企业协商确定,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

3.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39号《云南省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农[2011]104号)第二章第四条明确: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林业贷款,财政予以贴息;第五章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部门对贴息资金逐级核实申报,确保贴息贷款的真实性。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经济林木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3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可研报告,根据需要现地查看,根据林业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的项目检查验收报告、人行征信结果、各商业银行核实贷款的意见等,提出林业贷款贴息补助初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时办结;对不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理由,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项: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因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得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4.省政府规章:《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一)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依政策依程序申请,提交资金申请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各乡镇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汇总全区情况报保山市林业局;保山市林业局审核后兑现资金。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材料,核对材料信息及相关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材料信息及相关记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部门规章:《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推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争取在财政拨款和农业发展基金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份额,用于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3.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十七条:实施省、州(市)、县(市、区)三级主要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推广体系和推广示范基地。

4.省政府规章:《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实行补贴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主要林木良种推广补贴纳入良种补贴范围,并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良种生产者和使用者予以补贴。

5.规范性文件:《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第十七条:林业补贴是指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林业防灾减灾,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林业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出。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依程序受理辖区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良种补贴年度作业设计及请示文件;

2.审查阶段责任:对上报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良种补贴年度作业设计进行审查,核对材料信息及相关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制发相关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并督促修改,修改完善后进行批复;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材料信息及相关记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二款: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3.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生态公益林应当严格管护,不得随意砍伐,并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生态公益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依政策依程序申请,上报资金使用计划;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任务计划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乡级实施方案下达任务与资金;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七)行政确认(共6项)

第一项:县级重要湿地认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部门规章:《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地方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提出认定区域阶段责任:根据全省湿地资源调查成果和湿地保护管理情况及其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适宜开展一般湿地认定的区域;

2.形成认定报告阶段责任:组织开展认定区域的资源调查与评价工作,形成认定报告;

3.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一般湿地认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4.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对认定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5.公示阶段责任:将一般湿地建议名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决定阶段责任:将一般湿地名录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信息公开;

7.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林木种子采种林(种子园、母树林、良种采穗圃)确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优良林分、优良单株、珍稀濒危树种、古树名木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应当依法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征求意见阶段责任:告知各有关单位,提出本区域内林木种子采种林(种子园、母树林、良种采穗圃)确定意见,

2.汇总整理阶段责任:根据上报材料,汇总整理提出本区域主要林木建议目录。

3.专家论证阶段责任: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对目录进行论证。

4.确定并公布阶段责任:收集整理好材料后上报省林业厅,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公告本省主要林木,实现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建立和保护标志设立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家种质资源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

2.部门规章:《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国家林业局建立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根据需要保存具有重要价值或者珍贵的林木种质资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根据需要保存乡土树种、地方主要造林树种等林木种质资源。

3.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优良林分、优良单株、珍稀濒危树种、古树名木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应当依法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执法岗位职数:12

执法责任:

1.征求意见阶段责任:告知各有关单位,提出本区域内林木种子采种林(种子园、母树林、良种采穗圃)确定意见,

2.汇总整理阶段责任:根据上报材料,汇总整理提出本区域主要林木建议目录。

3.专家论证阶段责任: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对目录进行论证。

4.确定并公布阶段责任:收集整理好材料后上报省林业厅,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公告本省主要林木,实现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林权抵押登记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章:抵押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第(一)、(三)项: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2.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具体程序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林权登记机关在受理林权抵押登记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借款合同、林权证及林权权利人同意抵押意见书、抵押林权价值评估报告(拟抵押林权需要评估的)以及其他材料。林权登记机关应对林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

3.《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云银监发〔201071号,2010315日)第三十条: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林权需经林权登记部门办理正式登记手续,并由林权登记部门出具他项权利证明书。

4.《隆阳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隆阳区林业局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登记部门。审核、办理抵押《林权证》的注记和《他项权证》,并进行抵押物登记簿登记。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13

执法责任:

1.受理登记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林权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

3.登记备案阶段责任:受理抵押登记申请后,对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同时,林权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在抵押林权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等证明文件,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第五项:林权证核发登记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3.部门规章:《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4.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使用权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核发林权证。林权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统一印制。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13

执法责任:

1.受理登记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公示阶段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林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40日;

4.登记备案阶段责任:符合条件、公示期届满后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自公示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林权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六项:林权流转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法规:《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提供林权流转及林产品供求信息,鼓励交易双方在林权服务中心流转。

第二十五条 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

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也可以分别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转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第二十六条 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公开、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

(二)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三)流转期限在林地剩余使用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地类、坐标位置、面积及四至界限,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三)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间;

(四)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期内林地资源收益权的处置;

(七)合同期内,因林地被占用、征收、征用的林地、林木补偿及安置补助等有关费用的处置;

(八)合同期满时林地和林木存量的处置方式;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流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流转工作小组;

(二)流转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流转方案;

(三)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

(四)签订流转合同;

(五)办理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及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收益归该组织所有,并主要用于发展集体林业生产、乡村公益事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分配。

第三十条 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可以办理融资、抵押贷款;可以进行自主经营、联户经营、租赁经营等经营活动,其收益归林地使用权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 国有林地使用权流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13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可流转或者不可流转的决定(不可流转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它责任: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八)行政奖励(共3项)

第一项: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现场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奖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对野生动物保护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四)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有功的;(五)在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有重要贡献的;(六)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技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七)在基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八)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现场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奖励。

第三项:对保护野生植物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认真贯彻执行珍贵树种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珍贵树种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二)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珍贵树种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对破坏珍贵树种的行为依法制止或者检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功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现场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奖励。

(九)行政裁决(共1项)

第一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2.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926日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4实施 林业部令)全文。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13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裁决或者不予裁决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不予裁决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它责任: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