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 索引号
- 01525685-0-30/2017-030200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权力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7-03-02
一、 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 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 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
(三) 法定代表人:杨宗猛
(四) 单位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建设路70号
(五) 邮政编码:678000
(六) 投诉举报电话:(0875)2160110
二、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4年5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
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4年5月1日 |
国务院令第405号 |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国务院 |
2013年3月1日 |
国务院令第630号 |
|
4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2年4月5日 |
国务院令第617号 |
|
8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公安部 |
2009年1月1日 |
公安部令第104号 |
|
9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
公安部 |
2009年4月1日 |
公安部令第105号 |
|
10 |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
公安部 |
2007年1月1日 |
公安部令第90号 |
|
11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公安部 |
2013年1月1日 |
公安部令第125号 |
|
12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公安部 |
2013年1月1日 |
公安部令第127号 |
|
13 |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 |
2013年5月1日 |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
|
14 |
《警车管理规定》 |
公安部 |
2006年11月29日 |
公安部令第89号 |
|
15 |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
公安部 |
2009年1月1日 |
公安部公通字[2008]58号 |
|
16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 |
2009年1月1日 |
公安部公通字[2008]277号 |
|
17 |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8年7月1日 |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 |
2014年3月28日修正 |
18 |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2013年4月1日 |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
|
19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1年 6月16日 |
国务院令第307号 |
|
三、 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 行政许可(共0项)
(二)行政处罚(共104项)
第一项: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七) 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项: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驾驶临时入境的机动车超出行驶区域或者路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理。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项: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项: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五项:对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第四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额定人数未达20%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1000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人数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六项:对公路客运车辆违规载货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第四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额定人数未达20%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处1000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人数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七项: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第四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未达50%的,处10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八项:对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第四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四)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九项:对违规停放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
(五)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但未离开驾驶座经教育后立即驶离的,以及机动车在小巷、社区临时停放不妨碍通行的;
第七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有隔离设施的路段停车的;
(十一)在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公共汽车站、急救站门前停车的;
(十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
第八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十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项:对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项: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驾驶未取得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机动车,或者驾驶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处理;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九)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及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项:对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六)未粘贴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项: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驾驶未取得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机动车,或者驾驶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处理;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六)未粘贴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项:对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九)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及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项:对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九)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及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项:对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项: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项: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1000元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项: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项: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驾驶机动车,或者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处理;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十一)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仍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项:对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五)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项: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项:对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含)未达10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
第八十六条 在限速60公里以上(不含60公里)道路,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处警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限速8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二)在限速100公里以下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
(三)在限速为100公里(不含100公里)以上道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客运机动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项: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七)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项:对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八)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对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项: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九)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项:对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十)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项:对驾驶拼装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二款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项:对上路行驶报废机动车的所有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项:对出售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一百条第三款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项:对种植物、设施妨碍交通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项: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项:对生产不合格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取得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准产证:
(一)降低产品质量的;
(二)经抽查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追究下列行政责任:
(二)取得准产证的企业生产不合格号牌的,没收其不合格号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不合格号牌价值15~25%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项:对向无证企业转让机动车号牌生产计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注销准产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取得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准产证:
(三)将生产计划转让给无证企业生产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项:对未经许可生产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追究下列行政责任:
(一)无证生产号牌的,没收其号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号牌价值20~30%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项:对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牌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十)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放大牌号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项:对机动车牌号喷涂不清晰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项:对机动车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规定在车身玻璃部位喷涂、粘贴广告和标识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项:对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粘贴反光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项:对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或者不按规定时限申领机动车检测合格标志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项:对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第十条第一款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第三款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项:对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项:对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项: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技术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项:对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项:对补领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项:对实习期内驾驶不符合规定车型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项:对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项:对未按规定申报变更驾驶证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项: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八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项:对身体条件不适合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八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项:对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八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三项: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项:对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五项:对不按规定驶入导向车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九)不按规定驶入导向车道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六项:违反规定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在机动车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七项:对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项:对持军队、武警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持军队、武警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项:对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项:对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四)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项:对非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二项:对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一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车道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三项:对一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车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一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车道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四项:对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五项:对机动车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六项:对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试车、学习驾驶,或者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七项:对发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发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八项:对行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八)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对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九项:对临时入境外国籍机动车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 中国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驾驶临时入境的外国籍机动车的,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项: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
(一)外地驾驶人因道路不熟悉驾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二)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三)机动车行驶时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四)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的;
(五)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但未离开驾驶座经教育后立即驶离的,以及机动车在小巷、社区临时停放不妨碍通行的;
(六)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
(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八)其他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影响交通安全、通行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项:对摩托车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非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项:对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停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有隔离设施的路段停车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三项:对在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公共汽车站、急救站门前停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在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公共汽车站、急救站门前停车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四项: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五项:对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六项:对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十三)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未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七项:对未经批准组织、参与道路赛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十四)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组织、参与道路赛车的,对组织者或者参与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八项:对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载视频监控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 旅游客运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载视频监控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九项: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一)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项:对违反规定阻碍交通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 违反规定阻碍交通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一项:对未按照规定征得公安交管部门同意或者未在公安交管部门同意范围内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或者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范围内施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道路施工作业单位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依法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二项: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未悬挂号牌、有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三项:对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部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部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四项:对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五项:对电动自行车进入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其他禁止通行区域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六项:对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七项:对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八项: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九项:对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机号码、车身号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项:对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四)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一项: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客营运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客营运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二项:对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醉酒驾驶的;
违反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下罚款。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三项: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四项: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五项: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六项: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七项: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驾驶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八项: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九项:对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项: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零一项:对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零二项:对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零三项: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项: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驾驶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行政强制(共29项)
1.行政强制措施(共24项)
第一项: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保护性约束措施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二项:对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公路客运车辆的扣留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扣留车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三项:对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机动车的扣留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扣留车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四项: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动车扣留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扣留车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五项: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机动车的扣留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扣留车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项: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机动车的扣留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扣留车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七项: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扣留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扣留车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八项:对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嫌疑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扣留车辆、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扣留事故车辆、嫌疑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并妥善保管,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九项: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的扣留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扣留车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十项:对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的扣留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扣留车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一)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十一项: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非机动车的扣留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扣留车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十二项:对改变已登记的非机动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非机动车的扣留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扣留车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三)改变已登记的非机动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十三项:对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非机动车的扣留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扣留车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四)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十四项:对可能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违法驾驶人的驾驶证的扣留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十五项: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违法驾驶人的驾驶证的扣留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十六项:对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的拖移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拖移机动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十七项:对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测试、检验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十八项: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收缴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收缴物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十九项: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收缴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收缴物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二十项:对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收缴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收缴物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二十一项:对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的收缴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收缴物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二十二项:对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收缴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收缴物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二十三项: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收缴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收缴物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一百条第三款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二十四项: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收缴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收缴物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一、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二、行政强制执行(共5项)
第一项:强制拆除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强制拆除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7.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二项:强制报废机动车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强制报废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一百条第三款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7.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三项:强制排除妨碍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强制排除妨碍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7.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四项: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加处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7.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五项:强制撤离现场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强制撤离现场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四)行政检查(共0项)
(五)行政奖励(共1项)
第一项: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举报交通事故后逃逸者奖励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执法行为(共12项)
第一项:实行交通管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3.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4.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5.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6.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7.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8.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项:责令专业运输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5.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项:责令停止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3.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4.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5.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6.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7.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8.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属于本辖区道路交通事故而未及时立案处理的;
2.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错误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五项:对有被盗抢嫌疑的机动车的扣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项:对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机动车的扣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七项:对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的扣留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执法机构: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0人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