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索引号
01525685-0-30/2017-0302008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权力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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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3-02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三)法定代表人:曾如德

(四)单位地址:隆阳区永昌路223号

(五)邮政编码:678000

(六)投诉举报电话:0875-2145642

二、行政执法依据

(执法主体名称)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文号/令号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9.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

1994.12.1

国务院令第167号

1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11.29

国务院令第253号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0.3.20

国务院令第284号

1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6.16

国务院令第380号

1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3.4

国务院令第344号

14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7.1

国务院令第369号

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4.7.1

国务院令第408号

16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

2005.12.1

国务院令第449号

17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99.8.6(2003.11.5修正)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7、19号

18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99.10.1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

19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1.5.8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20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2.2.1

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

21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

2003.7.1

国家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

22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国家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

2003.7.1

国家计委、国家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

第31号令

23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3.10.4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

24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卫生部

2004.6.1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1号

25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4.7.1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2号

26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4.11.10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3号

27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5.10.1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7号

28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5.11.1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29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2.11.25

云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30

《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2.1.1

省政府第105号令

31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8.3.1

云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86号公告

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3项)

第一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至22条:“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线污染防治法》第29、34条:“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至12条:“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4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3)《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3、4、6、8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环境有影响而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一)流域开发、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开发类建设项目;(二)放射性设施类建设项目;(三)农业种植、林木种植、牲畜饲养、淡水养殖等农林牧渔类建设项目;(四)露天开采、煤炭采选、金属矿采选、非金属矿采选等采掘类建设项目;(五)食品加工及制造、烟草加工、纺织、皮革、造纸、印刷业、炼焦、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机械制造等制造类建设项目;(六)电力、煤气、水生产供应类建设项目;(七)城市道路、城市旧区改造、固体废物集中填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等城市建设类建设项目;(八)地质勘查、水利工程类建设项目;(九)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民航工程、港口、码头、水运枢纽等交通运输和仓储、电信类建设项目;(十)批零、餐饮类建设项目;(十一)房地产开发类建设项目;(十二)城市园林及城市绿化、学校、旅馆、旅游景区开发、缆车索道建设、娱乐服务、展览馆、影剧院等社会服务业类建设项目;(十三)医院、疗养院、卫生站、体育场、体育馆等卫生体育类建项目;(十四)广播电影电视类建设项目;(十五)国家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第四条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和分级审批管理。省环保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不满2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不满500万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必要时可以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其中需要在开工前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第八条 县级以上计划、经贸、建设、工商、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意见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备案审查事项的前置条件。”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隆阳区环境保护局环评股。

3、执法岗位职数: 2

4、分管领导姓名:姜娴

5、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

6、是否收费:否

7、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8、执法责任:依法受理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执行环境评价制度;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确定建设项目是否可以建设。

第二项 排污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4)《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在 改变的十五天前重新申报登记。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5)《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第六条:“前款规定以外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和发证权限,由地级环保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填报申请排污量应当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定的排污指标要求,在试运行期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换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方可正式投产运行。”。

2、行政许可机构名称: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股。

3、执法岗位职数: 2

4、分管领导姓名:姜娴

5、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6、是否收费:否

7、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8、执法职责: 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基础上,根据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确定该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许可总量。

第三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8条:“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2)《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11条:“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前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试生产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7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隆阳区环境保护局环评股。

3、执法岗位职数:2

4、分管领导姓名:姜娴

5、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6、是否收费:否

7、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8、执法职责: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完工后,对工程能否进行试生产进行审批。

(二)行政处罚(共86项)

第一项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二项 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及应当重新申请而未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继续排污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云环控发[2001]806号)第四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第十五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发生变化需增加排放总量的,应当说明增加的原因和需增加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来源,并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重新领取排污许可证。第十八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停业或者届满后不再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三项 对未取得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四项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2月19日环保部令第31号)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五项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2月19日环保部令第31号)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六项 对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七项 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八项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九项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十项 对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十一项 对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十二项 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十三项 对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十四项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十五项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十六项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十七项 对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十八项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十九项 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项 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项 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项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项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项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项 对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或放射性同位素进口、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项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项 对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项 对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项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三十项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项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项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项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及相关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项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项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项 对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领取许可证。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项 对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五十九条: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项 对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六十三条: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项 对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物品交付托运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六十三条: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四十项 对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六十三条: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二)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三)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项 对违反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项 对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项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项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固体废弃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项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项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项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许可证规定,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项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九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项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四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五十项 对违反规定,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项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四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项 对未在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或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四十五条: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二)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项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和开展个人剂量监测且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4月1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项 对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4月1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项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4月1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项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项 对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项 对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4)《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视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拒报、谎报和不按时申报污染物排放事项,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超量排放污染物的;(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四)违反国家规定,引进不符合我国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五)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七)违反有关规定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擅自从事对环境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八)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通知、报告或者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九)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污染的;(十)破坏自然环境和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擅自生产、销售不符合环境保护质量标准的环境保护产品、装备的;(十二)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采用稀释等方法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染物的;(十三)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环境的。

(5)《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一)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三)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四)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五)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6)《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但尚构不成刑事处罚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五十九项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六十项 对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处以罚款。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项 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4)规范性文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罚款幅度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92号)。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项 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三倍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项 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项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项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六十六项 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项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六十八项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六十九项 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七十项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七十一项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七十二项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项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七十四项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七十五项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违法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七十六项 对未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超期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七十七项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七十八项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第二款: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七十九项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五条第四款: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八十项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八十一项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十条: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八十二项 对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或者环境管理信息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或者环境管理信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八十三项 对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八十四项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二)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八十五项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5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八十六项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1)《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2)《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七条: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3项)

第一项 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颁布,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第七十五条: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二项 责令企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水污染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第三项 责令停止建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执法机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有违反上述执法依据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确认,依照上述执法依据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四)其他执法行为(共7项)

第一项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执法机构:环境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受地方环保部门委托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检查。

第二项 排污单位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执法机构:环境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受地方环保部门委托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检查。

第三项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四条第一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具体负责。

执法机构:环境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受地方环保部门委托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检查。

第四项 放射性污染防治及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4)《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机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检查。

第五项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环境影响跟踪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执法机构:环境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受地方环保部门委托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检查。

第六项 排污单位及环境保护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执法机构:环境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受地方环保部门委托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检查。

第七项 排污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3)《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3月20日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第二款: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其他排污费由县级或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

执法机构:环境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对辖区内排污者排污费进行核定和收缴。

隆阳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