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地震局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索引号
01525685-0-30/2017-0301006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权力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7-03-01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保山市隆阳区地震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法定代表人:袁宝平;

(四)单位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玉泉路47号;

(五)邮政编码:678000;

(六)投诉举报电话:0875-3039557。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8月5日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中国地震局第3号令)。

隆阳区地震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文号/令号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11年9月1日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3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

中国地震局

1999年8月10日

中国地震局第3号令

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2项)

第一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具有基本建设审批权的部门应当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规定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必备内容。

执法机构:隆阳区地震局

执法岗位职数:8

分管领导姓名:王晓怡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袁宝平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王晓怡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别:地震)YN240619

杨国群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别:地震)YN212643

段雪玲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别:地震)YBS02145

寸学洪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别:地震)YN212644

蒋启金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别:地震)YBS02146

付金润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别:地震)YBS02147

杨育春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别:地震)YN212642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核定阶段责任: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标准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需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参数;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项: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执法机构:隆阳区地震局

执法岗位职数:8

分管领导姓名:王晓怡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袁宝平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王晓怡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别:地震)YN240619

杨国群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别:地震)YN212643

段雪玲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别:地震)YBS02145

寸学洪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别:地震)YN212644

蒋启金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别:地震)YBS02146

付金润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别:地震)YBS02147

杨育春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别:地震)YN212642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核定阶段责任:严格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确定建设工程是否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建设单位按标准或要求建设抗干扰设施、增设地震监测设施。抗干扰设施或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完成后,地震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建设工程方能开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共3项)

第一项:对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依法裁量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处罚规定不一致的,一般应当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或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有规定的,应当遵循。2.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一致,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3.公开原则。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做出说明。4.教育先行原则。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凡属处罚的案件,要把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作为行政执法首要目标。5.依据规定程序裁量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根据本规则规定程序进行。

执法机构:隆阳区地震局

执法岗位职数:8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定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关于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性安全评价或不按经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不依法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3.调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4.审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告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6.决定阶段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2.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依法裁量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处罚规定不一致的,一般应当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或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有规定的,应当遵循。2.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一致,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3.公开原则。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做出说明。4.教育先行原则。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凡属处罚的案件,要把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作为行政执法首要目标。5.依据规定程序裁量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根据本规则规定程序进行。

执法机构:隆阳区地震局

执法岗位职数:8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定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3.调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4.审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告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决定阶段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依法裁量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处罚规定不一致的,一般应当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或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有规定的,应当遵循。2.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一致,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3.公开原则。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做出说明。4.教育先行原则。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凡属处罚的案件,要把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作为行政执法首要目标。5.依据规定程序裁量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根据本规则规定程序进行。

执法机构:隆阳区地震局

执法岗位职数:8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定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关于建设单位不依法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3.调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4.审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告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6.决定阶段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行政强制(共0项)

(四)其他执法行为(共0项)

隆阳区地震局

201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