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 索引号
- 01525685-0-30/2017-0301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权力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7-03-01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保山市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机构);
法定代表人:李绍勇;
单位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城北兰城路584号隆阳区住建局4楼;
邮政编码:678000;
投诉举报电话:0875--2122292。
二、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请填写下表,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例: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规范性文件)。
(执法主体名称)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 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1 |
国务院办通知 |
国务院办 |
2005年 |
国办【2016】37号 |
|
2 |
云南省政府办通知 |
省政府办 |
2005年 |
云政办发【2005】156号 |
|
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2项)
第一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市级下放职能职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分管领导姓名:李忠辉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李绍勇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李智宏,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证号码:YBS02194
赵世富,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证号码:YBS02178
办理时限:3天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1.执法责任:与执法岗位匹配的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核准文件;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部门规章:《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城[1995]383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一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执法机构:保山市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分管领导姓名:李忠辉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李绍勇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赵策,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证号码:YBS02227
吴伟,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证号码:YBS02228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与执法岗位匹配的责任,我局只属于初办(代办机构),审核权在市住建局,审批权在省住建厅,承担初办该承担的相关责任。
(二)行政处罚(共4大项,104条)
第一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60条)
行政处罚种类:城市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保山中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隆阳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依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一条: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50元罚款。
第三条: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外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外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下罚款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入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五十九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支输和处置的规定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五十九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五十九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五十九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五十九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共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五十九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五十九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占道经营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项、五十九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其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为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义务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义务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义务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义务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义务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义务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义务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义务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义务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义务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义务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标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作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四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第六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第二项:城市绿化管理(9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依法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兴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一条:侵占城市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市树木
行政处罚种类:城市绿化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未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的
行政处罚种类:城市绿化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行政处罚种类:城市绿化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一款一项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行政处罚种类:城市绿化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一款二项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行政处罚种类:城市绿化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一款三项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行政处罚种类:城市绿化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一款四项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行政处罚种类:城市绿化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行政处罚种类:城市绿化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一款
第九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行政处罚种类:城市绿化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二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项: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共33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依法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兴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一条:损坏、偷盗窨井盖;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未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擅自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十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未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在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发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设施、产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无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特许经营者将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擅自转让、出租、处置、抵押属国有资产的特许经营设施、生产设备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的,撤销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临时接管。
第九条:特许经营者未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履行普通服务义务,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的,撤销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实行临时接管。
第十条:特许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的,撤销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临时接管。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者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四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的,撤销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临时接管。
第十二条: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一项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增溶作用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二项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三项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四项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五项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六项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七项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桥梁上驾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褫或者修复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二款四项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紧急抢修埋没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二款五项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6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控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二款六项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7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项:交通管理(共2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道路交通安全法》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依法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辆侵占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7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条: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行政处罚种类:交通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人行道上乱停放非机动车
行政处罚种类:交通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以上
执法责任: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强制(共1项)
1.行政强制措施(共1项)
第一项: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违规建筑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岗位职数:由区人民政府根据现场勘查而定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城市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保山市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