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 索引号
- 01525685-0-30/2017-0301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权力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7-03-01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保山市隆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
(三)法定代表人:杨帆;
(四)单位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龙泉路46号;
(五)邮政编码:678000;
(六)投诉举报电话:(0875)2162596。
二、行政执法依据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
2002年 11月1日 |
主席令第13号 |
2014年 8月修订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山安全法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
1993年 5月1日 |
主席令第65号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
2002年 5月1日 |
主席令第52号 |
2016年 7月修订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
1996年 10月1日 |
主席令第63号 |
2009年 8月修订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
2004年 7月1日 |
主席令第7号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
2012年 1月1日 |
主席令第49号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
1999年 10月1日 |
主席令第16号 |
|
8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7年 6月1日 |
国务院令 第493号 |
|
9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国务院 |
2004年 1月13日 |
国务院令 第397号 |
2014年 7月修订 |
10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1年 12月1日 |
国务院令 第591号 |
|
11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年 1月21日 |
国务院令 第455号 |
|
12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年 11月1日 |
国务院令 第445号 |
|
13 |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云南省人大 常委会 |
2008年 1月1日 |
省人大公告 第66号 |
|
14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09年 6月8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 |
2015年 5月修订 |
1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11年 12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2015年 5月修订 |
16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09年 10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 |
2013年 8月修订 |
17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07年 4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 |
|
18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06年 4月15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
|
19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12年 4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
2015年 5月修订 |
20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11年 2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2015年 4月修订 |
21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12年 7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
2015年 5月修订 |
22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10年 10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 |
|
23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 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09年 10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 |
|
24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 规定(试行)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07年 7月12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 |
2015年 4月修订 |
25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12年 3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
|
26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10年 7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
2015年 2月修订 |
27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11年 12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
2015年 5月修订 |
28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12年 6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
|
29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12年 6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 |
|
30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 监督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12年 6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
31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13年 9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 |
|
32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13年 7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
2015年 5月修订 |
33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09年 5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
|
34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11年 7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 |
2015年 5月修订 |
35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11年 7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 |
2015年 5月修订 |
36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08年 1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
2015年 4月修订 |
37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09年 11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
|
38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08年 2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
|
39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10年 11月15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 |
2015年 5月修订 |
40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07年 3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 |
2013年 8月修订 |
41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14年 3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 |
2015年 5月修订 |
42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许可证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13年 5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 |
2015年 5月修订 |
4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12年 9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 |
2015年 5月修订 |
44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安全管理规定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12年 3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 |
2015年 5月修订 |
45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13年 12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
46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11年 1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 |
2015年 5月修订 |
47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 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13年 10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 |
2015年 5月修订 |
48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 |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 |
2006年 3月1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
2015年 5月修订 |
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2项)
第一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实施)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四条: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分管领导姓名:李云海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杨甫林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杨甫林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533000100
陈春丽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533000090
杨文礼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533000094
办理时限:法定30个工作日(承诺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项:无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55号)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分管领导姓名:李云海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杨甫林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杨甫林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533000100
陈春丽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533000090
杨文礼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533000094
办理时限:法定30个工作日(承诺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二)行政处罚(共282项)
第一项: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机构转借、出租、出让资质证书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规划信息和统计调度股、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项:对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三项: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1月29日起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项: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五项: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1月29日起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第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六项: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七项: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八项: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九项: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十项: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十一项: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十二项: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十三项: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十四项: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十五项: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十六项: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十七项: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七十二条第(八)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十八项: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的。”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七十八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十九项:对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或者定期检验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第八十条第(七)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十项: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十一项: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十二项: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危险化学品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正)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第七十七条:“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十三项: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7号)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十四项: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十五项: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十六项: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十七项: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十八项: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十九项:对生产经营项目、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三十项:对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三十一项:对生产区域与员工宿舍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或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三十二项: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令修改)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三十三项: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拒绝或者阻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九)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1月29日起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拒绝或者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三十四项: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1年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令修改)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三十五项:对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三十六项:对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三十七项: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5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三十八项:对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三十九项:对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十项:对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第(二):“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十一项:对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第(五)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十二项:对通过隐瞒情况、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9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十三项: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53号进行修正)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十四项:对转让、出租、出借、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令修改)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8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十五项: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十六项: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修正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十七项: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十八项: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十九项: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五十项: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五十一项: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五十三项:对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五十三项: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五十四项: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第七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五十五项: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第七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五十六项: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五十七项:对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五十八项: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五十九项: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六十项:对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第七十一条第五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六十一项: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六十二项: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六十三项: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六十四项: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六十五项: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第七十二条第五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六十六项: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第七十二条第六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六十七项: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第七十二条第七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六十八项:对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第七十二条第十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六十九项:对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七十二条第十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七十项: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七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七十一项: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七十二项: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七十三项: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七十四项: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七十五项: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七十六项: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七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七十七项: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七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七十八项: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七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七十九项: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八十项: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七十九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八十一项: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八十二项:对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八十三项:对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告知检查结果、建立监护档案并提供有关监护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七十一条第(四)、(五)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第五十条第(四)、(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第五十一条第(九)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八十四项: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第(七)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八十五项:对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八十六项: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五)项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八十七项: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七十五条第(八)项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八十九项:对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规划信息和统计调度股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九十项:对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规划信息和统计调度股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九十一项:对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规划信息和统计调度股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九十二项:对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规划信息和统计调度股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九十三项:对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规划信息和统计调度股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九十四项:对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规划信息和统计调度股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九十五项:对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规划信息和统计调度股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九十六项:对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规划信息和统计调度股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九十七项:对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规划信息和统计调度股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九十八项:对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规划信息和统计调度股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九十九项:对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规划信息和统计调度股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项:对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规划信息和统计调度股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零一项: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三)、(四)、(五)、(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零二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三)、(四)、(五)、(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零三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正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三)、(四)、(五)、(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正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零四项: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三)、(四)、(五)、(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零五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条第:“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零六项: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条第:“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零七项: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末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零八项: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五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零九项:对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一十项:对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一十一项: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一十二项:对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给其他人使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一十三项:对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一十四项:对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一十五项: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一十六项:对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一十七项: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一十八项: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销售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销售和库存等情况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一十九项: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二十项:对危险化学品包装与性质、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二十一项: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按规定处置生产装置、丢弃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正)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二十二项: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修改):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二十三项: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修改):
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二十四项: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修改):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二十五项: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修改):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二十六项: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修改):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二十七项: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修改):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二十八项: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修改):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二十九项: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七)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三十项: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三十一项: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令修改)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三十二项: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令修改)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三十三项:尾矿库安全管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第八条第二款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第十九条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第二十条 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定期组织尾矿库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治理,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第二十四条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第二十六条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第二十九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三十四项:尾矿库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三十五项: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三十六项:对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无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带电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三十七项:对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定期检测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的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部门规章:《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三十八项:对矿山企业未按采掘作业要求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三十九项:对矿山企业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部门规章:《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四十项:对矿山企业在有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在水体下面开采的;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一)有瓦斯突出的;(二)有冲击地压的;(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五)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四十一项:对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四十二项:对应当探水前进施工时未探水前进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四十三项:对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四十四项:对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采取相关措施,减少氧气析出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氧气析出量:(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四十五项:对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四十六项:对违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库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令修改)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四十七项: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四十八项: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四十九项:对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五十项:对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五十一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五十二项:对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五十三项:对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五十四项: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五十五项:对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五十六项: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五十七项: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五十八项: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五十九项: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五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主要负责人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六十项: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停止违法活动、罚款、没收违法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六十一项: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六十二项: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六十三项: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六十四项: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六十五项: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六十六项: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六十七项: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六十八项: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六十九项: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发一百七十项: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七十一项: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八条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七十二项: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情形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七十三项: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办理变更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七十四项: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含港口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五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七十五项: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四条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七十六项: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修订)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十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一条第(九)、(十)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七十八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七十九项:对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提供化学品不相符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行政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八十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八十一项: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八十二项: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材质、包装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八十三项: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第一款第十一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八十四项: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七十八条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条第:“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八十五项: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七十八条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八十六项: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正)第七十八条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八十七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八十八项: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八十九项:对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九十项: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九十一项:对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九十二项:对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九十三项: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六条第三款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条第二项: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九十四项: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六条第三款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条第四项: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九十五项: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六条第三款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条第三项: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九十六项: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六条第三款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条第五项: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九十七项: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六条第三款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条第六项: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九十八项: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六条第三款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条第七项: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一百九十九项: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项: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零一项:对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零二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情况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零三项: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零四项:对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让、储存情况未向安监部门备案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零五项: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及处置方案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零六项: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零七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处罚向不具备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零八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零九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一十项: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撤销许可证、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一十一项: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撤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一十二项: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一十三项: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一十四项: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一十五项: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一十六项: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一十七项: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一十八项: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一十九项:对烟花爆竹零售企业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二十项: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治安管理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二十一项: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二十二项: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二十三项: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二十四项: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二十五项: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二十六项: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二十七项: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二十八项: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二十九项: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三十项: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三十一项: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三十二项: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三十三项: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4号令)第四十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三十四项: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4号令)第四十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三十五项: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4号令)第四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三十六项: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4号令)第四十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三十七项: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4号令)第四十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三十八项、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停止受理申请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3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二)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三)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四)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三十九项: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第一项: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四十项:对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第二项: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四十一项: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第四项: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四十二项: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第五项: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四十三项: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四十四项: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四十五项: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四十六项: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四十七项: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四十八项: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四十九项: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变更情形,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五十项:对安全培训机构违反培训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规划信息和统计调度股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五十一项:对违反培训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行进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规划信息和统计调度股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五十二项: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五十三项: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五十四项: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五十五项: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五十六项: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五十七项: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五十八项: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证照、暂停或者撤销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六条第三款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五十九项:对企业其他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七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六十项:对未按规定对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或责令关闭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十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一条第(九)、(十)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六十一项:对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或责令关闭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九)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六十二项:对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决定。对乙级机构的处罚,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甲级机构的处罚,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六十三项: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令限期改正、责令保留检测检验工作、撤销检测检验资质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保留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六十四项: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一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六十五项:对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六十六项: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六十七项: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六十八项: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六十九项: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七十项: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七十一项:对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七十二项: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七十三项: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七十四项:对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七十五项:对生产经营单位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七十六项:对生产经营单位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七十七项: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七十八项:对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七十九项: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
处罚行政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警告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八十项: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警告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八十一项:对生产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警告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百八十二项: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关闭、吊销证照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三)行政强制(共6项)
1.行政强制措施(共6项)
第一项: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扣押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项:对企业拒不执行消除事故隐患的决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三项: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取缔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依法取缔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执法机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15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项: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的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扣押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七条第四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五项:对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扣押、查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六项: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封存材料和设备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
执法岗位职数:6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四)其他执法行为(共三项)
第一项执法行为名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生产、经营,第三类生产备案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二项执法行为名称: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执法机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三项执法行为名称: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公布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执法机构:规划信息和统计调度股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