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窑镇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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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25771-4-02_C/2017-0224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窑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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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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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览量
- 日期
- 2017-02-24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隆阳区瓦窑镇人民政府;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
(三)法定代表人:李军;
(四)单位地址:隆阳区瓦窑镇瓦窑街子1号;
(五)邮政编码:678001;
(六)投诉举报电话:0875-2863011。
二、行政执法依据
瓦窑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4年8月2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 |
2 |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省人民政府 | 2015年1月1日 | 云政发〔2014〕65号 | |
3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5年10月1日 | ||
4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国务院常委会议 | 1993年10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6号 | |
5 |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3年1月1日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5年7月1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1号 | |
7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国务院常委会议
| 2004年3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94号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国家卫生部 | 1991年12月6日 | 卫生部令第17号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8年1月1日 | 主席令第71号 | |
10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4年1月1日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0年10月28日 | 主席令37号 |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8年6月1日 | 主席令79号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5年4月24日 | 主席令第74号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年1月1日 | 主席令63号 | |
15 |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2年9月1日 |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9年5月1日 | 主席令第6号 | |
17 |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8年1月1日 |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 |
18 | 《云南省消防条例》 |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1年1月1日 | 云公消〔2010〕252号 | |
19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2014年8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2年8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55号 | |
21 | 《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 2005年9月1日 | 云财农〔2005〕170号 | |
22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08年2月1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 |
23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9年10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 | |
24 |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年9月1日 |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 |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5年1月1日 | 主席令第3号 | |
26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 2003年3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 |
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2004年1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 | |
28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2005年3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47号 | |
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3年3月1日 | 主席令第73号 | |
30 |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 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2014年1月1日 | ||
31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6年9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71号 | |
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2006年9月1日 | 主席令第25号 | |
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1992年10月1日 | 主席令第40号 | |
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5年1月1日 | 主席令第28号 | |
35 | 《幼儿园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 1990年2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 |
36 | 《兵役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4年5月31日 | 主席令第14号 | |
37 |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 省人民政府 | 2006年3月1日 | 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 |
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8年11月4日 | 主席令37号 | |
39 |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1990年4月1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号 |
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1项)
第一项: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执法机构:瓦窑镇人民政府林业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3人
分管领导姓名:王 伟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 张 键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张键,证件号码:YBS01285;余江文,证件号码:YBS01286;余波,证件号码:YBS01287。
办理时限:无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 .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 .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共4项)
第一项: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证生育的,应当责令其补办《生育证》,拒不补办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
(二)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执法机构:瓦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违法生育情况及违法生育的法律依据、违法生育行政罚款金额。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违法生育行政处罚决定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项: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6号)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执法机构:瓦窑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拆除、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6号)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执法机构:瓦窑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对违反镇村庄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拆除、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瓦窑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行政强制(共6项)
1.行政强制措施(共3项)
第一项: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执法机构:瓦窑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催告环节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2.决定环节责任: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强行拆除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执法机构:瓦窑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文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责令单位和个人修复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瓦窑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催告环节责任:催告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告知其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强制执行(共3项)
第一项: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直接强制执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执法机构:瓦窑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劝阻,要求立即自行铲除;2.听劝阻的,立即组织人员铲除;3.报当地派出所处理;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捕杀狂犬、野犬。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直接强制执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执法机构:瓦窑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1.准备实施阶段:根据捕杀实施方案,告知各村,并要求各村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告知;2.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捕杀;3.事后处置阶段:按照要求对捕杀的犬只进行无害化统一处理;4.监督管理阶段:加强日常狂犬、野犬巡查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直接强制执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第六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三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采取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紧急措施;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确定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执法机构:瓦窑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1.催告环节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四)行政征收(共1项)
执法行为名称:社会抚养费征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2002年8月30日 云政发〔2002〕110号)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住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计征;(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本款(一)、(二)项分别计征。违法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违法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计征。本条规定的违法生育人员,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加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执法机构:瓦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计算方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行政检查(共4项)
第一项:
执法行为名称: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三十四条: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执法机构:瓦窑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1.监管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整改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3.报告责任:对违法行为无法制止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执法行为名称: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执法机构:瓦窑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1.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2.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当面告知,要求及时整改;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执法行为名称: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监督。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执法机构:瓦窑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1.受理责任阶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检查;
2.审查责任阶段: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执法行为名称:对渡口安全隐患的检查及限期整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部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执法机构:瓦窑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1.检查责任:对乡镇渡口渡船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实事求是,注重收集证据和材料,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信息;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六)其他执法行为(共8项)
第一项: 执法行为名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承包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登记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对发包方和承包人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签署意见。承包人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执法机构:瓦窑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 执法行为名称: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14号)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执法机构:瓦窑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3.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执法行为名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执法机构:瓦窑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4. 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执法行为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执法机构:瓦窑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3人
执法责任: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 执法行为名称: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第五十三条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执法机构:瓦窑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1人
执法责任:1.收集移民对安置工作的意见建议,整理形成安置区各类工作方案;2.采取措施保障移民生产、住房、就业、就学、就医等各方面权益3.调处移民之间、移民与当地原居民之间涉及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矛盾;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 执法行为名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审核(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管理审批机关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工会负责本辖区或者本企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统计、计划、审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执法机构:瓦窑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1人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分别进行经济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3.移送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区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4.事后管理责任:对低保人员信息登记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信息;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七项:执法行为名称:兵役登记。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第十五条: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组织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指定专人负责兵役登记。第十六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自行到兵役机关或者指定的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也可以委托家属代为登记。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给兵役登记证。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执法机构:瓦窑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1人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并依法对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3.送达阶段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项: 执法行为名称:民间纠纷调解处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部门规章:《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十五条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执法机构:瓦窑镇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民事纠纷,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2.调解阶段责任:注重当事人隐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平公正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3.协议履行阶段责任: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对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分类别进行处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