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685-0/20230530-0001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文 号
- 隆政发〔2023〕7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5-3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隆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隆阳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保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工作要求,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政治机关、落实机关、服务机关、清廉机关建设,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和诚信政府。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做到政治要强、工作要强、作风要强、纪律要强。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持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持对党绝对忠诚,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区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务实高效,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人民政府处理与其他各县(市、区)之间的事务。区政府办公室在区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区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区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
副区长既要按照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区长出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区委部署要求,以及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凡属部门事权事项,应依法依规及时妥善作出决定,进行处理。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坚持“三个定位”目标方向,坚持改革开放创新协同发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强边固防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推进隆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十二条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省、市各级经济发展工作要求,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定不移推进市场化、产业化、法治化、生态化、国际化进程,大力发展资源经济、口岸经济、园区经济,推动隆阳区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第十三条 深度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科学有效防灾减灾救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边疆繁荣稳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隆阳。
第十五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公共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第十六条 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子,建设绿美隆阳。
第十七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由区政府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区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四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在提交集体讨论前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应当建立会议纪要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对决策实行一事一档。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完善公开审查、动态调整机制,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及时答复。积极搭建政民互动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改善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各组成部门负责同志要坚持必阅、必批、必管、必复群众信访事项,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重要信访案件,牵头解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群众反映强烈的共性问题。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重要部署;
(二)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五)研究其他需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适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区委各有关部、委、办负责同志,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同志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工作要求;
(二)讨论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审议区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
(五)研究确定向市政府或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请示区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和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八)研究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议题主办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草拟议题材料,完成书面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性审查等程序,分管副区长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论证。做好议题上会前准备工作后报区长审核同意后安排上会。会议原则上仅安排议题主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凡属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各区直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
第四十二条 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副区长按照工作分工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区长确定;会议文件须在会前报区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区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的,须向区长请假,其分管联系部门、单位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确需上会研究的须向会议提交个人书面意见;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会的,须向区长请假,获同意后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会,其所在部门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参会人员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各副区长会签后报区长签发。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区长、副区长签发,其中涉及财税、重大经济政策、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重要事项的,须报区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 规范并减少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报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照计划严格执行。
第四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应事先征得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再正式向区人民政府报送请示,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应提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应于本年度12月中旬前将会议方案(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严控规模和时间,严控会议经费。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不开应景造势、不解决问题的会议。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在收到各级发至本部门公文后,要根据公文紧急程度,迅速办理。
特提公文需要马上办理,负责公文传阅人员要在收到公文后立即呈审批领导并进行汇报,审批领导要在30分钟内完成公文审批;
特急公文需要在8小时内阅办,负责公文传阅人员要在收到公文后15分钟内呈审批领导并进行汇报,审批领导要在1小时内完成公文审批;
加急公文需要在24小时内完成阅办,负责公文传阅人员要在收到公文后1小时内呈审批领导并进行汇报,审批领导要在3小时内完成公文审批;
平急公文需要在48小时内完成阅办,负责公文传阅人员要在收到公文后1小时内呈审批领导并进行汇报,审批领导要在6小时内完成公文审批;
在收到一般公文后,负责公文传阅人员要在收到公文后当天将公文传阅至审批领导,审批领导要在3天内完成公文审批;
收到会议通知后,负责公文传阅人员要在收到通知后30分钟内通知有关参会人员。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区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条 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一条 对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并协助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人民政府领导转请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
第五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命令、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区长根据职责权限签发;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经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区长、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序报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副区长签发。
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坚持“有用、管用、可用”,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少发文、发短文,没有配套要求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文件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制定配套文件;没有明确时限的,在3个月内制定出台,特殊情况可在半年内制定出台。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各部门一般不直接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简报,重要工作按照一事一报原则报送专报,专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督促落实
第五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定期报告重点工作进展、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
第五十七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机制,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完善督查督办台账和限时报告提醒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反馈,不断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严肃性。
第五十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交办事项;
(二)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三)隆阳区《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四)区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的重要工作;
(五)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
重要会议议定的事项,涉及单位必须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要根据会议交办事项梳理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完成时限等内容形成议定事项交办清单,定期进行跟踪问效,实行办结销号管理,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确保事事有落实。
第五十九条 创新政务督查工作方式,坚持“督帮一体”,更多采用现场督办、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方法,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督查”,建立完善政策不落实投诉举报制度,加大督查调研和媒体曝光力度。
第六十条 强化政务督查结果的分析运用,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旗帜鲜明为政治坚定、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的干部撑腰鼓劲,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警醒和惩戒,营造“有职责必担当、有觉悟敢担当、有能力会担当”的浓厚氛围。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党组或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在区级以上媒体发表文章,事先须经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以党委(党组)名义将个人署名文章及党委(党组)会议纪要报区委宣传部批准。除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六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各级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五条 区长、副区长出访,由区政府办公室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并报区委书记、区长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委、市政府,区委审批,根据中央批准的年度出访计划和年中协调安排执行。
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正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批准,副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批准。
第六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长离区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区委请假报备,并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备。
副区长离区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报告区长,任区委常委的副区长还应向区委请假报备;离区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结束后,应向区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访、出差,离岗休假或学习,应事先向区人民政府请假报备。
副区长和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制度。
第六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更好发挥全面从严治党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
第六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从严治政,严厉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一条 未经区委批准,区人民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各地举办的各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各类会议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区人民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及合影。
第七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带头做到改进工作作风、为基层减负,带头反对特权、不搞特权,带头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第七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三严三实”,敢担当、善作为、察实情,做到“马上就办、今日事今日毕,真抓实干、干一事成一事”,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常态化长效化。
第七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强学力行,树牢学习导向、结合导向、力行导向、落实导向,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把提高理论素养作为最根本的本领,把抓好工作落实作为最重要的能力,努力成为做好工作的行家里手。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开展工作的先导、解决问题的法宝,扑下身子、沉到一线,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体察民情、解剖麻雀,了解人民群众所思所急所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际效果,坚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安全保卫,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4月28日印发的《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隆政发〔202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