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685-0-/2019-0107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文 号
- 隆政办发〔2019〕1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1-07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隆阳区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阳区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全区住房困难群体“住有所居”问题,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隆阳区村镇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实施方案。
一、定向销售对象
隆阳区行政区域内选择货币安置的房屋被征收户;合法宅基地上唯一住房拆除复垦户;违法建筑唯一住房拆除复垦户;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无房户;进城务工和外来就业人员;村庄整体人居环境提升项目中涉及的唯一住房搬迁户;区级引进人才。
二、房源及价格
火车站片区7号地块、青华湖片区42号地块限价商品房的定向销售价为3000元/平方米;板桥片区、辛街片区限价商品房的定向销售价为2800元/平方米。以上房源市场销售成交价为同期同地段商品房销售成交价格。
三、购买标准及条件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房屋被征收户(企事业单位除外)
1.可按照被征收房屋折算面积购买限价商品房。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人均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可买足60平方米。超出指标的套内零星面积,按照定向销售价上浮15%结算。
2.被征收户应携带房屋征收协议、本户人口认定表、本人身份证、选房确认书7日内预交房款;已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未兑付征拆补偿资金的,由所属乡镇(街道)开具未兑付补偿资金证明,可暂缓交款,待征拆补偿资金到位后,于7日内预交房款。
(二)合法宅基地上唯一住房拆除复垦户
1. 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折算面积购买限价商品房。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人均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可买足60平方米,超出指标的面积,按照市场销售成交价优惠10%结算。
2.居民应携带唯一住房证明、房屋拆除复垦证明(乡镇街道出具)、本户人口认定表、选房确认书、本人身份证7日内预交房款。
(三)违法建筑唯一住房拆除户
1. 可按人均60平方米标准购买限价商品房,购买价格按照定向销售价上浮30%执行。超出指标的套内零星面积,按照市场销售成交价优惠10%结算。
2. 拆除户应携带房屋拆除证明、本户人口认定表、选房确认书、本人身份证7日内预交房款。
(四)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无房户
1. 由乡镇(街道)提供有关证明和认定资料的,可按照人均60平方米购买限价商品房。超出指标的面积,按照市场销售成交价优惠10%结算。
2. 无房户应携带无房证明(乡镇街道出具)、本户人口认定表、选房确认书、本人身份证7日内预交房款。
(五)进城务工和外来就业人员
1. 在隆阳区就业,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或一次性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且名下在保山坝区无商品房产的进城务工和外来就业人员,可按人均60平方米标准购买限价商品房,购买价格按照定向销售价上浮30%执行。超出指标的面积,按照市场销售成交价优惠10%结算。
2. 购房人员应携带就业合同、社会保险缴存证明、无商品房证明、本户人口认定表、选房确认书、本人身份证7日内预交房款。
(六)村庄整体人居环境提升项目中涉及的唯一住房搬迁户
1. 涉及村庄整体人居环境提升、美丽乡村建设、传统村落建设和保护,需要搬迁但不拆除原有房屋且原有房屋为唯一住房的,可按人均60平方米标准购买限价商品房,购买价格按照定向销售价上浮40%执行。超出指标的面积,按照市场销售成交价优惠10%结算。
2. 搬迁户应携带房屋搬迁证明、本户人口认定表、选房确认书、本人身份证7日内预交房款。
(七)区级引进人才
区级引进人才享受限价商品房和车位政策,按照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政策执行。
四、购买方式
选择货币安置的房屋被征收户,应采用全产权的方式购买,外来就业人员只能以共有产权的方式购买,其他对象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行选择全产权或与国有公司在20%—80%范围内共有产权的方式购买。
1.采取全产权方式,选择火车站片区7号地块、青华湖42号地块限价商品房的,每套需预交30万元房款。选择板桥片区、辛街片区限价商品房的,每套需预交28万房款。
2.选择共有产权方式的,共有产权期间不得上市交易和抵押担保,不得向第三方租赁;不动产共有产权登记满5年,且购买获得100%产权后方可交易。共有产权期为8年,8年内购买人应逐年购买限价房产权,8年内购买人未获得100%产权的,由区属国有公司以原价回购购房人拥有的房屋产权。外来就业人员在隆阳区连续务工时间不满5年的,由区属国有企业按限价商品房原价回购其拥有的产权部分。
五、停车位价格及优惠时限
(一)停车位价格
火车站片区7号地块、青华湖片区42号地块停车位出售价格底价为10万元/个,出租价格底价为7.5万元/个(租期20年)。
(二)购买优惠时限
1.原拆迁户:2018年11月底前全款购买的给予30%优惠;2018年12月底前全款购买的给予20%优惠;2019年1月底前全款购买的给予15%优惠;以后不再进行优惠。
2.其他户:自房屋征收正式公告发布之日起(非拆迁户自文件公布起)30日内全款购买的给予30%优惠;60日内全款购买的给予20%优惠;90日内全款购买的给予15%优惠;以后不再进行优惠。
六、其他事项
(一)购买限价商品房时,产权所有人可登记为签订协议人的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或配偶)。购买限价商品房后,若购买户指标有剩余的视为放弃。
(二)合法宅基地上唯一住房拆除户宅基地复垦复绿,经乡镇(街道)复核出具书面验收报告,由区国土部门认可后,每户奖励1万元;转为城镇户口每户奖励5000元,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安排。
(三)共有产权购买限价商品房的,交易产生税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共有产权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后期费用由购房者负责,区属国有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限价商品房价款结算依据的市场销售成交价,由区发展改革局按照年度限价商品房片区附近市场销售成交价进行市场调查后,确定市场销售成交价取值。
(五)本方案在执行过程中,若需要对条款内容进行解释或细化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市属驻隆单位。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