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索引号
01525685-0-/2018-091204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8-09-1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64号)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将15项行政许可事项纳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管理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2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保政发〔2018〕22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目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37号)要求,决定调整区级行政许可事项。本次按照省级要求共新增行政许可事项12项,承接市级调整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6项,取消和转变监管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13项,调整为暂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99项,调整后纳入区级行政许可目录清单的许可事项185项。

涉及单位要认真做好此次区级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的贯彻落实工作,对市级调整管理层级的事项要做好衔接工作,认真研究、科学管理。对取消、合并实施和转变监管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单位要及时停止审批,并根据《隆阳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转变监管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明确的监管措施有效加强监管。对纳入《隆阳区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的事项,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64号)规定进行管理,区编办、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务服务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隆阳区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的运行运用进行监督管理,各单位要按照《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18〕81号)要求加快推进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建设。对暂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根据工作实际,依法依规提出“调整管理方式”的意见建议,经区编办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区级权责清单管理运用。

区直有关单位要以此次调整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为民服务水平。《隆阳区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外的事项,不得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从事特定活动行为实施事前审批,也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实施审批。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政府部门权力类别均分为3类:行政职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给付及其他权利)、公共服务事项和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使用管理服务事项、内部管理事项等不规范称谓。要对进驻政务服务管理平台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权力事项一并规范。涉及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的单位,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64号)规定报区编办统一调整。

以往印发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要素内容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1. 隆阳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转变监管方式的行政

许可事项目录(共13项)

2. 隆阳区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185项)

3. 隆阳区区级暂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99项)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