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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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685-0-/2018-1218004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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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12-18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隆政办发〔2018〕1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隆阳区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隆政发〔2008〕128号)同时废止。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阳区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组织领导机构

第三章 预警监测

第五条 市场监测

第六条 应急报告

第四章 应急启动和终止

第七条 应急启动程序

第八条 应急终止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九条 粮食储备

第十条 粮食经营企业储备

第十一条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

第十二条 如发生断电情况的机器设备保障

第十三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第十四条 粮食应急调运

第六章 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区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工作措施

第十六条 应急粮源筹措

第十七条 粮食经营企业措施

第十八条 应急粮食作价原则

第十九条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条 应急值班制度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一条 评估和改进

第二十二条 应急经费和清算

第二十三条 应急能力恢复

第二十四条 表彰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预案解释部门

第二十六条 预案实施时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及依据。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区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粮食应急机制,确保区内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粮食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粮食应急预案》《保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保山市粮食应急预案》《隆阳区区级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区级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同时指导各应急供应企业、应急供应点、应急加工点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粮食供应应急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及时稳妥处理粮食应急状态,确保社会稳定。

(二)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三)反应及时,处置果断。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先急后缓、政企协同,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四)民政救助、适时干预、重点保供。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经区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果断应急措施,实施民政救助和强制性干预,包括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直供等临时性供应,对粮食市场进行临时性特别管制、强制性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全区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含区内院校等大型集体伙食单位)和灾区缺粮群众,重点保障地区为城区等人口密集区域。

(五)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证全区人民“有饭吃、吃饱饭”作为粮食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切实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组织领导机构

(一)区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发展改革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营业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可临时增加区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在区发展改革局,由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联系电话:2122582。

(二)区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区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行使职权,主要承担以下职责: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对全区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负责对全区粮源进行统筹安排,向国有粮食企业下达粮食调拨建议书和调拨命令;负责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指导全区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参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区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负责召集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有关应急对策,指挥和协调应急方案的实施。

(三)成员单位职责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局):负责区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掌握全区及市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对粮油市场行情进行监测和分析预测,提出预警建议;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后采取相应价格干预措施;申请市政府协调航空抢险运输救灾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后的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负责完善区级储备粮和动态储备成品粮油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动态储备成品粮油和区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对供应的粮食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提请区人民政府发布社会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限量并组织实施,依法加强并指导全区粮食应急措施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协助做好区级粮食应急体系建设的资金争取等相关工作。

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优先保障粮食加工企业生产用电。

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治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区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统计缺粮人口,提供缺粮数量,确定救助对象,组织应急救助款和开展救助粮发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落实及运输通畅。

区农业局:负责根据生产及市场需求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促进产需基本平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粮油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监管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山市分行营业部:负责按上级行相关制度要求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油所需贷款。

第三章 预警监测

第五条 市场监测。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局)要加强对全区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适时监测分析,及时向区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报送监测情况,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粮情的监测,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向区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条 应急报告

有下列情形的,区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一)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症、重大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三)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四章 应急启动和终止

第七条 应急启动程序。区内发生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区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全区粮食供应应急预案。预案启动后,区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如动用区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应急终止。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九条 粮食储备。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应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粮源主要为属于区人民政府粮权范围的区级储备粮食。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隆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保持6个月销量,保持和适时动态调整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在保山中心城区建立15天以上小包装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根据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布局和品种结构,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第十条 粮食经营企业储备。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一条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

全区指定应急大米加工企业5家,共有应急大米加工设备7台,日处理稻谷380吨。其中,保山永吉食品有限公司碾米机1台,日处理稻谷50吨,厂址:城区南郊白马庙,法定代表人:赵伟,联系电话:1390875****;保山市麒麟粮油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碾米机3台,日处理稻谷130吨,厂址:隆阳区兰城路8号,法定代表人:饶荣,联系电话:2122028;保山大卫粮制品加工厂碾米机1台,日处理稻谷50吨,厂址:隆阳区玉泉路149号,法定代表人:余大卫,联系电话:1370875****;隆阳区五里香粮食加工厂碾米机1台,日处理稻谷100吨,厂址:隆阳区板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海清,联系电话;1398751****;隆阳区大茨坪粮油制品厂碾米机1台,日处理稻谷50吨,厂址:隆阳区辛街乡大茨坪,法定代表人:胡崇安,联系电话:1398757****。

全区指定应急面粉加工企业2家,共有应急面粉加工设备2台,日处理小麦190吨。其中,保山永吉食品有限公司磨粉机1台,日处理小麦150吨,厂址:城区南效白马庙,法定代表人:赵伟,联系电话:1390875****;保山百忍屯面粉加工厂磨粉机1台,日处理小麦40吨,厂址:板桥百忍屯,法定代表人:田九,联系电话2849082。

第十二条 如发生断电情况的机器设备保障

为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大米供应不断档,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在芒宽、蒲缥、辛街、西邑、板桥、河图、瓦房、云南保山国家粮食储备库布置小型柴油发电机碾米设备8台,小型菜籽油加工设备1台,可满足启动应急预案保障供应16万人大米消费,6万人菜籽油消费的需要。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区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第十三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应急粮食供应充分发挥国有粮食系统现有站点的作用。隆阳区布置应急供应网点24个,其中,城区确定应急供应点9个,具体位置为:永昌粮站第一粮油平价销售点(兰城路9号);永昌粮站第二粮油平价销售点(兰城路125号);永昌粮站第三粮油平价销售点(同仁路36号);永昌粮站第四粮油平价销售点(正阳北路杏花商场);永昌粮站第六粮油平价销售点(人民路75号);云南保山国家粮食储备库粮油平价销售点(兰城街道王官社区白马庙);云南隆阳军粮供应站粮油平价销售点(远征路);保山回定荣红商贸有限公司应急供应点(下村工业园区);保山美盛批发部(商贸园)。乡镇应急供应点15个为乡政府所在地现有粮点,具体为:河图粮点(河图镇);板桥粮点(板桥镇),板桥恒佳超市(板桥街子);辛街粮点(辛街乡);芒宽粮点(芒宽乡);瓦窑粮点(瓦窑镇);瓦马粮点(瓦马乡);瓦房粮点(瓦房乡);蒲缥粮点(蒲缥镇);西邑粮点(西邑乡);杨柳粮点(杨柳乡);金鸡粮点(金鸡乡);汉庄粮点(汉庄镇);丙麻粮点(丙麻乡);瓦渡粮点(瓦渡乡)。应急粮食供应点与乡镇(街道)民政办共同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第十四条 应急粮食调运

根据政府粮食储备、定点加工企业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布局整合社会资源,按合理流向规划确定应急粮源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存放和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隆阳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回定荣红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指定应急运输企业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第六章 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区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工作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区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须及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宣传,向当地群众通报粮情和全国、全省、全市、全区粮油商品库存充足,粮食供应和加工及运输能力完全可以得到保证,消除群众恐慌心理,稳定人心。及时组织市场监管、发改等有关部门坚决查处乘机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参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稳定粮食市场供应。

第十六条 应急粮源筹措

按照动用区国有粮食商品周转库存、区级储备粮,并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动用市级储备粮等次序进行。

区国有粮食企业接区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调拨建议书”或“调拨命令”后,必须及时组织加工并与运输企业联系,做好调拨粮食的运输工作。

第十七条 粮食经营企业措施

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照调拨建议和调拨命令及时组织调拨粮食到各经营网点,并根据需要及时增设供应网点,敞开粮食供应,及时平息事态。出现粮食供应及粮食库存情况确实紧张,粮食库存不能保证10天供应量,新粮源又不能及时补充调拨到位的,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经报告区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阶段性限量供应。

紧急事态平息后,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必须在3个月内补充粮源,并将储备粮和商品粮周转库存恢复到原有水平。

第十八条 应急粮食作价原则

应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坚持“顺价作价、顺价销售”的原则,不得亏本销售,也不准借机牟取暴利。各级储备粮按照储存成本加出库费用作价;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合理的原则核算加工费用;零售企业按照进价加微利的原则供应成品粮。加工费用和零售费用标准,要按照“严格核算、节约费用和控制价格总水平”的原则定价。应急情况下可按照“先销售、后结算、先供应、后补贴”的方式进行。事后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和市农发行隆阳营业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结算。若遇市场粮价过高,需动用市级、省级储备粮平抑市场粮价,必须报市级、省级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向市级、省级人民政府请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区人民政府通过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把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纳入城区建设规划,确保应急设施符合粮食应急工作需要。要采取与认定的粮食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授牌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并随时掌握企业运行状况,视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应急储存、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送区发展改革局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第二十条 应急值班制度

应急期间,区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及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和经营网点每日1次定时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未准确向区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的,由区应急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一条 评估和改进

应急终止后,区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的效果及时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应急经费和清算

财政部门对动用的市、区级储备粮初步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外地组织购进等措施,补充所动用的库存,恢复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表彰和责任追究

(一)表彰。区人民政府对应急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应急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因参与粮食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二)责任追求。对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区粮食供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以及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