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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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685-0-/2018-121803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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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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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12-18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隆政办发〔2018〕1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隆阳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制度(试行)》已经2018年12月12日区人民政府第43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阳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三资”保值增值,切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保山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制度(试行)》(保纪发〔2012〕8号)要求,结合隆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原有积累、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投资兴建和购买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以及农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奖励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注册商标权、申请专利权等形成的无形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依法属于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是决定农村集体“三资”经营、处置等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集体“三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第四条 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根据“四权不变”(被代理单位的“三资”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审批权不变、收益权不变)和“五统一”(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核算、统一公开、统一归档)原则,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参照相关财务和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按照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服务规范的要求,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统一管理。区农业局负责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业务指导,区财政局负责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须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保障正常办公经费和明确专人(至少明确1名会计、1名出纳)负责具体业务,并负责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财务进行监督管理,乡镇财政所负责村级财务收支行为的规范监管。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五条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六条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七条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要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要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将各村(社区)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纳入对村(社区)主要领导的年终考核内容。

第八条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拆借其资产,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第九条财务公开制度。要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条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每年至少清查一次),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据、账实“五相符”。

第十一条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要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但因条件限制不便于进行评估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可以用民主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资产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其协商、招标投标方案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同时报乡镇纪委备案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招标方案必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协商方案和结果、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等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并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要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必须依法依规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同时报乡镇纪委备案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所有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并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资产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资产,可以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租赁和拍卖等形式开发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提出经营目标,按照集体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规定,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资产经营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按照平等、公开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在同等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有优先承包权和租赁权。合同期满后,原承包人、承租人对原承包、承租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和租赁权。承包费和租金要通过收益评估来确定并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承包费和租金的收取方式。承包费、租金和出让金按合同约定及时收缴,收取后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开。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要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登记。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十七条资源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要进行资源评估。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但因条件限制不便于进行评估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可以用民主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其协商、招标投标、租赁方案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同时报乡镇纪委备案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四荒”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进行非农业建设。协商方案和结果、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等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并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资源承包、租赁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依法依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同时报乡镇纪委备案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所有合同及有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并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在同等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有优先承包权和租赁权。合同期满后,原承包人、承租人对原承包、承租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和租赁权。承包费和租金要通过收益评估来确定并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承包费和租金的收取方式。承包费、租金按合同约定及时收缴,收取后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二十条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五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村民监督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置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以保障广大村民对集体“三资”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资金、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

规范合同,原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村民自治法的民主程序,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时间过长,承包费用明显偏低、有失公平的,经有关部门认证,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重新发包。承包人签订经济合同后不按照合同规定按期缴纳承包费的,视为违约,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重新发包。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制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集体“三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农村集体“三资”的审计监督工作及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工作,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可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乡镇联合组成工作组或安排专门审计机关,对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开,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巡察、财政、审计、农业等单位的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纠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运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隆阳区村级财务支出报账流程图

2.隆阳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流程图

3.隆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流程图

4.隆阳区农村集体资源管理流程图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

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市属驻隆单位。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