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保山中心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
- 01525685-0-/2018-102904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10-29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隆政办发〔2018〕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深化出租汽车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我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转型,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6〕197号)等要求,结合隆阳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稳慎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在内的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以增量带动存量促进传统出租汽车转型升级,满足人民群众的差异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公交优先的发展战略,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出租汽车与互联网融合创新,统筹巡游车和网约车错位发展,实行差异化经营,着力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使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显著提高、出租汽车行业形象明显提升,实现出租汽车市场化资源配置,有效解决部分群众“打车难”的问题,逐步构建符合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体系。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行业
(一)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主要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等形式,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二)培育多元化服务体系。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服务和网络预约服务。巡游车喷涂、安装明显的巡游车专用标识和设施,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可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网约车粘贴明显运营标识,通过网络预约的方式,提供不在道路上巡游揽客,不在各客运车站、机场站场外集中排队揽客的运营服务。要根据市场需求,科学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两种业态逐步融合发展。
(三)建立总量动态调控机制。统筹巡游车和网约车发展,要有合理的运力规模及车辆结构,使其与保山中心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工作任务
(一)深化巡游车改革
1.科学调控运力规模。根据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及动态监测制定巡游车运力投放指标,科学动态调整运力。根据企业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无偿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2.完善经营权管理制度。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经营期限为8年,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确需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坚持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新增的一律实行无偿使用,现有450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按照《保山中心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使用协议书》中明确的经营期限为准,期满后经营权自然终止,由区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经营权。推进以服务质量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制度,建立经营权准入退出机制,对在经营期限内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章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私下炒卖和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回经营权。清理规范经营关系权归属,个体经营者取得经营权的,应当逐步实行《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证合一管理,不得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
3.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区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市级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版》制定的中心城市巡游出租汽车运营价格,严格执行现行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4.健全利益分配制度。规范企业收费行为,抓紧清理、废止违反国家政策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5.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互联网+”发展,鼓励巡游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鼓励中心城市巡游出租汽车通过“互联网+”(加入网约车平台)模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改善出租汽车乘坐环境,建设完善车载智能终端,提升安全性和乘坐舒适度。
6.规范管理从业人员。出租汽车经营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关心关爱驾驶员,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照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动态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落实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加强驾驶员从业资格准入、注册、继续教育等工作,提高文明服务水平。将出租汽车从业人员非法集聚、集体罢运、群体上访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事件纳入应急处置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有效管控,维护行业稳定。
(二)规范发展网约车
1.规范经营者管理。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公司)是网络预约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获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认定的在线服务能力认定,相关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在隆阳区设立相应的服务机构,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向区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向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为8年,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监管平台,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
2.规范车辆管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为云M号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未满4年且行驶里程未达到30万公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按照规定开展相应的维护和检测,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和要求。车型档次应当高于本地主流巡游车,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使用性质应当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取得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应当粘贴含有“网约车”字样的标识。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经营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8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必须退出网约车经营。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
3.规范驾驶员管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为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居住满1年以上,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男性年龄在60周岁、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3个记分周期没有被扣满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身体健康等,取得《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由所属网约车平台企业向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注册。
4.规范经营行为。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必须承担安全生产、承运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和相应社会责任,承担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驾驶员队伍稳定责任,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经营服务风险。平台公司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组织运营车辆、确定服务价格、制定服务标准、驾驶员管理和服务监督等网约车经营活动管理。线上要加强对网约车经营全过程的动态监控,确保驾驶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实行非现金支付结算。线下要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范围内。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定价不得低于巡游车定价标准,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实行非现金支付结算,网约车要提供到本地税务部门领取的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不以盈利为目的。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营运的原则。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应当予以支持。其具体规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坚决打击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
(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理顺管理体制、厘清部门职责。区交通运输局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区范围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在区人民政府和区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由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报送区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10名编外人员,专职用于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业务办理、市场监管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每年统筹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作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费。宣传、发改、工信、公安、人社、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2.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车站、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区交通运输局、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以此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真正实现优胜劣汰。
4.加强市场监管。区交通运输局、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要创新监管方式,积极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定期向社会公布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检查情况,提高监管透明度。建立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形成政府牵头,各部门参与的联合监管模式。依法查处出租汽车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扰乱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宣传、发改、工信、公安、人社、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5.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出台《保山中心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保山中心城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性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有关配套制度,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政法、宣传、综治、维稳、发改、工信、公安、财政、人社、交通、道路运输、住建、商务、工会、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督、法制、信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为成员的隆阳区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隆阳区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
(二)做好舆论宣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紧密协作、深入分析、准确研判、周密准备,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维护行业稳定。区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密切关注行业运行状态,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矛盾和问题。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完善应急预案,化解各类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