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685-0-15_B/2016-0812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8-1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省级统筹的“六统一”要求,严格执行基金预算、决算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平稳运行。
二、认真执行政策规定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由区级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核定,区地税局按月征收。财政负担的单位缴费部分要列入单位预算,由区财政局拨至各单位,各单位向区地税局申报缴纳。区财政局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及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安排补助资金,并及时按规定划入财政专户。
三、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承担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相关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做好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负责做好制度完善和业务经办管理;区财政局要负责做好资金安排、财政专户管理并牵头做好预决算;区地税局要负责做好征收和清欠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